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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的通知


【颁发部门】 湖南省农业厅

【发文字号】 湘农业发[2012]7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湖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的通知
(湘农业发〔2012〕75号)


各市州农业局、畜牧水产局、乡镇企业局、农机局、蔬菜办,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

为规范全省农业行政处罚行为,我厅制定了《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暂行规定》(湘农业发〔2010〕35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行为,保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公平、公正地行使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农业系统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含畜牧水产、农机)及其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实施行政处罚时,依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可以合理适用处罚种类、处罚幅度的权限。

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遵循罚过相当原则。

第五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对于违法主体、性质、情节相同或相似的案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第六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应当选取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

第七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综合裁量原则。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及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严禁采取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方式,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法并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第八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不得超越法定的自由裁量幅度和范围。

第九条 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处罚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幅度范围内一般分为轻微违法行为处罚适用、一般违法行为处罚适用、严重违法行为处罚适用。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能够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的;

(二)对人身健康、生命安全、公共安全、社会安定、环境保护造成影响较小,或者尚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的;

(三)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四)因残疾或者下岗失业等原因,生活确实困难的。

第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适用从重处罚:

(一)严重危害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

(二)给农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在二年内因相同或者类似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

(四)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五)经告诫、劝阻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违法生产经营引起群访的;

(七)恶意串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

(八)胁迫、诱骗或者教唆他人违法的;

(九)违法手段恶劣,妨碍、逃避或者抗拒执法人员执法的;

(十)擅自转移、隐匿已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物品的;

(十一)拒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作虚假陈述以及销毁或者篡改有关证据材料的;

(十二)对证人、举报人打击报复的;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上述从重处罚的行为,办案人员可按对应从重档次确定处罚标准,不得低于该档次标准处罚。

第十二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责令其改正,责令改正期最长不超出30天,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先责令当事人改正,逾期不改正才能处罚的,不得在责令改正期限内作出处罚。

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消除危害,对已经造成损害的,当事人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三条 执法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提出处罚建议,并在调查终结报告中对所建议的处罚阶次说明其事实、理由和依据。法制机构认为执法机构所建议的处罚阶次不当,提出改变处罚阶次审核意见的,也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执法机构建议采取不予行政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的,都要说明理由并附相应的证据材料。如未说明理由并附相应的证据材料,或者相应的证据材料不足,法制机构应作退卷处理或者要求执法机构作补充说明。法制机构认为执法机构在案件处理意见报告中对所建议的处罚档次缺少必要证据证明,应当要求执法机构补充调查有关证据或变更处理意见。

第十五条 执法机构提出的案件处理意见,必须经本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审核后方能报负责人签发。

第十六条 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七条 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不定期对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有权按照本规定责令纠正。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

(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

(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

(三)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九条 本规定有关自由裁量权的规定,所称“以下”不包括本数,所称“以上”包括本数;所称“至”,下限数包括本数,上限数不包括本数,若是最高一档处罚则包括上限数。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种植业部分)(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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