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教育委员会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2〕7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教育条例》第八条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环境教育委员会”的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设立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教育委员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教育委员会组成人员
主 任:齐同生 自治区党委常委、常务副主席
副主任:刘小河 自治区主席助理
李建功 自治区政府副秘书长
冯志强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厅长
委 员:马 坚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副巡视员
范宏明 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副主任
赵紫霞 自治区教育厅副厅长
郭建川 自治区科技厅副厅长
陈 刚 自治区司法厅副厅长
张苏安 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
周万生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副厅长
韦晓龙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总规划师
黄雅杭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副厅长
张吉胜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
马新民 自治区农牧厅副厅长
邓 宽 自治区商务厅副厅长
陶雨芳 自治区文化厅副厅长
崔学光 自治区卫生厅副厅长
王 峰 自治区工商局副局长
王 中 自治区质监局副局长
王永斌 自治区广电局副局长
黄占宝 自治区新闻出版局副巡视员
李 安 自治区林业局副局长
冯建民 自治区气象局副局长
马贵仁 自治区地震局副局长
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办公室主任由黄雅杭兼任。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教育委员会职责
(一)组织编写全民环境教育大纲,批准环境教育规划、计划。
(二)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开展的环境教育进行检查评估,督促落实环境教育规划、计划,并公布评估结果。
(三)组织环境违法典型案件图片巡回展览和环境形势报告会,开展环境警示教育,提高决策者的环境意识。
(四)组织开展环境教育社会表彰,总结推广环境教育先进典型和经验,宣传环境保护示范单位。
(五)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社会参与环境保护事业,维护社会公共环境权益。
(六)鼓励、引导创建环境教育基地,将符合条件的单位、场所,确立为环境教育基地。
(七)研究解决环境教育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检查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环境教育工作。
(八)完成自治区人民政府承担或交办的其他环境教育工作任务。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