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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本保证金处置的批复(2012)


【颁发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 保监财会[2012]43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本保证金处置的批复
(保监财会〔2012〕432号)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转存资本保证金存款的请示》(国寿人险发〔2012〕11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将存放于中国民生银行北京西长安街支行的10亿元人民币资本保证金存款,转存至中国农业银行广州珠江支行。

二、同意你公司将存放于中国民生银行青岛分行营业部的3亿元人民币资本保证金存款转存至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

三、同意你公司将存放于中国民生银行泉州分行营业部的3亿元人民币资本保证金存款转存至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

请你公司在资本保证金存款存妥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本保证金存款协议》原件和背书后的存单复印件报我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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