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做好煤炭经营企业2011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沪经信运[2012]224号)
各区县经委(商务委):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煤炭市场监督管理,规范煤炭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煤炭经营监管办法》、《上海市煤炭经营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2011-2015年上海市煤炭经营行业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的有关规定,现就做好煤炭经营企业2011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年检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取得煤炭经营资格的企业。
二、年检时间
年检时间为2012年4月25日至6月25日。
三、年检内容
年检工作的重点为:
1.是否符合《实施细则》第三章有关合法经营的要求。重点检查煤炭经营企业有无以下违法违规行为:购销无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产品的;购销无煤炭经营资格证的煤炭经营企业的煤炭产品的;向无煤炭经营资格证的煤炭经营企业销售煤炭产品的;经营活动中严重违法违规、偷漏税款的;以各种形式接受无煤炭经营资格证的企业挂靠经营煤炭产品的;伪造、买卖、出租、转借或以其他形式转让煤炭经营资格证的;未取得2007年版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制的煤炭经营资格证仍在从事煤炭经营的。
2.是否符合《规划》中明确的煤炭经营企业设立标准。重点检查煤炭经营企业是否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要求800万元以上);是否有符合国家规定条件并经规划部门、环保部门认可的储煤场地和必要的装卸、加工设施(储煤场地面积必须超过3000平方米);年销售量是否达到要求(2005年及2005年以前取得资格证的销售量必须达到3万吨以上、2006年至2010年取得资格证的销售量必须达到10万吨以上、2011年起取得资格证的销售量必须达到30万吨以上)。
3.是否符合《实施细则》第四章的规定,服从市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重点检查煤炭企业是否受到工商、质量技监、环保、税务、公安(消防)等部门的处罚。
4、是否符合自检材料报送和如实填报方面的要求。重点检查是否按规定时间节点报送自检材料,是否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在规定的年检时间内,对无正当理由未提出年检申请或虚报材料的煤炭经营企业,视同年检不合格。
四、年检程序
1.材料报送:
所有煤炭经营企业要按照年检内容,通过网上填报《煤炭经营企业年度检查登记表》(见附件)等相关资料,(网址为jjyx.shec.gov.cn/coal,用户名为企业营业执照号码或企业代码,初始密码为1234)。
2010年煤炭销售量达到10万吨以上(含10万吨)的企业,只需通过网上填报相关资料即可。
2010年煤炭销售量在10万吨以下且2011年煤炭销售量在3万吨以上的企业,还需于5月18日前将年检材料报送区县经委(商务委)初检。区县经委(商务委)于6月1日前在《煤炭经营企业年度检查登记表》上签署初审意见并盖章后报市经济信息化委复核。
2011年煤炭销售量在3万吨以下的企业,原则上初检不予通过;
2.复核和抽查:
市经济信息化委对初检材料进行复核,并对部分煤炭经营企业进行实地抽查核实。复核和抽查工作于6月25日前完成。
3.年检结果:
对年检合格的企业,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在煤炭经营资格证上加盖年检审核章;对年检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煤炭经营资格。
五、年检材料
1.《煤炭经营企业年度检查登记表》(可在市经济信息化委网站下载,网址:www.sheitc.gov.cn);
2.《煤炭经营资格证》(正本、副本原件);
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进货增值税发票(复印件)或煤炭进货发票抵扣联(复印件);
5.销货增值税发票(复印件);
6.上海市统计局《煤炭资源与销售完成情况》统计报表(该报表请在网上填报,网址:http:// jjyx.shec.gov.cn/coal)。
六、年检要求
各区县经委(商务委)要高度重视年检工作,由分管领导牵头,落实专人负责,按照全市统一时间节点做好初检工作,督促企业按时如实填报年检有关材料。
各煤炭经营企业要严格按照各项要求,认真如实做好自检工作,按时准确填报年检有关材料,并积极配合市、区主管部门进行核查。
联 系 人:吴 军 陆 寅
联系电话:23112738 23112625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