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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航务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学生渡”安全管理的通知


【颁发部门】 交通运输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长江海事局、长江航道局、长江航运公安局:
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国务院于2012年4月10日正式颁布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该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由于学校规划和设置等方面的原因,长江沿江两岸有大量中小学生需要乘坐渡船上学,专门供学生乘坐的渡船称之为“学生渡”,其特点类似校车,也可称为“校船”。近来年,在我局统一组织协调下,长江海事局等单位主动作为,认真履行“学生渡”安全监管职责,通过“海事青年护学岗”,“三八护学队”等多种形式,开展学生渡的专项检查和维护工作,保障了长江沿江两岸学生乘船上学安全,积累了一定的安全管理经验。为认真宣传贯彻《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强“学生渡”安全管理,优化管理措施,规范管理制度,形成长效管理机制,确保学生乘船上学安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开展“学生渡”安全宣传。
各单位要借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颁布的契机,广泛开展“学生渡”安全宣传。通过在“学生渡”码头悬挂安全宣传标语、在船头发放“乘船安全须知”,开展“乘船安全进校园”课堂,“学生乘船消防救生”演习等多种形式,向学生宣传乘船安全知识,讲解应急救援逃生方法、灭火器具的使用等,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并充分利用媒体向社会广泛开展“学生渡”安全宣传,使之深入每一个乘船上学的学生家庭。
二、进一步加强“学生渡”安全监管。
各单位及所属基层机构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各司其职,进一步加强“学生渡”安全管理。海事部门要加强“学生渡”现场检查维护,确保船舶适航船员适任;要督促船舶严格按各时段水位变化推荐航路规范航行,保证船舶航行安全。航道部门要随时掌握“学生渡”通航水域水势环境条件,必要时应设置专用标志,确保“学生渡”通航水域安全。长航公安要加强“学生渡”码头秩序的现场维护,确保学生安全有序上下船。
三、进一步完善“学生渡”安全管理制度。
各单位要参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相关内容,在总结原有“学生渡”管理经验基础之上,重点考虑以下几个方面开展调研,进一步完善“学生渡”安全管理制度。
(一)“学生渡”享有通行优先权的问题;
(二)“学生渡”的签字发航现场监管问题;
(三)“学生渡”的特殊着色问题;
(四)学生统一乘船交接制度的建立及实施问题。
四、进一步健全“学生渡”安全管理协调机制。
各单位要在目前地方人民政府领导,交通、海事、乡镇、学校、船舶公司各负其责的“1+5”“学生渡”安全管理模式基础上,主动作为,进一步加强与当地人民政府及交通主管部门和学校的联系沟通,建立“学生渡”日常管理联系沟通协调机制,参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建立健全地方人民政府负总责,教育、安监、海事等各相关职能部门参加的“学生渡”安全管理新模式,将“学生渡”真正打造成“平安渡”“放心船”,确保学生乘船安全。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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