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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成立办法律援助志愿者服务队的通知


【颁发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处室、法律服务中心、行政法制研究所:

按照省委、省政府和省直工委关于广泛开展“倡导志愿者精神,开展志愿者服务”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做好帮扶解困工作,用具体行动诠释国家公职人员的宗旨和理念,经办领导同意,我办拟成立法律援助志愿者服务队,现将有关工作明确如下:

一、成立志愿服务队的重要性

1、志愿服务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志愿服务体现着公民的社会责任意识,是人们自觉为他人和社会服务、共同建设美好生活的生动实践,是现代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是新形势下推进精神文明建设的有效途径。志愿服务以自愿、无偿为前提,以弘扬志愿精神为核心,能够把服务他人、服务社会与实现个人价值有机结合起来,引导人们在做好事、献爱心的过程中陶冶情操、提升境界,有利于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等基本道德规范,提高公民思想道德素质,把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任务落到实处。

2、成立志愿服务队是落实上级有关精神的举措。志愿服务形式多种多样、方式灵活便捷,适应了社会结构、社会组织形式、社会利益格局发生深刻变化的新特点,能够满足不同层次人们关爱他人、服务社会、展示特长的愿望,有利于充分发挥群众的主体作用,激发群众的参与热情,为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注入新的生机与活力。近年来,从中央到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志愿服务工作,提出了“倡导志愿者精神,开展志愿者服务”的要求,作为省直机关成立志愿服务组织是任务所系、形势所需,按照部门职能工作,办成立法律援助志愿者服务队就是落实上级有关精神的举措,是年度机关党建工作的重要内容。

二、报名方式

1、成立法律援助志愿者服务队采取自愿报名的方式,全办及事业单位的同志有愿意用自己掌握的法律知识为群众服务的均可报名。

2、请各处室志愿参加服务队的同志于2012年6月1日前,将填写好的《省法制办法律援助志愿者服务队登记表》(见附件)上报机关党委(1201室)。

三、有关要求

1、高度重视,踊跃报名。各处室和事业单位要响应“倡导志愿者精神,开展志愿者服务”号召,动员本处同志积极参加法律援助志愿者服务队,要把此项工作作为情系群众,服务百姓的一项内容,作为办年度党建工作的重要部分。

2、积极参与,真诚为民。志愿参加服务队的同志,要听从办里的安排,对党委组织的服务活动要积极参与,在服务群众过程中,要力所能及地为群众提供法律援助,切实用真诚和真心为人民群众服务。

附件:省法制办法律援助志愿者服务队登记表

吉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0一二年五月七日

附件:
省法制办法律援助志愿者服务队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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