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督学聘任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郑政办〔2012〕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郑州市督学聘任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郑州市督学聘任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教育改革和教育督导新形势的要求,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较高的专业化督导队伍,提高督学的督导能力和专业化水平,促进我市教育事业科学、持续、协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主席令第45号)、《郑州市教育督导条例》,参照《国家督学聘任管理办法(暂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督学是指由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任命或聘任的履行教育督导职责的人员。
第三条 督学聘任管理,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制度,坚持“严格准入、分层培训、择优聘任、强化考核、注册管理”的原则,建立先培训后聘任的督学聘任管理机制。
第四条 督学按职业属性分为行政管理督学和专业技术督学,按工作属性分为专职督学和兼职督学。行政管理专职督学设处级督学和科级督学,专业技术专职督学设首席督学、高级督学和中级督学。
第五条 专职督学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程序任免。兼职督学由本级人民政府在国家机关、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中,聘任具有教育行政管理、教育经费保障、教育设施设备、教师队伍建设、学校教育教学、教育科学研究等业务专长的人员担任。聘任兼职督学以在职人员为主,以退休人员为辅,专兼职督学享有同等职权。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郑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和县(市、区)政府督学的聘任和管理。
第二章 条 件
第七条 督学拟聘人选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遵守宪法和法律,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党的教育方针,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二)熟悉国家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有较高的理论和政策水平,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文字写作能力、综合分析能力以及沟通表达能力。
(四)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且从事教育管理或者教育教学研究工作15年以上。市政府督学年龄原则上不得低于40周岁。
(五)具有行政机关科级以上,或中小学高级以上教师专业技术职称,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有较丰富的教育行政管理和教育教学经验。
(六)遵守纪律,品德端正,实事求是,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廉洁自律。
(七)参加市级以上教育督导干部专门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
(八)热心教育督导工作,身体健康,能够保证履行督学职责和完成任务所必须的时间。
第八条 督学以在职人员为主,退休人员为辅。初聘督学人选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61周岁,续聘督学人选年龄不得超过63周岁。
第九条 兼职督学每届任期3年,续聘一般不得超过3届。兼职督学任期届满或调离工作岗位的,自动解聘。
第三章 聘 任
第十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督学聘任审查委员会。(一)督学聘任审查委员会由本级政府教育督导室总督学负责,委员会成员由具有较高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的行政人员和专家组成。
(二)聘任审查委员会具体事务由本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承办。
(三)市和县(市、区)政府教育督导室根据有关规定,制定督学聘任工作方案。
(四)督学聘任审查委员会按照规定程序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督学的产生实行差额推荐,实聘人数与推荐人数的比例为1:1.2。
第十二条 督学人选推荐程序:
(一)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根据教育督导工作要求和专业分类要求,确定推荐督学的单位和人数。
(二)推荐单位根据督学任职条件和推荐要求,研究推荐督学人选。
(三)被推荐的督学人选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郑州市督学申请表》。
(四)推荐单位对推荐人选的基本条件进行审核和综合评价,提出推荐意见,按要求报送本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第十三条 督学认定程序:
(一)督学聘任审查委员会对各单位推荐人选进行综合考核,认真审查,以无记名方式投票确定督学拟聘人选。
(二)拟聘人员名单应在政府公众信息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县(市、区)政府督学拟聘人选须报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备案后,由县(市、区)政府颁发督学聘任证书和督学证件;市政府督学由市政府颁发督学聘任证书和督学证件。
第十四条 督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不履行督学职责,一年内未参加本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安排的教育督导活动的。
(二)连续两年年度工作考核不合格的。
(三)在督导活动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受到行政处分、刑事处罚的。解聘督学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和所在单位,在政府公众信息网站发布。
第四章 职 责
第十五条 督学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检查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指导学校按照教育方针和教育教学规律办学。
(三)发现危及师生人身安全、侵犯师生合法权益、扰乱正常教学秩序等情况有权予以制止,并建议有关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四)撰写教育督导报告。
(五)参与研究制定教育督导规章制度。
(六)对教育决策提出咨询建议。
第十六条 督学履行职责时,如与被督导单位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教育督导工作正常进行的,督学应当自行回避,被督导单位有权申请督学回避。
第五章 权 利
第十七条 督学在教育督导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一)要求被督导单位按督导事项自查自评。
(二)要求被督导单位报告情况,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
(三)参加被督导单位的教育教学活动,列席有关会议。
(四)对被督导单位违反教育法律、法规和教育方针政策的行为,提出警告和处理建议。
(五)向被督导单位的上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提出被督导单位及其负责人的任用和考核奖惩意见、建议。
(六)依照规定获得本级政府督学津贴。
第六章 管 理
第十八条 市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全市督学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县(市、区)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本级政府督学的日常管理工作。第十九条 督学按照市和县(市、区)政府教育督导室的规定和要求开展以下工作:
(一)参加督政、督学和其他专项督导活动,每年应向本级政府教育督导室提交1份以上督导报告和调研报告。
(二)参加相关培训、学习和调研。
(三)完成本级政府教育督导室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条 市和县(市、区)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本级督学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对年度考核优秀的,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一条 市和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及督学所在单位,应为督学开展工作提供保障条件。督学开展督导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政府教育督导机构统筹安排解决。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5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