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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西吉县医药药材公司改制土地资产处置的批复


【颁发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宁政函[2012]7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西吉县医药药材公司改制土地资产处置的批复
(宁政函〔2012〕75号)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报来《关于西吉县医药药材公司改制土地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请示》(宁国土资发〔2012〕14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西吉县医药药材公司使用的西吉县城中街3967.59平方米(西国用〔1999〕字第3100062号)国有土地使用权类型由划拨方式变更为出让方式,土地用途为商业(金融)用地,使用年限为40年,自2003年10月30日算起。

二、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要严格按照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使用条件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合理利用土地,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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