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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同意新加坡歌手林俊杰、韩国歌手张娜拉等到河南省演出的批复


【颁发部门】 文化部

【发文字号】 文市函[2012]51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文化部关于同意新加坡歌手林俊杰、韩国歌手张娜拉等到河南省演出的批复
(文市函〔2012〕515号)


河南省文化厅:
豫文市〔2012〕30号请示收悉。
经研究,同意江苏省演出公司邀请新加坡歌手林俊杰,韩国歌手张娜拉、郑在娟、慧娜,于2012年5月11日到河南省新乡市演出。
此复。

二o一二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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