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中国海事局关于过渡期培训师资培训的通知


【颁发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发文字号】 海便函[2012]35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中国海事局关于过渡期培训师资培训的通知
(海便函[2012]356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做好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履约准备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员〔2011〕923号)及《关于印发〈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过渡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海船员〔2012〕172号)要求,我局已经完成了过渡期培训教材编写、师资班教员集体备课等相关准备工作。经研究,决定于近日启动过渡期师资培训,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开始时间
2012年5月22日。各培训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提前公布培训计划。
二、师资培训地点
大连、上海海事大学,集美大学,青岛远洋船员职业学院。
三、参培师资要求
申请过渡期培训资质的院校和培训机构参加过渡期培训的教员均应该参加师资培训,申请参加培训的师资要满足《关于做好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履约准备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员〔2011〕923号)中关于ecdis、brm、erm教学人员的要求。
四、师资班规模
每班人数不超过20人,各直属海事局船员处或考试中心负责过渡期培训的人员一起参加师资班培训,不占名额,每期不超过2人。
五、联系方式
大连海事大学,王涛 15940888231 0411-84729644
传真 0411-84728254
上海海事大学,付克阳 18964873946 021-38282900
传真 021-38282944
集美大学,洪志强 13806068101 0592-6180132
传真 0592-6182132
青岛远洋船员职业学院,卫桂荣 13963968530  0532-85752521
传真 0532-85752308
六、其他
各师资培训点应该严格按照师资班培训纲要进行培训,其中法规部分由主管机关派人授课。相关直属局负责辖区内师资培训班日常监督及结业考核并负责培训合格师资的培训证明发放工作。培训纲要及考评标准由部局内网另行公布。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日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