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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组织申报和管理流程


【颁发部门】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四川省财政厅

【发文字号】 川环发[2012]2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组织申报和管理流程》的通知
(川环发〔2012〕23号)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环境保护局、财政局:

为加强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的组织管理,我们制定《四川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组织申报和管理流程》,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组织申报和管理流程

二○一二年四月十日

附件:
四川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组织申报和管理流程

根据《省财政厅 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转移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和〈四川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财建[2011]164号)文件精神要求,为进一步规范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程序和组织管理,提高环保项目的有效性,特制定省级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和管理流程。

一、组织申报

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根据省环境保护厅年度项目申报指南,负责编制环保项目的申报材料,用法定文书向所在地环境保护局和财政局正式上报。

项目申报材料包括:申报项目的立项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基本信息表、资金申请报告或环保专项资金银行贷款财政贴息项目申请表、政府配套或银行贷款或单位自筹等其他资金来源落实证明;项目实施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对项目工程规模及其进度计划的确认文件、按规定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批复文件或复印件;企业经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年度财务会计报表;事业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复的年度决算报表;清洁生产审核报告、银行信用证明等;新技术新工艺推广应用项目还应提供项目的技术基础介绍及其技术认定证书复印件等;其他有关环保项目申报规定要求的附属材料。所有项目申报材料,必须由项目实施单位法人代表或法定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方可生效。

二、初步核查

项目所在地县(区、市)环境保护局和财政局,根据项目实施单位报送的项目申报材料进行现场核实,审查其申报材料的合法性、合理性、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以及环保守法情况等,并对所申报项目全面负责。各县(区、市)环境保护局和财政局,对申报项目情况清楚、申报省级环保资金30万元以下(不含30万元)的项目,可以不进行现场核查,直接进行形式审查;其他申报项目须进行现场核查。在此基础上,扩权试点县(市)的申报项目经过审查后,由扩权试点县(市)环境保护局和财政局联合行文直接上报省环保厅和省财政厅,同时抄报市(州)环保和财政部门备案;非扩权试点县(区、市)的申报项目,报经市(州)环保和财政部门进行审查。

三、形式审查

各市(州)环境保护局和财政局,对非扩权试点县(区、市)环境保护局、财政局审查上报的申报项目和市、州直属企事业单位的申报项目,进行项目的政策法规、技术路线、实施方案、投资保障和环保守法情况等形式审查,对各审查项目作出明确的结论和意见,并对其结论和意见全面负责。市、州环境保护局和财政局,对市、州直属企事业单位的申报项目,应到项目现场进行核查,并对各审查项目的内容和形式全面负责。在此基础上,由市(州)环境保护局和财政局联合行文正式上报省环境保护厅和省财政厅。扩权试点县(市)对申报项目的形式审查比照上述办法办理。

四、技术审查

省环境保护厅和财政厅分别组织环保和财务专家开展对申请省级环保专项资金工程类项目的技术咨询和财务评估。申报省级环保专项资金30万元以下(不含30万元)的工程类项目,可以不开展技术咨询和财务评估,经有关处室复查后直接进行部门会审;申报省级环保专项资金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工程类项目,须进行项目技术咨询和财务评估。省环境保护厅有关业务处室和财政厅有关部门,根据市(州)和扩权试点县(市)环境保护局和财政局联合上报的申报材料,从省级环保专家库和财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环保专家和财务专家,分别组成技术咨询组和财务评估组,对项目涉及的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法规标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实施技术方案、投资合法合理性及总额等,进行咨询论证和财务评估,提出明确的咨询、评估意见和是否支持或不支持的建议。省财政厅和省环境保护厅有关处室,对专家有疑义或异议的问题,责成基层环保部门和项目申报单位进行整改或补充完善,达到要求后,经省财政厅和环境保护厅相关处室负责人签署同意后,进入下一个程序。

五、部门会审

由省财政有关部门和省环境监察执法总队、省环境保护厅监察室和规划财务处,会审项目实施单位近三年环保守法情况,会审项目所在地环保和财政部门环保执法情况、环保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环保项目实施及其投运监管情况、绩效考核评价和廉政建设情况等,经各有关部门审查确无问题或异议并签署同意后,进入下一个程序。

六、网上公示

省环境保护厅相关处室,将经过部门会审通过的环保项目,在四川省环境保护网上公示七天。如无问题,进入下一个程序;如有举报或反映的问题,由环境保护厅监察室牵头组织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明确的结论和意见。在确无异议并经有关处室主要负责人和厅分管领导签署同意后,进入下一个程序。

七、审核批复

在通过网上公示、全面合格的基础上,属省级环保转移支付资金的项目,由环境保护厅污染防治处将各地申报项目的基本情况和审查审批的意见建议,形成书面报告并经处室主要负责人和厅分管领导审签同意后,提交省环境保护厅和财政厅行政审核批复。经省环境保护厅和财政厅审核批复的环保项目,纳入省级和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环保项目库,供各地在当年的省级环保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中择优安排;当年未安排的环保项目可结转下年,不需再报省批复。其他省级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由省环境保护厅相关处室负责经过上述程序后,由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共同安排专项资金。

八、两库建设

建立专家库和项目库制度(简称“两库建设”)。省环境保护厅和省财政厅分别建立环保专家库和财务专家库。省环境保护厅和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环境保护部门都要建立环保项目库。省级两库建设管理,分别由省环境保护厅和财政厅的相关业务处室负责。省级环保转移支付资金项目库的建设管理,由环境保护厅污染防治处负责,其他省级环保项目库的建设管理,由环境保护厅相关处室负责。两库建设实行动态管理,专家按照技术资质和职业道德审查聘用,项目按照优胜劣汰滚动储存,定期清理两库,每年至少清理一次,不断调整充实和加强“两库建设”。

九、组织管理

按照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的意见》(川环发[2010]50号)文件精神,省级环保转移支付资金项目的组织申报和实施管理,由省环境保护厅污染防治处牵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和农村环境保护处分别负责,其他环保项目由环境保护厅相关业务处室负责。环保项目的绩效考核评价,由省财政厅和环境保护厅按照有关规定要求进行。经省环境保护厅和省财政厅审核批复的环保项目,原则上在两年内须安排实施,以确保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的及时性和环保项目实施的有效性。各地对审核批复的环保项目安排情况报省环境保护厅和财政厅备案。经审核批复的环保项目,如有重大变化或调整,必须按原申报审批程序要求重新上报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省级直属企事业单位环保项目的组织申报,原则上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项目所在的环保和财政部门按上述程序组织上报审批,纳入当地统筹安排。在项目组织申报、可研报告编制、项目申报审查和实施监管中,一旦发现弄虚作假骗取或套取国家资金的项目、违规使用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审查和实施监管中存在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对项目申报单位、可研编制单位和项目所在地项目管理部门,取消其三年申报和编制省级和国家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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