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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2009年黑龙江省政府债券(一期)2009年云南省政府债券和2009年浙江省政府债券(一期)终止上市及兑付事项的通知


【颁发部门】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文字号】 上证债字[2012]14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2009年黑龙江省政府债券(一期)2009年云南省政府债券和2009年浙江省政府债券(一期)终止上市及兑付事项的通知
(上证债字〔2012〕143号)


各会员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代理发行2009年黑龙江省政府债券(一期)云南省政府债券和浙江省政府债券(一期)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09]57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2009年黑龙江省政府债券(一期)、2009年云南省政府债券和2009年浙江省政府债券(一期)(以下简称“本期集合债券”)将于2012年5月11日到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期集合债券为3年期固定利率附息债券,票面年利率为1.77%,2012年5月11日偿还本金并支付当期利息。

二、本期集合债券最后交易日为2012年5月8日,于2012年5月9日起终止上市,同时停止质押式回购对应的质押券的申报,本期集合债券相应的债券简称、代码如下:

债券全称

债券简称

债券代码

对应质押式回购的出入库申报代码

2009年黑龙江省政府债券(一期)

09龙江01

130016

106016

2009年云南省政府债券

09云南债

130017

106017

2009年浙江省政府债券(一期)

09浙江01

130018

106018


三、本期集合债券到期兑付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代理并公告。

四、为保证本期集合债券兑付工作顺利进行,提高债券兑付效率,各会员单位务必做好本期集合债券兑付的各项准备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二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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