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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贯彻落实市安委会煤矿和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发部门】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

【发文字号】 渝国土房管发[2012]5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贯彻落实市安委会煤矿和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渝国土房管发〔2012〕52号)


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房管局,各分局:

现将《重庆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安委〔2012〕5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安委〔2012〕1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

各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领会全市安全生产打非治违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渝办发〔2012〕92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安委〔2012〕5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安委〔2012〕11号),要在区县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在煤炭行业和非煤矿山行业打非治违工作中按照职责分工,重点做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打非治违工作。要成立由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局领导任副组长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严格按照打非治违各项要求,制定详细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方案,召开动员部署大会,组织部署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各项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强力推进打非治违专项行动。

二、强化措施,真抓实干

(一)设置矿山采矿权标识。各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督促辖区内矿山企业在开采作业场所明显位置设立矿山标识(煤炭矿山还要在主井口和风井分别设置井口类型标识牌),上面要载明采矿权人名称、地址、矿山名称、矿区范围、开采矿种、开采方式、采矿许可证号、颁证机关、颁证日期,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方式和安全监管责任人及举报电话,接受国土、煤管(煤监)等部门社会会的监督。现有矿山企业6月30日之前必须完成采矿权标识设置,今后新建矿山和矿区范围变更的矿山在开采之前必须完成采矿权标识设置。

(二)加强矿山动态巡查。各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健全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长效机制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48号)和《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建立完善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长效机制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1〕82号)要求,建立“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任务到矿、责任到人”的矿山(区)动态巡机制,并落实人员和经费,保障巡查监管实现无缝覆盖,不留死角和薄弱环节。矿山动态巡检由区县(自治县)国土、煤管、安监部门指导,涉矿乡镇政府(街道)具体组织实施。对非法采矿易发多发的区域、发生过越层越界开采行为矿区要加密巡查次数,及时发现、制止、查处无证非法、证照不齐或持过期证照勘查开采行为。同时,要建立巡查档案,巡查人员必须填写巡查记录存档备查,对巡查发现的问题必须进行现场处置,需要采取进一步措施的,要及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认真开展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检。各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和完善矿产开发利用年度检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4号)和《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7〕189号)的相关规定,认真组织年检工作,凡存在采矿许可证过期、非法开采、越界开采、非法转让等违法行为的,要书面通知采矿权人立即整改并依法处罚,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不予通过年检。在年检过程中发现矿山存在安全隐患的,要及时向区县人民政府报告,发现其他违法行为的,要抄告当地相关职能部门处理。各区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规定在4月底完成上年度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检,及时向市局上报年检结果(总结材料)。

(四)全力做好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各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依照《重庆市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实施方案》(渝办发〔2012〕65号)的要求,及时安排部署矿产卫片执法工作,将任务分解到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开展图斑实地核查工作,及时消除违法状态,6 月 15 日前将卫片执法图斑核查、查处和整改的有关数据上报市局。

(五)建立矿山实地核查机制。各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以煤矿、地下开采的非煤矿山和地质环境恶劣容易引发地质灾害的矿山和重点勘查项目为重点,督促所有矿山企业委托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专业技术单位,定期(每年不少于2次)开展勘查开采现状实测工作,提交采掘工程图件,测绘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等,并出具实地核查报告。要公示矿山企业委托专业技术单位出具的核查报告,并组织专业技术单位抽查复核,凡发现矿山企业不按规定提交采掘工程图件或提供虚假图件、存在以探代采、越层越界等违法开采行为的,要及时查处,并抄告相关职能部门。同时,要督促矿山企业与相邻矿山根据实际情况签订边界协议,建立相互监督机制。

(六)加大违法矿山处罚力度。各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重庆市国土资源房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按照既处理事又处理人的原则,进一步加大对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该罚款的要罚款,对非法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必须予以没收,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涉嫌犯罪的,要组织对非法采矿行为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进行鉴定,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加快矿产资源开发越权审批行为自查自纠。各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土资源部“两整治一改革”要求,抓紧时间开展矿产资源越权审批自查自纠,重点查处纠正矿产资源开发行政审批过程中存在以大化小、越权审批等违规行为,特别是水泥灰岩矿山、采(碎)石场,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整改,2012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自查自纠工作,并向市局提交自查自纠报告。

(八)加强矿产资源勘查项目监督管理。各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以勘查设计方案为中心,全程监督勘查项目实施,新设勘查项目设计方案必须经市地调院组织专家论证审查,项目野外工作完成必须经市地调院组织专家进行验收,达不到勘查工作要求、不符合安全生产规定的,坚决不予通过,并采取措施督促探矿权人整改到位。所有勘查项目实施前必须到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到备案,定期向市地调院、各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月报、半年报和年报。勘查项目野外验收结束后,有坑探工程的,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协调当地相关部门督促责任人封闭坑道井口,书面通知公安部门停止民爆物品供应,其他项目还应及时通知电力部门停止电力供应,减少安全生产隐患;以前布置有坑探工程且正在实施的勘查项目,一律暂停施工,待补充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后,方可重新施工;以前布置有坑探工程且已完工的勘查项目,各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组织相关部门全面检查,确保所有井口封堵到位。同时,所有项目都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加强信息报送。各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认真总结经验,及时将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中的先进做法、事迹和典型案例上报市局,每月5日前向市局报送专项行动相关进展情况。同时,

2012年4月20日前,各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向市局报送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安排落实情况,确定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分管负责人、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刘晓锋,联系电话:63651382,63651128(传真)

附件:1、《重庆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冶金行业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安委〔2012〕5号)(略)

2、《重庆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安委〔2012〕11号)(略)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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