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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的通知


【颁发部门】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阿府函[2012]6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的通知
(阿府函〔2012〕66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规定,结合4月7日州委、州政府召开的防汛和地质灾害综合整治工作会议要求,为巩固河道采砂专项整治成果,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规范河道采砂活动,保护河道生态环境,维护河流健康,确保防汛安全,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河道采砂管理的重要性

我州境内河道砂石资源丰富,开采河道砂石资源对我州经济社会的发展,特别是灾后重建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同时也存在河道乱挖滥采和非法开采砂石的现象,造成河势改变,危及堤防、护岸、桥梁和两岸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一些河段开采砂石后的弃料随意堆放,严重淤塞河道;部分采砂船只违规冒险作业,影响河道行洪安全,防洪安全隐患严重。为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维护河流河势稳定,保护河流生态环境、保障行洪安全,确保两岸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各县人民政府和州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河道采砂工作,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

二、建立权责明确的河道采砂管理制度

河道采砂管理实行县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各县人民政府应加强县境内河道采砂活动的管理,做好河道采砂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县水务部门负责县境内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与监督检查工作;县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县境内江河水域水上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公安部门负责县境内河道采砂治安管理、依法取缔非法采砂和乱挖滥采、打击河道采砂活动中的犯罪行为。各部门要密切配合,依法履行职责,共同做好监督管理工作,维系河流健康,为建设秀美山川作出贡献。

三、有序开采、科学编制河道采砂管理规划

各县人民政府应安排经费,尽快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利勘察设计单位,结合实际科学编制河道采砂管理规划。采砂管理规划要科学划分可采区、控采区(保留区)、禁采区。可采区规划原则上综合考虑河势、防洪、生态与环境和涉河工程正常运行以及采砂的运输条件等因素,在河道演变与泥沙补给分析的基础上进行划分。控采区(保留区)规划原则上要根据规划河段的具体情况及采砂需求、管理要求分别确定。禁采区规划原则上除国家和有关部门的禁采规定外,对影响防洪、堤防、公路桥梁、水电站大坝、光缆安全、水源保护区、渔业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设施的也应划为禁采区。

各县于5月10日前完成采砂管理规划编制工作,并通过专家审查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批准后的规划报州水务局备案。

四、砂石开采必须实行行政许可

砂石开采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或申请取得河道砂石开采权后,向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交纳“河道整复保证金”和砂石资源费,并凭河道采砂许可证到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同时,应向当地安监部门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使用河道采砂船办采砂的,应提交由海事局颁发的采砂船舶、船员相关证书,并合理核定船只数量。

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取得的价款上缴县级财政,原则上用于河道规划、综合治理、管理等工作。砂石资源费按《四川省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征收和解缴。

五、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维护河流河势稳定

各县要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各方联合行动”的总体要求,从水务、国土、安监、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抽调工作力量,加强对县境内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维护河道采砂秩序,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河道采砂许可证到期或者累计砂石开采量达到规划总量的,按“谁开采、谁治理”的原则,采砂业主应及时平整砂石开采场地,恢复河道行洪通道,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撤场。对拒不按规定甚至违法进行采砂活动,不平整砂石开采场地、恢复河道行洪通道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一二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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