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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行政许可案卷评查实施方案


【颁发部门】 江苏省新闻出版局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行政许可案卷评查实施方案
(2012年4月18日)

一、指导思想
以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为目标,以全面加强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为主线,积极推动《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行政许可案卷规范(试行)》的贯彻执行,通过组织实施新闻出版(版权)行政许可案卷评查,进一步增强行政法治意识,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提高全省新闻出版(版权)法治化水平。
二、实施时间
2012年4月16日至9月30日。
三、组织领导
(一)行政许可案卷评查委员会
主 任:徐毅英 省新闻出版局局长
副主任:沈建国 省新闻出版局副局长
委 员:邢 丽 省政府法制办法制协调处处长(特邀)
陆广文 省政府法制办执法监督处处长(特邀)
张辉冠 省新闻出版局政策法规处处长
王建萍 省新闻出版局综合业务处处长
姚润琪 省新闻出版局信息中心副主任
(二)行政许可案卷评查委员会办公室
主 任:张辉冠(兼):省新闻出版局政策法规处处长
成 员:董方春 省新闻出版局政策法规处副调研员
张意德 省新闻出版局政策法规处主任科员
张 惠 省新闻出版局政策法规处副主任科员
办公室电话:025-83361679、83373246
四、评查范围
徐州、南通、连云港、淮安、盐城、扬州、泰州、宿迁8个省辖市局(含所辖区县、市、区局),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依法受理办结的各类新闻出版(版权)行政许可案卷。
苏南5个市局和省局机关相关处室组织自查自评。
五、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4月16日至4月30日。省局研究制发实施方案,制定评查细则和评查标准;各省辖市局组建相关工作机构或指定相关部门负责此项工作,并对此评查工作进行动员部署。
(二)自查自测。5月1日至7月30日。各省辖市局组织对本局及所辖县(市、区)局的行政许可案卷进行自查自评。苏北、苏中片区做好迎接省局行政许可案卷评查的各项准备工作。
(三)报送材料。8月1日至10日。徐州、南通、连云港、淮安、盐城、扬州、泰州、宿迁8市请以省辖市局为单位于8月10日前报送下列材料:
1.报送行政许可案卷。按省辖市局2份、县(市、区)局至少1份卷宗的要求报送;
2.自查自评总结报告;
3.行政许可案卷评查目录。
自查自评总结报告、行政许可案卷目录要同时报电子版。
报送地址:南京市高云岭56号江苏省新闻出版局政策法规处。联系人:董方春。电话:025-83373246。电子邮箱:15951912355@163.com。
(四)实施评查。8月11日至9月30日。省局行政许可案卷评查委员会组织对苏北、苏中8个省辖市提供的行政许可案卷进行集中评查。适时对省辖市局的行政许可案卷进行抽查。
(五)总结表彰。本年度苏北、苏中片行政许可案卷评查,将评出优秀组织奖2个,优秀案卷奖20个,评查结束后由省局予以通报表彰。
六、具体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本年度行政许可案卷评查,系省局第二次组织实施,对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建设法治政府具有重要意义。各单位、各部门要加强领导,高度重视,认真部署,把行政许可案卷评查作为提高本地区、本单位行政执法质量和水平的一次契机,及时组织力量,明确责任和时限,按《实施方案》要求抓好落实。
(二)严格标准,统一规范。参评的行政许可案卷必须是真实原始材料,严禁弄虚作假。按照《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行政许可案卷规范(试行)》要求及评查标准,做到编目清晰、材料齐全、字迹清楚、装订规范、格式统一。
(三)认真自查,务求实效。各省辖市局及省局各相关处室要高标准抓好自查自评工作。按照边查边改的原则,对自查出的问题,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并通过强化制度建设,进一步规范依法行政行为,努力把行政许可案卷评查的整改效果转化为提高依法行政质量和推进依法行政管理的积极成果。自查结束后,要认真进行总结,并写出自查自评书面总结报告。

附件:1.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行政许可案卷评查标准

2.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行政许可案卷评查评分表(略)

3.行政许可案卷参评目录一览表(略)

附件1
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
行政许可案卷评查评分标准

本标准由基本标准、评查标准评分两大部分构成部分。基本标准是对行政许可行为是否合法的基本要素的评价,不符合任何一项内容的,该案卷为不合格,不再具体评分。案卷评查满分为100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89分为合格,60-79分为基本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基本标准

(一)主体合法
1.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具备法定资格。
2.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许可。
3.被许可主体认定准确。
(二)依据合法
1.实施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申请人提供的全部材料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2.向申请人免费提供申请书示范文本并采用申请书示范文本受理申请。
(三)适用法律正确
1.实施行政许可有明确、有效的法律依据。
2.适用法律正确,且引用条、款、项、目准确、完整。
3.行政许可种类和范围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四)程序合法
1.按照当事人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颁发和送达行政许可证件的步骤、顺序实施行政许可。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由两名以上持有效行政执法证件的执法人员进行核查。
4.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
5.行政许可直接关系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的,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
6.行政许可决定经过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重大行政许可案件履行集体讨论程序,依法应由上一级行政机关批准或决定的行政许可案件,必须上报。
7.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45日,45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并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8.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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