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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颁发部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文字号】 发改电[2012]7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发改电[2012]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根据近期国际市场油价变化,综合考虑当前国内外经济形势、国内成品油市场供求情况,按照现行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决定降低成品油价格。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供军队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储备用汽、柴油(标准品,下同)供应价格每吨分别降低330元和310元,调整后的汽、柴油供应价格分别为每吨8850元和8020元。其他成品油价格相应调整。调整后的成品油标准品价格见附表一。非标准品价格由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
二、供交通、民航等专项用户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等额降低。调整后的汽、柴油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每吨分别为9250元和8420元。非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由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其中,供铁道、渔业、林业、农垦用汽、柴油供应价格暂按供军队用油价格执行。
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扣减400元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民营批发企业的供应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价差不小于400元。
具体供应价格可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三、各地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等额降低。调整后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水平见附表二。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的品质比率调整汽、柴油非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
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四、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等额降低。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最高批发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倒扣300元确定;合同未约定配送的,最高批发价格由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在300元的基础上,再考虑运杂费因素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批发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批零价差不小于300元。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的品质比率制定非标准品最高批发价格。
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
五、液化气最高出厂价格按照与供军队等部门用90号汽油供应价格保持0.92:1的比价关系确定,供需双方可在不超过最高出厂价格的前提下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六、调整后的价格自2012年5月10日零时起执行。
七、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公司要继续发挥石油企业内部上下游利益调节机制,平衡好各环节利益关系,缓解炼油企业困难,组织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确保市场供应,特别是春耕生产用油需求,并督促所属企业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八、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成品油市场的稳定。同时要加强成品油市场动态和价格监测,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采取应对措施。
九、各省(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及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要在5月10日18:00前将调价方案的执行情况、市场价格情况和存在问题报告我委价格司(传真电话:010-68502194)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一二年五月九日

附件一:
成品油供应价格调整表

单位:元/吨

品种

调整前供应价格

调整后供应价格

供军队等部门用90 号汽油(ⅱ)(标准品)

9180

8850

供军队等部门用0 号柴油(标准品)

8330

8020

供军队用灯用煤油

8370

8060

供军队用海军燃料油

6000

5770

航空汽油(标准品)

10850

10460



附件二:
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表

单位:元/吨
 

90号汽油(ⅱ)

90号汽油(ⅲ)

0号柴油

一、实行一省一价的地区

  

北京市

 

10050

9290

天津市

9605

 

8775

河北省

9605

 

8775

山西省

9675

 

8830

辽宁省

9605

 

8775

吉林省

9605

 

8775

黑龙江省

9605

 

8775

上海市

 

10030

9260

江苏省

9660

 

8815

浙江省

9660

 

8830

安徽省

9655

 

8825

福建省

9680

 

8840

山东省

9615

 

8785

湖北省

9630

 

8800

湖南省

9670

 

8860

河南省

9625

 

8795

海南省

9750

 

8910

重庆市

9820

 

8985

广东省

9685

9915

8845

广西自治区

9750

 

8910

宁夏自治区

9610

 

8775

甘肃省

9590

 

8795

新疆自治区

9385

 

8670

二、暂不实行一省一价的地区

  

呼和浩特市

9620

 

8790

南昌市

9625

 

8795

成都市

9825

 

9010

贵阳市

9785

 

8935

昆明市

9815

 

8965

西安市

9590

 

8785

西宁市

9570

 

8820

 

注:1、表中除北京、上海市外,汽油(ⅱ/ⅲ)是指符合gb17930-2006《车用汽油》质量要求的车用汽油;
2、表中北京市和上海市汽、柴油为质量符合车用汽、柴油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238-2007,db11/239-2007)和上海市地方标准(db31/427-2009,db31/428-2009)的油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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