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放射卫生技术服务行为,加强对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和《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制定本办法。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 申请从事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第三章 技术评审
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组织技术评审专家组进行技术评审。第四章 审核和批准
第十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技术评审专家组技术评审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第五章 变更与延续
第二十一条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机构地址(路名、路牌)发生改变的,可以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开展个人剂量监测工作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报送监测结果。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资质(甲级、乙级)中包含放射卫生防护检测项目和(或)个人剂量监测项目的,不必再单独申请放射卫生防护检测资质和(或)个人剂量监测资质。项目名称 | 仪器设备 | |
放射诊疗设备性能检测 | 诊断x射线机设备性能检测(不包括ct机、dsa、乳腺摄影)* | x射线剂量仪 数字式x射线曝光时间测量仪 千伏(kvp)测量仪 性能检测模体/工具 |
cr、dr性能检测* | x射线剂量仪 数字式x射线曝光时间测量仪 千伏(kvp)测量仪 性能检测模体 | |
x射线ct机设备性能检测* | ct剂量仪/专用电离室 性能检测模体 头部剂量模体 体部剂量模体 | |
x射线数字减影装置设备性能检测(dsa)* | x射线剂量仪 数字式x射线曝光时间测量仪 千伏(kvp)测量仪 dsa性能检测模体 x射线质控检测工具 | |
乳腺摄影机设备性能检测* | 乳腺摄影剂量仪 数字式乳腺x射线曝光时间测量仪 乳腺x射线kvp测量仪 乳腺摄影性能检测模体 | |
钴-60治疗机、后装治疗机等设备性能检测* | 放疗剂量仪/电离室 标准充水模体 热释光测量装置 | |
医用加速器设备性能检测* | 放疗剂量仪/电离室 扫描水箱(甲级应具备三维扫描水箱) 其它相关检测设备 | |
γ刀与x刀设备性能检测* | 放疗剂量仪 灵敏体积小于0.1cm3的电离室 专用模体 低感光度胶片 胶片扫描仪和专用分析软件 | |
核医学设备(spect 、pet、γ照相机)性能检测* | spect性能测试模体 pet性能测试模体 | |
项目名称 | 设备名称 | |
放射诊疗场所检测 | 放射诊疗工作场所放射防护检测(不包括核医学工作场所)* | x、γ射线测量仪 环境x、γ剂量率仪 中子剂量仪 |
核医学工作场所放射防护检测* | x、γ射线测量仪 环境x、γ剂量率仪 α、β表面污染监测仪 空气取样装置 低本底α、β测量仪 | |
个人剂量监测 | x、γ、β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 | 热释光剂量仪或其他测读装置 热释光剂量计或其他剂量计元件 退火装置或其他测读附属装置 数据处理计算机系统 剂量计元件照射系统(可共享) |
中子个人剂量监测 | 中子个人剂量监测元件(径迹片) 显微镜或其他测读装置 水浴锅及其他蚀刻装置 数据处理计算机系统 或者具有: 热释光剂量仪 中子个人剂量监测用热释光剂量计 退火装置 数据处理计算机系统 | |
内照射个人剂量监测 | 体外测量谱仪(可共享) 低本底α、β测量仪 低本底α能谱仪(可共享) 低本底液闪测量仪(可共享) 样品灰化等处理装置 内照射监测必需的其他仪器 | |
项目名称 | 仪器设备 | |
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 | 放射防护器材检测 | 专用x射线机 x射线剂量仪 标准铅片 分光光度计 铅玻璃检测箱 测厚仪 硬度计 拉力计 |
含放射性产品检测 | 空气取样装置 低本底α、β测量仪 γ能谱仪 环境x、γ剂量率仪 灰化装置 固体径迹探测元件 元件测读装置 氡测量仪 | |
申请机构名称 | 单位性质 | |||||||
申请机构地址 | 电话 | 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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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电子邮箱 | |||||||
法定代表人 | 职务 | |||||||
联系人 | 职务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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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卫生 技术服务 范围及 资质等级 | (一)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 ) 1.甲级资质 2.乙级资质 (二)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 ) 1.放射防护器材检测 2.含放射性产品检测 (三)放射卫生防护检测( ) (四)个人剂量监测( ) 备注:在( )或中打勾 | |||||||
资料清单 | (一)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二)申请单位简介; (三)质量管理手册和程序文件目录; (四)专业技术人员情况一览表; (五)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和培训考核合格证明(复印件); (六)相关仪器设备清单; (七)工作场地使用证明(房屋产权房产证明复印件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八)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复印件)。 | |||||||
申请机构法定代表人: 申请机构: (签章)(公章) 年月 日年月 日 | ||||||||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职称/职务 | 从事专业 | 专业工作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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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仪器设备名称 | 型号 | 计量检定 (校准)有效期 | 生产 厂家 | 用途 | 数量 | 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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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项目 | 序号 | 评审内容 | 符合 | 基本符合 | 不符合 | 不适用 |
组织机构及办公 场所 | 1. | *法定代表人资格或法定代表人授权资格证明材料 | ||||
2. | 独立开展相应的技术服务工作 | |||||
3. | *固定的办公和实验场所 | |||||
4. | 相应的技术服务设施及环境 | |||||
5. | 评价、检测(检验)部门 | |||||
6. | 质量管理部门 | |||||
7. | 仪器设备管理 | |||||
8. | 后勤保障部门 | |||||
9. | 负责人任命文件 | |||||
10. | 技术负责人岗位职责 | |||||
11. | 质量负责人、部门负责人、档案管理人、校核人岗位职责 | |||||
12. | 质量监督员岗位职责 | |||||
13. | 评价、检测(检验)人员岗位职责 | |||||
14. | 授权签发人岗位职责 | |||||
人员 | 15. | 有与其申请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 ||||
16. | 专业技术人员具有开展所申请的技术服务项目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 |||||
17. | *甲级: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并从事相关专业工作5年以上 | |||||
*乙级: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并从事相关专业工作5年以上 | ||||||
18. | 技术负责人不得外聘,有上岗资质 | |||||
19. | 技术负责人职称证书、相关工作经历证明材料、在职证明 | |||||
20. | *甲级: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不得少于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60% | |||||
*乙级: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不得少于3人 | ||||||
21. | 甲级:具有高级技术职称者不得少于3人 | |||||
乙级:具有高级技术职称者不得少于1人 | ||||||
22. | *甲级:总人数不得少于10人 | |||||
*乙级:总人数不得少于5人 | ||||||
23. | *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考核证明材料 | |||||
24. | 专业技术人员现场考试人员比例达80% | |||||
25. | *现场考试人员合格率达90% | |||||
26. | 管理人员口试成绩合格 | |||||
27. | 专业技术人员口试成绩合格 | |||||
仪器设备 | 28. | *应具有开展项目需要的仪器设备(见附录1);共享仪器提供合作协议或合同书 | ||||
29. | 仪器设备操作规程 | |||||
30. | 有固定的仪器放置场所 | |||||
31. | 仪器设备的种类、数量、性能、量程、精度能满足工作需要,并能良好运行 | |||||
32. | *用于计量的检测仪器设备应按要求在投入使用前经过检定、校准或校验,并贴有相应的状态标志。对于自校的仪器设备,应有自行编制的校验方法并进行定期校验。 | |||||
33. | 主要仪器设备应建有档案,收集有购置、验收、检定校准、使用和维修等有关资料。进口仪器设备说明的使用方法部分应当有中文译文。 | |||||
检测工作 | 34. | 检测方法应当采用国家、行业或地方规定的方法或标准。应备有检测方法细则、仪器操作规程、样品管理程序和数据处理规则等作业指导文件 | ||||
35. | 具备申报材料中提供的项目检测能力 | |||||
36. | 应为检验样品建立唯一识别系统和状态标识管理。应编制有关样品采集、接收、流转、保存和安全处置的书面程序 | |||||
37. | 原始记录和检测报告规范,应采用法定计量单位。应按规定书写、更改、审核、签章、分发或保存 | |||||
38. | 积极采取包括使用放射性标准源、有证标准物质在内的各种质量控制措施。有参与技术比对等能力验证活动的证明或记录 | |||||
39. | *考核样品检测结果在规定误差范围内 | |||||
40. | 检测操作规范、熟练 | |||||
工作场所 | 41. | 工作场所符合放射卫生有关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并制定有放射防护管理制度 | ||||
42. | 放射性样品应与其他样品分开存放,专人保管。处理非密封放射性同位素的实验室应当有通风设备,地面、实验台应便于去除放射性污染 | |||||
43. | 检测实验室应当有良好的内务管理,以保证实验室整洁有序。检测仪器放置合理,便于操作。并配有必要的防污染、防火、控制进入等安全措施 | |||||
44. | 凡是检测方法或检测仪器有要求的,应按要求对检测场所的温度、湿度和放射性本底等环境条件进行有效、准确的测量并记录 | |||||
建设项目评价能力 | 45. | 完成模拟预评价报告书与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书各1份 | ||||
46. | *评价报告书中源项分析、防护措施等部分,要求分析全面、准确,防护措施符合放射防护原则 | |||||
47. | 评价报告书的委托协议书或合同 | |||||
48. | 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书的检测原始记录 | |||||
49. | 评价报告书编制过程管理证明文件 | |||||
50. | 评价报告书格式与内容应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 |||||
质量管理 | 51. | *质量管理手册 | ||||
52. | 程序性文件 | |||||
53. | 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 | |||||
54. | 记录表格、报告 | |||||
55. | 文件受控制度 | |||||
56. | 技术负责人任命文件 | |||||
57. | 授权签字人任命文件 | |||||
58. | 设置有专职质量监督员和专职质量监督员的任命文件 | |||||
59. | *质量控制记录 | |||||
60. | 投诉记录 |
评审项目 | 序号 | 评审内容 | 符合 | 基本符合 | 不符合 | 不适用 | |
组织机构及办公场所 | 1. | *法定代表人资格或法定代表人授权资格证明材料 | |||||
2. | 独立开展相应的技术服务工作 | ||||||
3. | *固定的办公和实验场所 | ||||||
4. | 相应的技术服务设施及环境 | ||||||
5. | 评价、检测(检验)部门 | ||||||
6. | 质量管理部门 | ||||||
7. | 仪器设备管理 | ||||||
8. | 后勤保障部门 | ||||||
9. | 负责人任命文件 | ||||||
10. | 技术负责人岗位职责 | ||||||
11. | 质量负责人、部门负责人、档案管理人、校核人岗位职责 | ||||||
12. | 质量监督员岗位职责 | ||||||
13. | 评价、检测(检验)人员岗位职责 | ||||||
14. | 授权签发人岗位职责 | ||||||
人员 | 15. | 有与其申请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 |||||
16. | 专业技术人员具有开展所申请的技术服务项目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 ||||||
17. | 技术负责人不得外聘,有上岗资质 | ||||||
18. | 技术负责人职称证书、相关工作经历证明材料、在职证明 | ||||||
19. | 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 | *专业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相关专业工作5年以上。放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中,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数不少于总人数的40%,人员总数不少于7人 | |||||
放射卫生防护检测 | *专业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相关专业工作3年以上。放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中,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数不得少于2人,人员总数不少于5人 | ||||||
个人 剂量 监测 | *专业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相关专业工作3年以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中,中级技术职称人数不少于1人,人员总数不少于3人 | ||||||
20. | *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考核证明材料 | ||||||
21. | 现场考试人员比例达80% | ||||||
22. | *现场考试人员合格率达90% | ||||||
23. | 专业技术人员口试成绩合格 | ||||||
仪器设备 | 24. | *应具有开展项目需要的仪器设备(见附件1);共享仪器提供合作协议或合同书 | |||||
25. | 仪器设备操作规程 | ||||||
26. | 有固定的仪器放置场所 | ||||||
27. | 仪器设备的种类、数量、性能、量程、精度应能满足工作的需要,并能良好运行 | ||||||
28. | *用于计量的检测仪器设备应按要求在投入使用前经过检定、校准或校验,并贴有相应的状态标志。对于自校的仪器设备,应有自行编制的校验方法并进行定期校验 | ||||||
29. | 主要仪器设备应建有档案,收集有购置、验收、检定校准、使用和维修等有关资料。进口仪器设备说明的使用方法部分应当有中文译文 | ||||||
检测工作 | 30. | 检测方法应当采用国家、行业或地方规定的方法或标准。应备有检测方法细则、仪器操作规程、样品管理程序和数据处理规则等作业指导文件 | |||||
31. | 具备申报材料中提供的项目检测能力 | ||||||
32. | 应为检验样品建立唯一识别系统和状态标识管理。应编制有关样品采集、接收、流转、保存和安全处置的书面程序 | ||||||
33. | 原始记录和检测报告规范,采用法定计量单位。按规定书写、更改、审核、签章、分发或保存 | ||||||
34. | 积极采取包括使用放射性标准源、有证标准物质在内的各种质量控制措施。有参与技术比对等能力验证活动的证明或记录 | ||||||
35. | *考核样品检测结果在规定误差范围内 | ||||||
36. | 检测操作规范、熟练 | ||||||
工作场所 | 37. | 工作场所符合放射卫生有关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并制定有放射防护管理制度 | |||||
38. | 放射性样品应与其他样品分开存放,专人保管。处理开放型放射性同位素的实验室应当有通风设备,地面、实验台应便于去除放射性污染 | ||||||
39. | 检测实验室应当有良好的内务管理,以保证实验室整洁有序。检测仪器放置合理,便于操作。并配有必要的防污染、防火、控制进入等安全措施 | ||||||
40. | 凡是检测方法或检测仪器有要求的,应按要求对检测场所的温度、湿度和放射性本底等环境条件进行有效、准确的测量并记录 | ||||||
质量管理 | 41. | *质量管理手册 | |||||
42. | 程序性文件 | ||||||
43. | 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 | ||||||
44. | 文件受控制度 | ||||||
45. | 记录表格、报告 | ||||||
46. | 技术负责人任命文件 | ||||||
47. | 授权签字人任命文件 | ||||||
48. | 设置有专(兼)职质量监督员的任命文件 | ||||||
49. | *质量控制记录 | ||||||
50. | 投诉记录 | ||||||
关键项 | 一般项 | 评价结论 |
无不符合项 | 不符合项数<3 | 建议通过 |
无不符合项 | 3≤不符合项数<5 | 建议整改后通过 |
无不符合项 | 5≤不符合项数<6 | 建议整改后现场复核 |
无不符合项 | 不符合项数≥6 | 建议不通过 |
不符合项数≤2 | 不符合项数≤3 | 建议整改后现场复核 |
不符合项数≤2 | 不符合项数>3 | 建议不通过 |
不符合项数>2 | 建议不通过 |
申请机构名称 |
| 单位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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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机构地址 |
| 电 话 |
|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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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 职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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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科室名称 |
| 负责人 | 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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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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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
| 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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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资质证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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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项目及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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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有效期限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提交资料 | 公安或工商部门出具的变更情况的证明材料; 单位主管(上级)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即任命决定(复印件);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原件。 | ||||||
发生变更情况: 1.法定代表人变更 2.机构名称变更 3.机构地名变更 | 申请变更内容: 1.原机构法定代表人: 变更后法定代表人: 2.原机构名称: 变更后机构名称: 3.原单位地址: 变更后单位地址: | ||||||
申请机构法定代表人: (签章)
年月日 | 申请机构: (公章) 年 月日 | ||||||
申请机构名称 |
| 单位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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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机构地址 |
| 电 话 |
|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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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 职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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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科室名称 |
| 负责人 |
| 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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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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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
| 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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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资质证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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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项目及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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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有效期限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提交资料 | 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原件; 取得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四年以来开展放射卫生技术服务工作的总结报告; 质量管理手册和程序文件目录; 专业技术人员情况一览表; 相关仪器设备清单; 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复印件); 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 ||||||
申请机构法定代表人: (签章)
年月日 | 申请机构: (公章) 年 月日 | ||||||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 (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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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服务范围 | 项目 | 是/否 | 备注 |
放射诊疗建设 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 | 放射诊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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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入放射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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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治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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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医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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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服务范围 | 项目 | 是/否 | 备注 |
放射卫生 防护检测 | 普通x射线机 |
| 不包括cr、dr 、ct、dsa、乳腺摄影、x射线治疗机 |
cr、d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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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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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s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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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腺摄影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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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射线治疗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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γ后装治疗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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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子后装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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钴-60远距离治疗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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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用电子加速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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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装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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γ照相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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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ect/spect-c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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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t/pet-c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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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线装置工作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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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封源工作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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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密封源工作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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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服务范围 | 项目 | 是/否 | 备注 | |
个人剂量监测 | 外照射 | x、γ射线 | ||
β射线 | ||||
中子射线 | ||||
内照射 | ||||
技术服务范围 | 项目 | 是/否 | 备注 |
放射防护器材、 含放射性产品检测 | 放射防护器材 | ||
含放射性产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