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2〕9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安委会成员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2〕10号)精神,有效防范各类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为党的十八大和自治区第十一次党代会胜利召开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于2012年5月1日至9月底,在全区集中开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以下简称“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2〕14号)和党中央、国务院及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精神,扎实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依法、依规集中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非法违规行为导致的生产安全事故,着力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领导机构
自治区成立“打非治违”领导机构(名单附后),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要求;安排部署、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全区“打非治违”工作;分析“打非治违”工作开展情况,研究解决“打非治违”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落实“打非治违”工作制度;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开展“打非治违”工作进行考核。“打非治违”日常工作由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具体负责。
三、重点范围
突出煤矿、非煤矿山、道路交通、建筑施工、消防、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等重点行业领域,全面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
四、重点内容
(一)共性内容。
1.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超许可范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以及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2.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应关未关或关闭不到位的;
3.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及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卫生“三同时”规定的;
4.瞒报谎报事故,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5.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6.非法用工、无证上岗的;
7.作业规程不完善,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以及现场管理混乱、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
8.安全生产工艺系统、技术装备、监控设施、作业环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9.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
10.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安全制度不完善、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11.应急救援队伍、装备不健全,应急预案制定修订演练不及时,以及自救装备配备不足、使用培训不够的;
12.新材料、新设计、新装备、新技术未经安全检测核准投入使用的;
13.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二)重点行业领域的内容。
1.煤矿。建设矿井(包括新建、改建、扩建、资源整合矿井),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擅自组织实施和投入生产的;关闭取缔后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未按批准的设计方案组织生产的;未取得相应资格证或无证上岗的;非法盗采或超层越界开采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或防突措施效果未达标的;煤矿企业未经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擅自组织生产的;在抽采未达标煤层进行采掘作业的;水害威胁严重、煤层易自燃发火矿井防治措施不落实,责令停产整顿仍继续生产的;“批小建大”、“未批先建”等违法违规建设的;矿井1个月内3次以上瓦斯超限未按事故调查处理或瓦斯超限被责令停产整顿仍组织生产的。(由宁夏煤监局牵头,自治区公安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工商局、安监局等部门配合。)
2.非煤矿山。非法盗采、超层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的;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未执行“三同时”规定,非法生产的;采矿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仍非法生产的;地质勘查、采掘施工单位在登记注册的省(区、市)以外地区从事作业,未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备案的;将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的。(由自治区安监局牵头,自治区公安厅、国土资源厅、工商局等部门配合。)
3.道路交通。超速超员超载、疲劳驾驶、无证驾驶、酒后驾驶和三轮车、拖拉机违法载人的;驾驶证与所驾车型不符的;客运车辆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非法改装车辆从事运输的;高速公路违规停车的。(由自治区公安厅牵头,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农牧厅、教育厅、工商局、安监局等部门配合。)
4.建筑施工。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的;施工单位无相关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违法转包、分包的;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证书,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工商局、安监局等部门配合。)
5.消防。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一定安全距离的;生产、经营、储存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单位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单位建筑消防设施损坏、不能正常运行、擅自关停,或者消防控制室人员没有持证上岗、不会操作设施设备的。(由自治区公安厅牵头,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教育厅、商务厅、文化厅、卫生厅、旅游局、安监局等部门配合。)
6.危险化学品。未按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或证照不全的;许可证过期未及时延期换证的;超许可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改变生产经营范围或转产的;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关闭取缔后企业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应关未关或关闭不到位的;2011年自治区淘汰的涉及危险化学品落后产能未按规定要求拆除或关闭的;未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规定的。(由自治区安监局牵头,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厅、工商局等部门配合。)
7.烟花爆竹。违法生产经营礼花弹或违规使用氯酸钾的;违规跨省(区、市)运输黑火药、引火线,以及将烟花爆竹产品与黑火药、引火线混装运输的。(由自治区安监局牵头,自治区公安厅、供销社等部门配合。)
8.民用爆炸物品。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从事生产、储存、运输、经营的。(由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自治区公安厅、安监局等部门配合。)
9.冶金。违法违规在煤气区域进行作业的;违法违规在有限空间进行作业的;违法违规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进行作业的;违法违规进行高温熔融金属作业的。(由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自治区安监局等部门配合。)
各重点行业领域结合行业特点,制定工作方案,进一步细化工作内容。各重点行业方案由“打非治违”领导机构集中下发。
五、方法步骤
坚持属地为主与行业督导相结合,企业自查自纠与政府督查相结合,全面排查与重点整治相结合,监督检查与联合执法相结合。从2012年5月开始,到9月底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自查自纠阶段(5月)。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抓紧制定本地区、本行业 “打非治违”实施方案,迅速动员部署,督促企业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各企业要对照专项行动工作内容,逐项排查,并将排查出的问题逐一登记,建档立案,落实措施,逐项整改。
(二)联合执法、集中整治阶段(6月-7月)。
各市、县(区)要在第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针对检查发现和企业自查出的问题组织各有关部门联合执法,对问题突出、非法违规行为导致事故多发的行业、地区和企业开展集中整治。
(三)全面检查、重点抽查阶段(8月)。
各地要对基层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及时发现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堵塞漏洞,推动“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深入开展。各有关部门要针对本行业领域特点,对重点地区、重点环节和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检查、抽查,加强督促指导,推动本行业领域“打非治违”工作取得实效。
(四)督查总结、巩固提高阶段(9月)。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对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情况进行认真分析,总结经验,克服问题。自治区安委会将组织督查组对重点地区进行督查检查,总结交流“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做法和经验,对相关工作进一步作出部署。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一把手”和“一岗双责”责任,成立专门组织加强领导,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各市、县(区)安委会及其办公室要搞好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确保“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扎实有效开展;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负起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针对存在的问题,做到整改方案、责任、时限、措施和资金“五落实”。
(二)强化联合执法。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地方政府统一领导,安监部门综合协调,煤监、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工商等行业管理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并加强与司法和纪检监察机关的协调配合,形成“打非治违”工作合力。要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等手段,全方位形成对非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既要防止前纠后犯、死灰复燃,也要防止新的非法违法行为发生。
(三)实施严厉打击。要抓住关键环节,明确打击重点。对情节恶劣、屡禁不止、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的典型非法违法行为,要重拳出击,公开严惩,切实做到“四个一律”(即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坚决打击非法违法行为人的嚣张气焰,形成强大的影响力、威慑力。
(四)做好统筹兼顾。要将“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与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相结合,与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相结合,与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相结合,与安全生产集中行动和矿热炉、高温炉窑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有机结合,做到统筹兼顾,相互促进,形成合力,共同推动我区安全生产朝着法制化、规范化方向健康发展。
(五)强化宣传监督。要充分利用互联网、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宣传。同时,要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鼓励群众举报、媒体曝光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形成广泛参与、快速反应的监督机制。要畅通投诉举报电话、来信来访等监督渠道,完善投诉举报奖励制度,及时兑现奖励,并注意保护举报人相关权益。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猖獗、后果严重的地区和企业,要通过媒体公开曝光。
(六)依法追究责任。认真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强化地方政府特别是县、乡两级政府“打非治违”工作责任,对打击非法违法行为不力、非法违法行为长期存在、安全生产秩序混乱的地方,要严格追究有关政府和部门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严格事故查处,对非法违法导致的事故查处实行挂牌和跟踪督办,对非法违法行为造成人员伤亡的生产经营单位和负责人,依法从重处罚。
(七)构建长效机制。要坚持远近结合,注重标本兼治,将集中打击与长效治理相结合,一手抓“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一手抓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制度的健全完善。要把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中行之有效的方法、措施上升为制度规范,把“打非治违”工作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的轨道。要建立实施激励机制,将“打非治违”工作纳入地方政府和部门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八)加强信息报送。各地级市、各部门“打非治违”总结材料要于9月15日前报送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同时要加强即时信息报送,及时总结工作中有效做法和典型经验报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951-5052489,电子邮箱:nxzzqawb@126.com)
附件:自治区“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二〇一二年五月八日
附件:
自治区“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齐同生 自治区党委常委、常务副主席、安委会主任
副组长:刘小河 自治区主席助理、安委会副主任
李建功 自治区政府副秘书长、安委会副主任
曹志斌 自治区安委会副主任、安监局局长
王正升 自治区安委会副主任、公安厅副厅长
肖 蕾 自治区安委会副主任、宁夏煤监局局长
成 员:沈左权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王玉明 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副主任
马利明 自治区教育厅副厅长
杨培君 自治区监察厅副厅长
蒋元德 自治区司法厅副厅长
李宁顺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副厅长
刘大均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巡视员
金国兴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总工程师
马占林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
张凌云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总工程师
郭进挺 自治区水利厅副厅长
马 明 自治区农牧厅巡视员
王法正 自治区商务厅巡视员
阮教育 自治区文化厅副厅长
王静波 自治区国资委副主任
王 峰 自治区工商局副局长
马远征 自治区质监局总工程师
梁纪籽 自治区体育局副局长
马 林 自治区林业局副局长
赵银祥 自治区粮食局副局长
党建平 自治区旅游局副局长
魏继义 自治区轻纺工业局副局长
郑 旭 自治区供销社副巡视员
马学祥 自治区农垦局党委副书记
李建国 自治区地矿局副局长
张 湧 自治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丁 明 自治区政府应急办主任
张 军 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王传河 兰州铁路局常务副局长
吕建安 民航宁夏安全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仇毓宏 西北电监局副局长
石金书 西部机场集团宁夏机场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佟卫东 宁夏电力公司副总经理
杨有贤 银川市副市长
潘明生 石嘴山市副市长
李学文 吴忠市副市长
赵旭辉 固原市副市长
张宏年 中卫市副市长
(自治区安委会成员单位: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监察厅、教育厅、公安厅、司法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牧厅、卫生厅、环境保护厅、国资委、工商局、林业局、安监局、质监局、旅游局、轻纺工业局、农垦局、地矿局、供销社、气象局、物价局、政府应急办、法制办,自治区总工会、团委,宁夏煤监局、民航宁夏监管局、宁夏电力公司,宁夏军区、武警宁夏总队、宁夏消防总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