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预防和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
(抚政办发〔2012〕3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我市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保障农民工权益文件精神,加强监督管理,严肃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有效保障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大局稳定。
但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仍未根除,侵害农民工权益的事件仍有发生。为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预防和解决我市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范用工管理,完善工资支付制度
(一)严格用工管理。建筑行业用工单位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建筑业企业,严禁无用工资格的组织和个人非法招用农民工。建筑业施工企业要规范用工管理,不能以包代招,以包代管。招用农民工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工资支付方式等,并到各级人社部门办理用工备案手续。
(二)健全工资支付制度。建筑施工企业招用农民工必须依照《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建立健全工资支付制度,将工资支付日期、周期、标准、方式等事项制度化,并向全体务工人员公布。企业每月至少向务工人员支付一次工资,务工人员的工资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必须有发放记录并经本人签字。
(三)施行《记工单》制度。建筑施工企业使用统一格式的《记工单》,对务工人员的工作量和劳动报酬进行记录。《记工单》一式两份,务工人员和施工企业各执一份,一定时间内(不超过一个月)或完成一定的工作量后,经双方签字确认,全额支付工资,《记工单》由工资发放单位收回。没有支付或没有全额支付的,《记工单》由双方各自保存,作为发放和结算工资的凭证。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处理举报投诉案件过程中,如果发现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规定填《记工单》,要责令该企业同务工人员补填《记工单》,并以此作为核算务工人员工资的凭据。
(四)完善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建筑施工企业要按月向各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如实报告所属项目部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发生拖欠的要说明原因。各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要根据报告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对建筑施工企业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二、进一步完善工资保证金制度,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发放
(一)进一步加强工资保证金收缴。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新建、扩建、改建、续建等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分别按照工程承包合同价款的2%交纳工资保证金。中省直及市属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的工资保证金到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交纳;县区属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的工资保证金到企业注册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交纳;外埠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的工资保证金到建设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交纳。
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要向交款单位出具《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工资保证金交款证明书》(以下简称《交款证明书》)。各级建设部门凭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出具的《交款证明书》办理中标手续、施工许可、工程质量验收手续。房产主管部门凭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出具的《交款证明书》办理商品房预售手续。为未取得《交款证明书》的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办理中标、施工许可、工程质量验收、商品房预售等手续,该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审批部门负责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对未取得《交款证明书》的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擅自开工,该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时,由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负责解决,同时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要主动配合劳动监察部门收缴工资保证金。
从2012年开始,连续3年不发生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建设、房产、信访部门确认,可以免收工资保证金;对发生工资拖欠的,从2013年开始,无论是在建还是新建工程,均按工程承包合同价款的1%加收工资保证金;超过3年仍发生工资拖欠的,取消其招投标资格。
建设单位因拖欠工程款造成工资拖欠或施工企业直接拖欠工资不能及时补发的,由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从其工资保证金中直接支付;因纠纷影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由用工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工单位未能举证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按有利于农民工的原则处理。
未拖欠工资的施工企业,要于建设项目竣工后,在施工现场将工资发放情况公示7天,公示期满携带竣工报告、工资支付明细表等资料,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办理工资保证金结算手续。
(二)建立应急保证金制度。各级人民政府要设立农民工工资应急保证金,用于紧急情况下垫付农民工工资。相关单位要在限期内如数偿还政府垫付资金,同时要追究拖欠农民工工资单位责任人的责任。县区政府应急资金不应少于1000万元。
三、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严肃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
(一)明确工资支付责任。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全面负责,分包企业对分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总承包企业负责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工资发放情况进行日常监督,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总承包企业因转包、违法分包工程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总承包企业负责清偿拖欠的工资。
(二)加强建筑市场日常监督管理,及时纠正和查处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和施工企业非法分包行为。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开发项目的监督管理,严格施工审批手续,对资金不到位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开工手续。建设单位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致使施工企业不能按时发放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付清工程款,拒不支付的,依法追究建设单位责任。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施工合同约定拖欠工程款的,由建设、房产等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付清工程款,拒不支付的,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在资质年检时予以降级或者注销资质证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措施加强对施工企业分包行为的监管,施工企业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单位和个人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施工企业予以警告,直至重新核定其资质等级。
(三)施工企业不得随意扣除农民工工资,确因农民工个人原因对工程质量和进度造成一定影响必须扣除工资时,必须有工程监理出具的《监理通知书》,如对《监理通知书》有疑义,可向工程所在地的县以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投诉。扣除工资应当符合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约定或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扣除工资须经本人签字认可,扣除后的工资余额不能低于劳动者当月工资的80%。
(四)严肃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劳动保障部门对施工企业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责令限期支付工资,逾期不支付的,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处以2000-20000元罚款,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拖欠工资问题记入建设企业不良信用档案,限制其进入我市建筑市场,并对拖欠工资的项目经理取消一年以上投标资格。人民银行按照有关规定将企业的拖欠工资信息记入征信系统。对用工信誉不良的施工企业进行通报,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
四、明确责任分工,形成工作合力
县(区)政府对本地区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负责,要制定政策,成立机构,组织人员,明确责任,确保工作落实。县(区)属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发生拖欠工资问题,由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注册地的县(区)政府协调解决;外埠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拖欠工资问题,由项目所在地县(区)政府协调解决。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负责解决企业无故拖欠和克扣工资问题。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决因拖欠工程款、非法分包、工程质量纠纷引发的工资拖欠问题。
各级房产管理部门负责解决因房地产开发企业拖欠工程款引发的工资拖欠、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性住房工程发生的工资拖欠问题。
各级信访部门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和县(区)共同解决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导致的群体访和突发事件。
各级公安机关负责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严重公共事件的处置工作;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解决项目经理、“包工头”恶意欠薪或欠薪逃逸问题。
各级人民法院建立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快捷通道,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优先立案、优先审判、优先执行。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把农民工作为法律援助重点对象,对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简化程序、快速办理。
各级工会组织负责对农民工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对企业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督促企业整改存在的问题。
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所属单位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及时研究解决拖欠工资问题。
各级监察部门对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责任单位和部门进行监督,对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重大影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我市制定的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相关政策,凡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一二年五月二日
附件:
调整后的市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奚克路 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杜晓航 市政府副市长
咸金奎 市政府副市长
成 员:
田 野 市政府副秘书长
付新志 市信访局局长
张德霖 市监察局副局长
李 振 市公安局副局长
贾大树 市司法局副局长
付文清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长
王振东 市建委主任
李立生 市房产局局长
栾德翔 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王军义 市总工会副主席
屈 魁 人民银行抚顺市中心支行副行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办公室主任由付文清兼任,副主任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王戈、市建委副主任林忠耀、市信访局副局长佟振铃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