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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在京中央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发部门】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发文字号】 国机房改[2012]2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在京中央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机房改〔2012〕29号)


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房改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在京中央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以下简称已购公房)上市出售审核工作,经商北京市房屋登记部门,决定从2012年4月1日起,对有关审核、办理程序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已购公房由于各种原因需办理转移、变更及抵押登记的,由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交易办公室(以下简称交易办公室)统一审核。转移登记包括出售、继承、遗赠、赠与、离婚析产、夫妻间房屋转移、执行法院判决等;变更登记包括已购公房改为商品房、夫妻间房屋变更等(以下统称变更)。

二、产权人在办理相关手续时,须向交易办公室提交物业费、供暖费清结证明。

三、对通过审核的已购公房,由交易办公室向产权人出具《在京中央单位已购公房变更通知单》。原《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登记表》更名为《在京中央单位已购公房变更情况登记表》,留存交易办公室,不再向产权人提供。

请及时将本通知转发所属单位,并做好工作衔接。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与交易办公室联系。

国管局
2012年4月19日

在京中央单位已购公房变更通知单

编号:

 区房地局:
经审核,同意(身份证号 ),位于 房屋(转移/变更/抵押/其他___________),请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审核日期及签章:

第一联:交易办公室留存

在京中央单位已购公房变更通知单

编号:

 区房地局:
经审核,同意(身份证号,位于 房屋(转移/变更/抵押/其他___________),请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审核日期及签章:

第二联:房屋产权人留存

在京中央单位已购公房变更情况登记表

编 号:

 

本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职务或职称

 

配偶姓名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职务或职称

 

房 屋 情 况

房屋坐落

  区(县)

产权证号

 

产权情况

  婚前婚后

原产权单位

 

建筑面积

m2

面积是否超标

是 否

超标处理情况

 

办理用途

转移 变更 抵押 其他

申请人声明

交易办公室意见

 

住房交易办公室已就已购公有住房变更的有关事项对申请人进行询问,上述申请登

记内容和提交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如有

不实,由申请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章):

 

  代理人或经办人: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交易办公室意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

复核人:  年  月  日

负责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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