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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展相互代理保险业务的批复


【颁发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 保监中介[2012]36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展相互代理保险业务的批复
(保监中介〔2012〕367号)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们《关于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展相互代理保险业务的请示》(泰康发〔2012〕第027号)和《关于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展相互代理保险业务的请示》(永总字〔2012〕4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康人寿”)与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诚财险”)之间开展相互代理保险业务。

二、泰康人寿与永诚财险开展相互代理保险业务,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确保自营业务与代理业务的法律关系明确清晰,业务、财务严格分离,管理责任明确具体。

三、泰康人寿与永诚财险只能在双方均被批准经营保险业务的地区开展相互代理保险业务。

四、泰康人寿与永诚财险各自的总公司及分公司,均应当持此批复到当地保监局办理申领《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的相关手续。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二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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