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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机电办关于做好自用车进口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发部门】 天津市机电办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各有关单位:

根据《商务部关于做好自用车进口管理工作的通知》(商产函[2012]177号)要求,部分自用车进口发证工作下放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地方机电办),为做好我市此项工作,依据《汽车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签发管理实施细则》,现将有关申报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请进口自用汽车产品的单位应是经天津市工商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单位或事业单位(外商投资企业除外)。

二、申请进口自用汽车产品的单位需提供以下材料:

1. 进口用户出具的进口申请报告;

2. 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

3. 进口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4. 进口用户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5. 进口合同或协议;

6. 进口商与进口用户签订的代理协议;

7. 机电办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申报一份。

三、进口申请单位应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汽车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签发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行为的,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及处罚。

四、本通知自2012年4月20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天津市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二○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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