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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建设局关于印发《银川市建筑节能条例》、《银川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银川市夜景灯光设置管理办法》、《银川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条款细化标准的通知


【颁发部门】 银川市建设局

【发文字号】 银建通[2012]7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银川市建设局关于印发银川市建筑节能条例等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条款细化标准的通知
(银建通〔2012〕75号)


局属各相关执法部门:

为有效规范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行为,确保执法公正,进一步营造全行业风清气正的建设发展环境,根据市法制办要求,我局对执行的《银川市建筑节能条例》、《银川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银川市夜景灯光设置管理办法》、《银川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条款进行了细化,并通过市法制办审核。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附件:《银川市建筑节能条例》、《银川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银川市夜景灯光设置管理办法》、《银川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条款细化标准

二〇一二年四月一日

《银川市建筑节能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条款细化标准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或者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设计单位确认,未经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重新审查,擅自变更建筑工程节能设计的;

(二)未按规定在施工现场、房屋销售现场公示建筑工程的节能信息的。

细化标准:

1、未经设计单位确认,未经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重新审查,擅自变更建筑工程节能设计的,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处3万元罚款;建设单位逾期未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处4万元罚款;建设单位不按要求整改或不整改,同一建设单位第二次或二次以上违反本条,处5万元罚款;

2、未按规定在施工现场、房屋销售现场公示建筑工程的节能信息的,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处3万元罚款;建设单位逾期未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处4万元罚款;建设单位不按要求整改或不整改,同一建设单位第二次或二次以上违反本条,处5万元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编制建筑节能专篇的;

(二)建筑物各围护结构传热系数设计值不符合节能设计标准,且不能提供合理依据的;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建筑节能设计数据与设计建筑不符的。

细化标准:

1、未按规定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编制建筑节能专篇的,责令设计单位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处2万元罚款;设计单位逾期未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处3万元罚款;

2、建筑物各围护结构传热系数设计值不符合节能设计标准,且不能提供合理依据的,责令设计单位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处2万元罚款;设计单位逾期未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处3万元罚款;

3、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建筑节能设计数据与设计建筑不符的,责令设计单位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处2万元罚款;设计单位逾期未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处3万元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对设计单位出现本条例第三十六条(一)至(三)项所列行为,仍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的;

(二)出具的施工图审查报告中节能数据同施工图设计文件中节能数据不符的。

细化标准:

1、对设计单位出现本条例第三十六条(一)至(三)项所列行为,仍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的,责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限期改正,处1万元罚款;同一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第二次或二次以上违反本条,处2万元罚款;

2、出具的施工图审查报告中节能数据同施工图设计文件中节能数据不符的,责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改正,期限内改正的,处1万元罚款;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逾期未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或者同一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第二次或二次以上违反本条的,处2万元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筑节能工程施工技术方案未经监理单位审查批准,施工单位擅自施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标准:

1、建筑节能工程施工技术方案未经监理单位审查批准,施工单位擅自施工的,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处3万元罚款;

2、施工单位逾期未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处4万元罚款;

3、不按要求整改或不整改,同一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第二次或二次以上违反本条的,处5万元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对施工单位编制的建筑节能工程施工技术方案进行审查,同意其进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的;

(二)施工单位不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施工,未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或者施工单位拒不改正,未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

(三)对达不到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建筑工程出具建筑节能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的。

细化标准:

1、未对施工单位编制的建筑节能工程施工技术方案进行审查,同意其进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的,责令监理单位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处1万元罚款;监理单位逾期未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处2万元罚款;不按要求整改或不整改,同一监理单位第二次或二次以上违反本条的,处3万元罚款;

2、施工单位不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施工,未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或者施工单位拒不改正,未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责令监理单位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处1万元罚款;监理单位逾期未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处2万元罚款;不按要求整改或不整改,同一监理单位第二次或二次以上违反本条,处3万元罚款;

3、对达不到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建筑工程出具建筑节能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的,责令监理单位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处1万元罚款;监理单位逾期未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处2万元罚款;不按要求整改或不整改,同一监理单位第二次或二次以上违反本条,处3万元罚款。

《银川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条款细化标准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进行市政设施设计、施工的;
(二)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而承担设计、施工的;
(三)不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的。

细化标准:

1、未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进行市政设施设计、施工的,初次违反,未造成后果的,处以5000元罚款;违法行为情节轻微造成一定损失,但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的,处以10000元罚款;多次违法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以15000元罚款;

2、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而承担设计、施工的,初次违反,未造成后果的,处以10000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造成危害情节轻微的,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造成重大损失,对社会产生不良影响的,处以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3、不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的,初次违反,未造成后果的,处以20000元罚款;违法行为造成轻微损失,能够主动挽回的,处以25000元罚款;多次违法,拒不改正,阻碍调查的,违法行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以30000元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市道路顶(拉)管工程,未经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施工的,由市政设施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并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细化标准:

1、未经办理审批手续擅自进行施工的,初次违反,未造成道路设施损失的,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2、未经办理审批手续擅自进行施工的,初次违反,造成轻微损失,能采取积极措施补救的,处以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3、未经办理审批手续擅自进行施工的,多次违反,拒不改正,造成道路设施损失重大损失的,处以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一)、(七)项规定的,由市政设施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视情节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三)、(四)、(六)项规定的,由市政设施管理机构责令改正,视情节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细化标准:

1、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未将占用、挖掘道路许可证悬挂在占用或挖掘范围醒目处,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的,处以200元罚款;

2、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七)项规定:①临时占用道路期限届满,应及时拆除障碍物,恢复道路功能,并接受市政设施管理部门验收,逾期不恢复的、处以500元罚款。②挖掘道路期限届满,应及时恢复道路功能,并接受市政设施管理部门验收;逾期不恢复的,处以1000元罚款。③申请占用或挖掘道路期限届满,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办理延期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处以600元罚款;

3、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挖掘现场未设置护栏、明显标志等安全设施的,初次违反,未造成后果的,处以1000元罚款;施工现场设置防护措施不明显造成损失,产生轻微后果的,处以2000元罚款;未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影响交通安全,造成人员伤亡的,处以3000元罚款;

4、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施工中遇到管线冲突时,应当与有关部门协商,未经协商一致擅自进行施工的,初次违反,未造成后果的,处以1000元罚款;违法行为造成轻微损失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造成重大损失或安全事故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5、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六)项规定:临时占道堆放施工材料、建筑弃土,搭建临时工棚,不规范、整洁的,初次违反,未造成损失的,处以1000元罚款;造成轻微损失的,处以1500元罚款;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以2000元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设施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视情节处以2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一)敷设各类管线不按规定办理申报手续或者紧急抢修管线不按规定补办审批手续的;

(二)承担沿街(巷)开发建设改造的建设单位,未按要求完成建筑物的拆迁和现场清理,未铺设人行道砖的;

(三)未办理《排水许可证》,擅自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

(四)损坏城市照明设施后逃逸的;

(五)擅自改动、拆除、迁移市政设施或改变其使用性质的;

(六)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七)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改变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八)占道市场、停车场不按规定养护、维修的;

(九)擅自收购市政设施构配件的;

(十)阻碍抢修施工和日常管理、养护、维修的。

细化标准:

1、敷设各类管线不按规定办理申报手续或者紧急抢修管线不按规定补办审批手续的,初次违反,能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产生轻微后果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多次违反,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2、承担沿街(巷)开发建设改造的建设单位,未按要求完成建筑物的拆迁和现场清理,未铺设人行道砖的,由市政设施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初次违反,未造成损失的,处以1000元罚款;违法行为造成危害情节轻微的,处以2000元罚款;违法行为造成重大损失,对社会产生不良影响的,处以3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3、未办理《排水许可证》,擅自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市政设施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初次违反,未造成损失,有预沉设施的,排水口设置符合要求的,处以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造成排水设施部分淤积或轻微损坏的,多次违法排水,没有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长期违法排水,造成一定后果的,处以8000元以上14000元以下罚款;违法排水造成严重堵塞或漫溢的,违法排水造成设施严重损坏的,不听劝阻,多次向城市排水设施违法排水的,处以14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4、损坏城市照明设施后逃逸的,由市政设施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初次违反,情节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损坏数量较多,两次以上违反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违法情节恶劣,多次损坏,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000以上20000以上元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5、擅自改动、拆除、迁移市政设施或改变其使用性质的,由市政设施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初次违反,未造成一定后果的,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对公共安全、公共设施有潜在危害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或人员伤亡的,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6、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由市政设施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初次违反,未造成一定后果的,并能主动纠正的,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后果,未能采取补救措施的,处以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多次违反,违法行为造成重大损失和社会不良影响的,处以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7、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改变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由市政设施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初次违法,未产生后果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危害能主动清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行为影响交通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8、占道市场、停车场不按规定养护、维修的,由市政设施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初次违法,能够限期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后果轻微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后果严重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9、擅自收购市政设施构配件的,由市政设施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初次违法,情节轻微的。主动配合执法,积极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对公共安全、公共设施有潜在危害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 10000元以上 2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10、阻碍抢修施工和日常管理、养护、维修的,由市政设施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初次违反,未造成后果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造成轻微后果的,产生安全隐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银川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条款细化标准

第十五条 污水处理企业不得谎报实际运行数据或者编造虚假数据,骗取运营服务费。

污水处理企业谎报实际运行数据或者编造虚假数据,骗取运营服务费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追缴骗取的运营服务费,并处以骗取款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细化标准:

1、污水处理企业谎报实际运行数据或者编造虚假数据,骗取运营服务费一次的,处以骗取款额1倍罚款;

2、污水处理企业谎报实际运行数据或者编造虚假数据,骗取二次的,处以骗取款额2倍罚款;

3、污水处理企业谎报实际运行数据或者编造虚假数据,骗取三次及以上的,处以骗取款额3倍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对从事经营活动的排污者,处以应缴费额1至3倍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对其他排污者,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标准:

1、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逾期仍不缴纳的,对从事经营活动的排污者,超期1-5天的处以应缴费额的1倍罚款;超期5-10天的,处以应缴费额的2倍罚款;超期10天以上的,处以应缴费额的3倍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2、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逾期仍不缴纳的,对其他排污者,超期1-5天的,处以一百元罚款;超期5-10天的,处以伍百元罚款;超期10天以上的,处以一千元罚款。

《银川市城市景观照明设置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条款细化标准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不按照核准的位置、形式、光源色彩、期限安装景观照明设施的,责令期限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属经营性活动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属非经营性活动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对责任单位的负责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擅自改变、移动、拆除景观照明设施的,责令恢复原状;逾期不改正的,属经营性活动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属非经营性活动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对责任单位的负责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残缺、损坏或灯光达不到规定标准的景观照明设施未及时修复或更换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对责任单位的负责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四)不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时间关闭景观照明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对责任单位的负责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标准:

(一)不按照核准的位置、形式、光源色彩、期限安装景观照明设施的,责令期限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1、属经营性活动的,初次违犯的,情节轻微,尚未造成后果的,处以1000元罚款;造成一定损失或产生轻微后果的,处1500元罚款;多次违反,对社会产生较大影响和不良后果的,处2000元罚款。

2、属非经营性活动的,初次违反,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处以200元罚款,并对责任单位的责任人处200元罚款;造成一定损失或产生轻微后果的,处500元罚款,并对责任单位的责任人处500元罚款的;多次违反,对社会产生较大影响的和不良后果的,处1000元罚款,并对责任单位的负责人处以1000元罚款。

(二)擅自改变、移动、拆除景观照明设施的,责令恢复原状;逾期不改正的:

1、属经营性活动的,初次触犯的,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处以1000元罚款,造成一定损失的,产生轻微后果的,处1500元罚款;多次违反,对社会产生较大影响和不良后果的,处2000元罚款;

2、属非经营性活动的,初次触犯的,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处以200元罚款,并对责任单位的责任人处200元罚款;造成一定损失或产生轻微后果的,处500元罚款,并对责任单位的责任人处500元罚款的;多次违反,对社会产生较大影响和不良后果的,处1000元罚款,并对责任单位的负责人处以1000元罚款。

(三)对残缺、损坏或灯光达不到规定标准的景观照明设施未及时修复或更换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1、初次违反,没有造成损失或产生一定后果且积极采取措施补救的,处以100元罚款;造成一定损失或产生一定后果,能够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的,处以500元罚款;

2、多次违反,对社会产生较大影响和不良后果的,处以1000元罚款,并对责任单位的负责人处以200元罚款。

(四)不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时间关闭景观照明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1、初次违反,情节轻微,没有产生一定后果的,处以100元罚款;造成一定损失或产生一定后果的,能够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的,处500元罚款;

2、多次违反,对社会产生较大影响和不良后果的,处以1000元罚款,并对责任单位的负责人处以2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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