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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木薯粉加工粉条有关问题的复函


【颁发部门】 卫生部

【发文字号】 卫办监督函[2012]36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木薯粉加工粉条有关问题的复函
(卫办监督函〔2012〕364号)


辽宁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木薯粉加工粉条有关问题的请示》(辽卫函字〔2011〕724号)收悉。经研究,现回复如下:

木薯粉生产加工粉条应当按照《淀粉制品卫生标准》(gb2713-2003)执行。

专此函复。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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