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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召开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座谈会的通知


【颁发部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文字号】 安监总厅管四[2012]5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召开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座谈会的通知
(安监总厅管四〔2012〕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定于2012年5月中下旬,分四个片区召开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座谈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内容

各地区汇报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推进会和全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现场会精神情况,座谈交流推动样板地区安全生产标准化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方案及工作情况,分析安全生产标准化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中的问题,提出对策建议。

二、参会人员

各省级安全监管局分管负责人及处长;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确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示范城市(地区)安全监管局局长;各省级安全监管局确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样板地区安全监管局局长;有关中央企业分管负责人(详见附件1)。

三、会议时间和地点

(一)第一片区(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安徽、山东)。

时间:5月15日,会期一天。5月14日报到。

地点:上海市(具体会议地点另行通知,下同)。

承办单位:宝钢集团有限公司。

(二)第二片区(河南、海南、重庆、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时间:5月17日,会期一天。5月16日报到。

地点:陕西省西安市。

承办单位: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

(三)第三片区(江西、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贵州、云南)。

时间:5月24日,会期一天。5月23日报到。

地点:湖南省长沙市。

承办单位: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四)第四片区(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

时间:5月29日,会期一天。5月28日报到。

地点:吉林省长春市。

承办单位:吉林省安全监管局。

四、其他事项

(一)请各省级安全监管局负责通知辖区内的相关市(区)级安全监管局参会,并统一组织报名。

(二)请各单位于5月10日前将会议代表回执(见附件2)传真至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四司(联系人及电话:刘涛,010-64463763、64463753〈传真〉)。参会代表如有变动,请及时告知。

(三)请参会代表报到时提交本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推进会和全国隐患排查治理现场会精神情况的汇报材料,以及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样板地区工作方案。

(四)会议代表住宿费自理。

附件:

1.与会单位名单

2.会议代表回执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二○一二年五月二日

附件1
与会单位名单

一、第一片区
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安徽和山东等省级安全监管局分管负责人及处长;宁波、诸城市安全监管局局长;上述各有关省级安全监管局确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1-2个样板地区安全监管局局长;宝钢集团有限公司分管负责人等。
二、第二片区
河南、海南、重庆、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省级安全监管局分管负责人及处长;上述各有关省级安全监管局确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1-2个样板地区安全监管局局长;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分管负责人等。
三、第三片区
江西、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贵州和云南等省级安全监管局分管负责人及处长;广州市安全监管局局长;上述各有关省级安全监管局确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1-2个样板地区安全监管局局长;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分管负责人等。
四、第四片区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和黑龙江等省级安全监管局分管负责人及处长;沈阳、北京市顺义区安全监管局局长;上述各有关省级安全监管局确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1-2个样板地区安全监管局局长等。

附件2
会议代表回执

姓 名

性别

民族

工作单位

职务

联系电话

手机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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