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12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济政字〔2012〕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工资分配宏观调控,引导企业职工工资合理增长,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12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鲁政字〔2012〕34号)精神,现发布2012年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2年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原则上以2011年我市法人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5435元为基数,基准线为职工平均工资增长15%,上线(预警线)为职工平均工资增长22%,下线为职工平均工资增长6%。
二、企业可根据生产经营状况,按照工资指导线的要求安排工资增长。垄断企业及财政补贴的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得突破基准线。企业年度职工工资未合理增长的,经营者(含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下同)工资不得增长,企业及经营者不得参加评先评优;实行年薪制的企业,有关部门不得审核兑现经营者年薪。
三、企业应根据《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省政府令第188号)要求,在工资指导线发布30日内,通过集体协商方式制定落实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四、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推进彩虹计划和工资集体协商3年规划,引导企业和基层工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指导企业与职工通过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落实企业工资指导线,并进一步完善企业工资协商共决、职工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促进企业健康持续稳定发展。
济南市人民政府
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