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罗湖、盐田、南山区卫生人口计生局,宝安、龙岗区卫生局、人口计生局,光明、坪山、龙华、新区公共事业局,大鹏社会建设局,委直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我市2011年度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审核工作,根据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关于“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继续医学教育开展情况,现将2011年度学分审核有关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审核工作安排
(一)时间安排(附件1):2012年4月16日开始。2011年度认可的有效学分证明相关资料时间为2011年1月1日-2011年12月31日。
(二)办公地址:市医学继续教育中心(罗湖区田贝一路21号大院1栋一楼公共事务办)。
二、审核对象
按照国家规定取得专业技术职业资格或者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在职人员,以及专业技术类公务员。
三、审核标准
以上审核对象年度学分达标要求按照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关于深圳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学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深继医教〔2008〕3号)和《深圳市继续医学教育对象学分达标标准一览表》(附件2)要求执行,并要求有2011年医德医风专项全员培训、鼠疫防控全员培训及公需科目培训。
四、审核程序
(一)提交《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验证证明》书面材料一份,各单位通过卫生科教管理平台单位版的“统计查询-学分验证表-选择打印”打印审核对象的《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验证证明》。
(二)提交《2011年度学分验证人员汇总表》书面材料一份及电子版,各单位通过卫生科教管理平台单位版的 “统计查询-年度验证人员汇总表”打印审核对象的《2011年度学分验证人员汇总表》。
(三)各单位审核,并在验证证明的相应栏目出具审核意见,由主管领导签字加盖单位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章或单位公章(内设机构或部门章无效)。
五、其他事项
(一)请各单位认真做好审核工作,把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纳入单位管理考核之中,将继续医学教育合格作为年度考核、岗位聘任、续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和执业资格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
(二)请各单位负责留存审核对象的《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验证证明》,作为今后年度学分验证证明,过后不再补审。
(三)为了数据顺利导入省人社厅的继续教育管理系统,请各单位核对科教管理平台中的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是否正确,并将15位的身份证要求统一更新为18位。
附件: 1.2011年度医疗卫生单位继续教育学分审核时间安排
2.深圳市继续医学教育对象学分达标标准一览表
附件1:
2011年度医疗卫生单位继续教育学分审核工作安排
交材料时间 | 医疗卫生单位 | 取材料时间 |
4月16-17日 | 光明、坪山新区区属(含街道)医疗卫生单位;计划生育机构、卫生监督所、健康教育研究所、社会医疗机构等 | 5月7-8日 |
4月18-19日 | 盐田区属(含街道)医疗卫生单位;计划生育机构、卫生监督所、健康教育研究所、社会医疗机构等 | 5月9-10日 |
4月20-23日 | 罗湖区属(含街道)医疗卫生单位;计划生育机构、卫生监督所、健康教育研究所、社会医疗机构等 | 5月11-14日 |
4月24-25日 | 福田区属(含街道)医疗卫生单位;计划生育机构、卫生监督所、健康教育研究所、社会医疗机构等 | 5月15-16日 |
4月26-27日 | 南山区属(含街道)医疗卫生单位;计划生育机构、卫生监督所、健康教育研究所、社会医疗机构等 | 5月17-18日 |
4月28-5月2日 | 龙岗区属(含街道)医疗卫生单位;计划生育机构、卫生监督所、健康教育研究所、社会医疗机构等 | 5月21-22日 |
5月3-4日 | 宝安区属(含街道)医疗卫生单位;计划生育机构、卫生监督所、健康教育研究所、社会医疗机构等 | 5月23-25日 |
5月7-11日 | 深圳市属医疗卫生单位 | 5月28-31日 |
附件2:
深圳市继续医学教育对象学分达标标准一览表
人员类别 | 每年度总学分 | 公需科目 | ⅰ类学分 | ⅱ类学分 | 备注 | |
社区卫生服务人员 | 20学分 | 18学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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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ⅰ、ⅱ类学分均可 | |
其他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卫生技术人员 | 72学时(或20学分) | 18学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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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ⅰ、ⅱ类学分均可 | |
护理师以上护理人员 | 镇级(街道)医疗卫生单位; 各级计划生育机构、卫生监督所、健康教育研究所、社会医疗机构等 | 25学分 | 18学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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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ⅰ、ⅱ类学分均可 |
区级医疗卫生单位 | 25学分 | ≥5学分 | ≥20学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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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医疗卫生单位 | 25学分 | ≥10学分 | ≥15学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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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医院、一级防保机构 | 25学分 | ≥10学分 | ≥15学分 | 其中5年内须获得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0学分 | ||
其他中级以上卫技人员 | 镇级(街道)医疗卫生单位; 各级计划生育机构、卫生监督所、健康教育研究所、社会医疗机构等 | 25学分 | 18学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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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ⅰ、ⅱ类学分均可 |
区级医疗卫生单位 | 25学分 | ≥8学分 | ≥17学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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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医疗卫生单位 | 25学分 | ≥10学分 | ≥15学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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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医院、一级防保机构 | 25学分 | ≥10学分 | ≥15学分 | 其中5年内须获得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0学分 | ||
备注:1、远程继续医学教育 :每年度最多限授予10学分(含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
2、根据粤人社发〔2010〕89号和粤继医教〔2011〕2号文件要求,从2010年起,公需科目学时已列入继续教育达标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