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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的通知


【颁发部门】 山西省政府

【发文字号】 晋政发电[2012]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的通知
(晋政发电〔2012〕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全省矿产资源有序开采,巩固煤炭资源整合、煤矿兼并重组和煤矿安全生产综合整治成果,保障我省转型跨越发展战略顺利实施,省人民政府要求各地进一步加大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保持清醒,增强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近年来,省人民政府对打击非法违法采矿工作高度重视,部署开展了多项清理整治行动,全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做了大量工作,保持了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基本稳定。但是,近期一些地区非法违法采矿行为出现反弹,特别是以各种名义变相开采浅层煤、浅层矿现象又死灰复燃。2012年3月13日,阳泉市平定县锁簧镇发生非法盗采煤炭资源,由于巷道冒顶造成3人死亡的案件;阳泉、吕梁、大同、忻州等市发生以新农村建设、地质灾害治理、村庄避让搬迁、四荒治理、河道整治为名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等问题。这些问题暴露出一些地方政府认识模糊、领导不力、工作不细、失于监管,存在麻痹松懈、心存侥幸、盲目乐观、畏难厌战的错误思想和情绪。非法违法采矿危害极大,不仅严重扰乱正常的矿产资源管理秩序,而且浪费了资源、流失了资产、破坏了环境、滋生了腐败,造成的安全隐患还将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我省煤炭资源整合、煤矿兼并重组和安全生产工作已经取得的良好形势,不利于我省综改试验区的先行先试和全省的转型跨越发展。对此,各级各有关部门必须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的紧迫感和责任感,下更大的决心,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坚决铲除影响我省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的这个“毒瘤”。

二、明确目标,突出重点,全面遏制和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正确处理局部与全局、当前与长远的关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大执法力度,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采取坚决手段,全面遏制和严厉打击无证勘查、无证开采、越界开采、不按批准矿种开采、以探代采、非法组织露天开采、以各种名义变相开采浅层煤浅层矿、浪费破坏矿产资源和严重污染环境的非法违法行为,彻底清理关闭不达标的矿井和坑口。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中,要以纪律手段促使各级政府和部门履职到位,以法律手段确保违法行为查处到位,始终保持高压态势,确保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明显好转。

(一)严厉打击无证勘查、开采和以探代采违法行为。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无证勘查、开采和以探代采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进行集中打击。对无证或持过期失效许可证进行勘查、开采的,公安机关不得批准其购买、使用民用爆破器材,电力部门不得供电,煤管、煤监、安监、工商等部门不得发放相关证照,铁路、运销系统不得提供运输和销售条件,国土资源部门要责令其停止开采,没收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依法从重处以罚款。对持勘查许可证采矿或开采矿种与采矿许可证不符的,国土资源部门要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按无证开采予以处罚,对拒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对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不全的矿山企业,有关主管部门要依各自职责,制止违法行为并依法予以查处。

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巡查,对发现的无证勘查、开采行为要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各市、县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六条标准”和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对非法矿井、坑口和采掘现场进行关闭取缔并恢复原状。对拒不停止开采或取缔后又违法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坚决查处以各种名义变相开采浅层煤、浅层矿的非法行为。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涉煤涉矿项目进行“回头看”。再次重申:凡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浅层煤、浅层矿的,无论以什么名义、无论由哪个部门或哪级政府以什么形式批准,其采矿行为均不合法,必须予以制止,依法查处,坚决取缔。对顶风违纪、屡禁不止、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三)从严规范露天煤矿采矿秩序。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核准的露天煤矿进行排查,对参与兼并重组整合、没有申领长期采矿许可证的一律不得组织生产。资源整合期间办理的短期采矿许可证只作为办理相关证照的依据,矿山企业必须在完成储量核查、价款缴纳、开发利用方案、土地复垦方案、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环境评价和用地审批等七项工作后,经煤炭部门批准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按照规程在“首采区”内组织生产。不具备以上条件即为非法生产,要全面停止剥离和开采行为,否则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四)严肃查处越界开采违法行为。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有证矿山企业生产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发现超越批准矿区范围开采的,要通报国土资源部门立案查处。要责令违法矿山企业退回其矿区范围,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密闭越界井巷,并依法进行处罚;露天越界开采的,要责令治理恢复。对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拒不进行恢复治理的,依法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严格关闭标准,加强对关闭矿井的监管。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关闭矿井的监管,严防擅自打开关闭矿井盗采资源、偷盗设备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的发生。对应予关闭的矿井,要按照《关于切实加强煤矿整治关闭工作的通知》(晋安办发〔2010〕3号)及有关规定要求,由煤炭主管部门牵头负责,严格按照关闭标准实施关闭,国土资源部门要在认真验收的基础上做好接收移交工作,落实包矿责任,认真实施监管。

省人民政府责成省国土厅、省监察厅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参与,立即组织开展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并对各地专项清理整治行动进行督察指导。省监察厅负责督促市、县、乡三级政府切实落实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监管责任,按要求组织开展工作,并采取措施保证工作取得实效。国土资源部门督促相关采矿企业依法规范开采行为;省国土厅、省监察厅要制订专项清理整治方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抓好上述五项重点工作的落实,结合当地实际,突出重点,全面实施。对工作进展缓慢,措施不力,效果不明显的地区,省人民政府将约谈有关主要负责人;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地区,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加强领导,落实责任,采取有效措施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工作事关重大、任务艰巨、涉及面广、利益冲突明显,各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作为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的责任主体,务必将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年度工作目标。各级各有关部门主要领导是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负责人。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抓紧部署开展,全面落实责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实现工作目标,取得显著成效。

(二)齐抓共管,严查重处。

国土、监察、公安、煤炭、煤监、安监、环保、工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电力、铁路、运销等各相关部门、单位要依法履行职责,加大监管力度。对不能及时、依法履行职责或对非法违法采矿行为制止查处不力,上级部门要直接查处;对重大案件查处不力、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要充分发挥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各成员单位要协同配合,加强信息沟通,搞好联合执法,对非法违法采矿行为露头就打、多管齐下、多措并举、严查重处,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使非法违法采矿人员在经济上无力再干,在精神上无胆再干。

(三)营造氛围,群防群治。

各地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强正面引导,以多种形式宣传报道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的好做法和成功经验,公开曝光突出问题和典型案件,营造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的强大舆论氛围。要公开举报电话,畅通举报渠道,对群众反映的情况属实、避免了重大安全隐患和资源破坏的,要按照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由同级财政给予相应奖励。

(四)打防结合,建立长效机制。

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是一项长期、艰巨、复杂的工作。各地要从建立健全巡查监管、联席会议、联合执法、查处备案、案件移送、行政责任追究等相关制度入手,构建“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任务到矿、责任到人”的监管责任体系,完善“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共同责任机制,以良好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山西省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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