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木薯粉加工粉条有关问题的复函 (卫办监督函〔2012〕364号) 辽宁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木薯粉加工粉条有关问题的请示》(辽卫函字〔2011〕724号)收悉。经研究,现回复如下: 木薯粉生产加工粉条应当按照《淀粉制品卫生标准》(gb2713-2003)执行。 专此函复。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