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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人寿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2012)


【颁发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 保监发改[2012]41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人寿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
(保监发改〔2012〕419号)


中国人寿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修改章程的请示(中再寿险发〔2012〕26号)收悉。经审查,核准你公司2011年5月23日和2012年2月22日股东大会决议对章程做出的以下修改:

一、第四条修改为: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二、第十条修改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7.2亿元,公司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股份总数为57.2亿股。

三、第十二条股权结构表修改为:

发起人名称

出资额(人民币)

认购股份(股)

占总股本比例

出资方式

1.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719,986,445

5,719,986,445

99.9998%

货币

2.上海宜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13,555

13,555

0.0002%

货币


四、删除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三项。
五、删除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
六、删除第七十三条第九项。
七、第八十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内容为: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应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八、第八十一条修改为:在法定代表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其指定的副总经理代行其职权;法定代表人未指定或指定的副总经理不能履行职权或者不履行职权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代行其职权。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二十八条,内容为: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应严格遵守中国保监会的监管规定,不得从事中国保监会监管规定禁止的担保行为。其后条款序号顺延。
请你公司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事宜。
此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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