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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禁止三轮汽车、低速货车、电动三轮车通行市区部分道路的通告


【颁发部门】 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为了合理组织交通,均衡各条道路的交通量,缓解中心城区交通压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禁止三轮汽车、低速货车、电动三轮车通行市区部分道路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等悬挂农机牌照的车辆每日00:00至24:00时,禁止驶入市区一环路以内(含一环路)各条道路。

二、电动三轮车每日7:00至23:00时,禁止驶入市区一环路以内(含一环路)各条道路。

三、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的,依法扣留车辆。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行驶或构成其它交通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五、本通告自2012年4月16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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