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农机试验鉴定总站关于印发《农业部部级推广鉴定审查员和检验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农机鉴[2012]69号)
总站各专业站,各省(区、市)农机鉴定站:
为进一步规范部级推广鉴定审查员和检验员的管理,促进审查员和检验员队伍的发展,我站修订了《农业部部级推广鉴定审查员和检验员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部农机试验鉴定总站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八日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八日
附件:
农业部部级推广鉴定审查员和检验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部级推广鉴定审查员(以下简称“审查员”)和部级推广鉴定检验员(以下简称“检验员”)的管理,保证部级推广鉴定工作的有效实施,根据《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查员是指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中从事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生产条件审查和推广鉴定证有效期内监督检查等活动的人员。本办法所称检验员是指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中从事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试验检测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 审查员和检验员应经过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才能从事部级推广鉴定工作,持证上岗。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审查员的申请、培训、考核、确认、注册、监督管理和检验员的备案管理。
第五条 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负责审查员的申请受理、资质审查、培训、考核、确认、注册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负责对机构内审查员和检验员进行教育培训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审查员管理
第七条 审查员应该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熟悉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工作相关法律、法规,掌握推广鉴定大纲、审查通则等技术规则;
(三)熟悉相关农业机械产品生产工艺、产品标准和质量管理体系标准;
(四)具有4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第八条 审查员资格申请者,应当获得申请者所在单位推荐,由所在单位于每年3月份前向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统一申请,申请包括以下材料:
(一)审查员资格申请表(加盖申请人所在单位公章);
(二)申请者学历证书复印件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第九条 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对申请者资质进行审查,符合第七条规定条件的,通知申请者在规定时间参加培训考核,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者所在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根据报名情况组织审查员培训和考核。
第十一条 对资质符合要求并经培训考核通过后的申请者,由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颁发《审查员证》,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二条 审查员应当妥善保管审查员证,不得涂改、倒卖、出借或者转让。丢失、损毁审查员证申请补发的,应当及时向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提出书面报告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经核查后,补发审查员证,审查员证号不变。
第十三条 审查员的工作职责:
(一)依据相关推广鉴定通则对申请部级推广鉴定的生产企业进行生产条件审查;
(二)受委托或指派对获得部级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的企业和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审查员的行为规则及纪律要求:
(一)严格按照有关部级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的文件要求进行审查工作,不得擅自增减审查内容;
(二)尊重客观事实,保证审查工作的公正性,在审查过程中,如实记录被审查方的情况,对出具的审查报告负责;
(三)不断学习审查所需的专业知识,参加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组织的培训,提高自身素质和审查能力;
(四)审查员之间要相互学习,相互帮助,提高工作质量和审查技巧;
(五)保守被审查方的技术秘密;
(六)不得接受被审查方提供的任何形式的有碍审查公正性的馈赠、消费和娱乐活动;
(七)审查工作期间,严禁携带亲友接受被评审方的接待。
(八)主动接受企业、社会和所在单位的监督。
第十五条 审查员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应向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申请办理资格确认和换证手续。
第十六条 审查员信息变更应及时向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备案。
第十七条 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建立审查员档案,记录和管理审查员的考核、培训、资格确认、注册和信息变更等资料。
第三章 检验员管理
第十八条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应按照《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要求及检测实验室相关要求制定检验员管理制度,对本机构内部的所有检验员实施规范性管理。第十九条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应按照内部管理制度要求定期组织检验员进行技术培训和考核,不断提高检测鉴定能力。农机试验鉴定机构应将考核通过后的检验员名单上报农业部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检验员应严格按照工作规范要求和相应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大纲及相关标准开展部级推广鉴定工作,不得编造、篡改试验鉴定数据。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审查员和检验员应自觉接受所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企业及社会的监督。第二十二条 审查员或检验员被举报投诉的,该审查员或检验员所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应当于3个月内对其被举报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书面上报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
第二十三条 审查员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且情节严重的,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给予撤销其审查员资格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 检验员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且情节严重的,建议由所在农机鉴定机构取消其检验员资格,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对不能持续符合资格注册要求的审查员给予暂停或撤销其审查员资格的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2009年4月2日发布的《农业部部级推广鉴定审查员和检验员管理办法》(农机鉴[2009]4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