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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室外健身器材质量检查的通知


【颁发部门】 国家体育总局

【发文字号】 体群字[2012]7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室外健身器材质量检查的通知
(体群字[2012]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

2007年以来,国家体育总局组织技术人员对各省“全民健身路径工程”、“农民体育健身工程”配建的室外健身器材质量进行了检查,在建立室外健身器材质量监管机制、督促有关方面注重和提升器材质量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室外健身器材在质量和安全使用等方面仍存在不少问题,需要各级体育部门高度重视,常抓不懈。为不断推动室外健身器材提升质量,经研究,决定在今年继续组织开展室外健身器材质量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2012年6月-11月。

二、检查方式

(一)总局检查

由群体司组织技术人员对部分省(区、市)的室外健身器材质量进行检查,检查的省份和具体日期另行通知。

(二)地方自查

由各省(区、市)体育局在本省范围内组织开展室外健身器材质量检查。对于器材质量问题的判定及检查方法应以今年4月27日室外健身器材国家新标准培训班有关内容和要求为依据,详见《室外健身器材检查质量问题判定及数据统计要领》(可从www.nscc.com.cn“最新公告”栏下载)。

三、有关要求

各省(区、市)对器材检查工作要给予重视,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通过实施检查,发现并排除器材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掌握本省(区、市)器材质量的总体情况,探索建立符合当地实际的室外健身器材质量监管机制。

各省(区、市)要向体育总局反馈150件器材以上的检查样本。所反馈样本的生产厂家、器材名称、存在问题等信息要填写在《2012年室外健身器材质量检查情况反馈表》上,于2012年8月30日前上报群体司,其中所拍摄的器材照片要提供电子版。收件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天坛东路80号北京国体世纪体育用品质量认证中心。

联系人:

国家体育总局群众体育司健身设施处  赵爱国

电话:010-87182323

北京国体世纪体育用品质量认证中心  李爽

电话:010-67162235

电子邮箱:bksy-1@163.com

附件:2012年室外健身器材质量检查情况反馈表

办公厅

二0一二年五月七日

附件:
2012年室外健身器材质量检查情况反馈表
检查时间: 2012   日 检查人员签名: 检查人员联系电话: 
器材安装地点: 省(区、市)   县(区、市)  街道(乡镇、) 社区(行政村、小区)
器材管理单位: 器材生产厂家(全称): 器材安装时间:

器材名称/型号

数量

器材问题

类别

器材能否

使用

器材存在的问题描述

照片拍摄时间

重大

一般

 

 

 

 

 

 

 

 

 

 

 

 

 

 

 

 

 

 

 

 

 

 

器材售后服务情况 1.有定期巡检(一个月 三个月 半年 一年);2.无定期巡检

厂家对用户报修的响应情况(及时响应 无响应)

器材损坏原因(器材质量问题 安装质量问题 正常使用损坏 人为损坏)


填表说明:
1.填写此表前,请先认真阅读《室外健身器材检查质量问题判定及数据统计要领》(可从www.nscc.com.cn“最新公告”栏下载)。
2.针对器材是否存在问题,在“器材问题类别”栏中的“重大”、“一般”、“无”下的方框内划“p”。若器材同时存在重大和一般问题,只需在“重大”下的方框内划“p”。
3.按照器材损坏的程度,在“器材能否使用”栏中的“是”或“否”下的方框内划“p”。
4.对照《室外健身器材检查质量问题判定及数据统计要领》中的《室外健身器材质量检查记录表》有关内容,在“器材存在的问题描述”栏中记录器材实际存在的问题。器材存在多个问题时,应逐一记录。
5.“照片拍摄时间”栏记录所检查器材照片拍摄的大概时间范围,如:上午几点几分至几点几分。每件器材都应拍摄照片
6.器材检查结束后,应向器材管理方询问生产企业的售后服务情况,并在对应栏目前的方框内划“p”。
7.分析器材损坏的原因,分别在对应栏目前的方框内划“p”。
8.若同一安装点相同型号的器材出现相同问题,“数量”一栏可合并填写,否则应分别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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