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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调整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


【颁发部门】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从2012年6月1日起,本所对部分收费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深圳市场a股证券交易经手费现行收费标准为按交易额的0.1475‰收取(其中本所收取0.122‰,中登公司收取0.0255‰)。现由按交易额的0.122‰收取降为按0.087‰收取。

二、股票上市初费和年费分档收取,各档收费体标准为:

总股本

上市初费

上市年费

2亿以下(含)

300,000元

50,000元

2亿-4亿(含)

450,000元

80,000元

4亿-6亿(含)

550,000元

100,000元

6亿-8亿(含)

600,000元

120,000元

8亿以上

650,000元

150,000元


总股本由a、b股构成,不包括h股。上市年费按上一年末总股本计算收取。创业板公司减半征收。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〇一二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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