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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国资委等四部门《关于做好全区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颁发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宁政办发[2012]6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国资委等四部门《关于做好全区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2〕6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有关部门、企业:

自治区国资委、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全区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关于做好全区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
待遇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根据国务院国资委、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11〕63号)和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工作视频会议精神,为进一步做好全区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工作,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国有企业所办职教,是指国有企业举办的职业学校、成人初等中等教育学校、技工学校和成建制高等教育机构(高职学院、职大、电大、夜大、函大、成人高等继续学历教育机构以及党校);国有企业所办幼教,是指国有企业举办的幼儿园。

(二)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是指在上述教育机构教育教学岗位办理了正式退休手续的国有企业正式在册职工。包括已办理退休手续的职教幼教教师、在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含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前退休的职教幼教教师、在国有企业所办职教幼教机构停办撤销前退休的职教幼教教师。不包括改制为非国有性质的上述教育机构退休人员和从国有企业职教幼教教育教学岗位转岗从事其他非教育教学工作并退休的人员。国有企业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在职教幼教教育教学岗位上,以教师身份办理了内部退养(含内退社保托管)手续的教师,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以教师身份办理正式退休手续后,可按有关规定解决待遇问题。

二、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身份的认定

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包括:

(一)自治区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到位前(2001年12月31日前)在国有企业举办的职教幼教教育教学岗位退休的教师、幼教保教人员和教育管理岗位(含专业技术人员)人员。

(二)自治区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到位后(2002年1月1日至本通知下发前)在国有企业举办的职教幼教教育教学岗位退休的教师、幼教保教和教育管理岗位人员,必须具有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管理岗位人员与岗位相对应的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应层次的合格学历、或教师资格证书。上述证书均不具备者,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在国有企业举办的职教幼教教育教学岗位上工作男满30年、女满25年以上的教师,由企业出具相关证明,可予以认定。

(三)本通知下发后,在国有企业举办的职教幼教教育教学岗位退休的教师,必须具有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相应层次的合格学历、教师资格证书,方可按本通知规定认定。

三、有关要求

(一)已经实施破产和改制为非国有的企业,实施破产和改制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职教幼教退休教师,破产、改制中国有身份没有置换、没有给予经济补偿的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其待遇落实由现在的企业和有关部门,或破产改制后档案托管部门负责填表造册,附相关证件原件和复印件,按企业隶属关系报同级国资、教育、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退休教师或国有职工身份确认。

(二)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落实工作实行“两审两公示”制度。由各市或企业根据本人档案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审核情况汇总经单位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共同签字确认(已改制企业的国有退休职教幼教教师由所在地国资监管部门和改制后企业负责初审)后,连同有关证件一并报自治区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部门职责分工进行初审;初审结果由各市或企业在一定范围内公示7个工作日;根据公示结果领导小组办公室再进行复审,并提交领导小组研究后进行第二次公示,广泛接受群众监督。对故意弄虚作假的,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依据国务院国资委等四部委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工作视频会议精神,目前在国有企业职教幼教教育教学岗位上工作、未来10年内退休、“三种证书”齐全的人员,在自治区属国有企业和在宁中央企业教育教学岗位上退休的,由自治区国资、教育、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权限落实待遇;在市、县属国有企业教育教学岗位上退休的,由所在市国资、教育、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权限落实待遇。

(四)今后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退休费的调整,按地方政府同级同类退休教师的退休费调整标准执行。

(五)以前通知中与本补充通知不一致的,以此补充通知规定为准。

(自治区有关部门、企业:自治区国资委、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神华宁煤集团公司、中色(东方)集团公司、国电英力特集团公司、宁夏建材集团公司、宁夏发电集团公司、宁夏农垦集团公司、宁夏建工集团公司、石嘴山发电公司、兰州铁路局银川办事处、国电大武口发电厂、宁夏电力公司、宁夏移动公司、宁夏邮政公司、宁夏电投集团公司、中电投能源铝业集团公司、中石油宁夏石化公司、工商银行宁夏分行、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宁电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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