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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统筹城乡发展试点镇街农村综合整治示范片区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发部门】 南京市政府

【发文字号】 宁委办发[2012]2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统筹城乡发展试点镇街农村综合整治示范片区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委办发〔2012〕26号)


各区县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南京市统筹城乡发展试点镇街农村综合整治示范片区建设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区县、部门实际,精心组织实施,确保试点镇街农村综合整治示范片区建设尽快取得实效,为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加快农村现代化建设探索新路、积累经验。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5月4日

南京市统筹城乡发展试点镇街
农村综合整治示范片区建设实施意见

为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统筹城乡发展部署要求,今年试点镇街工作将以农村综合整治示范片区建设为重点,以土地整治为切入点,整合相关涉农项目,努力使统筹城乡发展工作在去年“一年开好局”的基础上,实现“两年见实效”。现就推进农村综合整治示范片区建设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片区建设要求

农村综合整治示范片区是指在试点镇街范围内,以土地整治项目为载体,整村连片推进“田、水、路、林、村”五位一体整治的综合项目片区。示范片区以行政村(社区)为单元,可以跨村连片,其中农民居住集中区(搬迁安置区)可以是项目片区内规划保留村,也可以是新市镇新社区安置区。

推进农村综合整治示范片区建设的基本要求是,以土地综合整治为切入点,以新社区建设为突破口,强化规划实施,聚焦重点片区,整合各类资源,通过项目化推进、工程化实施,确保耕地得增加、农民得实惠、发展得空间。一是坚持规划引领。2012年上半年各立项片区的土地综合整治规划和新社区规划要完成编制报批,做到规划先行引领、整村成片推进。二是突出土地整治。以土地综合整治为核心,加大项目实施力度,努力增加耕地面积、提高土地综合生产能力。三是整合叠加项目。片区内各类涉农项目实行政策聚焦、整合叠加、集中投入,形成片区建设合力和试点示范效应。四是深化配套改革。创新片区建设投融资机制,吸引民间资本多元投入;大力发展土地股份合作社,推进土地规模流转,促进农民持续增收。

二、重点建设内容

农村综合整治示范片区建设实行土地综合整治、农民集中区建设、农业“1115”工程、农田水利道路建设、村庄环境整治等项目“五位一体”综合推进。

1、开展土地综合整治。以万顷良田建设工程、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集体建设用地整治等项目为载体,按照高标准农田建设要求,整村连片推进“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工作,每个片区整治规模应在5000亩以上,每个试点镇街整治规模达10000亩以上。

2、突出新社区建设。坚持规划先行,加快组织实施,今年每个试点镇街至少建设 1 个新社区。注重建筑整体风格塑造和基础设施项目配套,提升新社区整体功能品质。

3、加快农业“1115”工程规划落地。坚持规划引领、项目联动、集聚发展、整体推进,突出落实“1115”规划项目布局、农业现代化建设、农业优良品种推广应用,提升现代农业园区发展水平。

4、加大农田水利和农村道路建设力度。实施农村道路通达工程,加快整合、整片推进试点镇街农田水利建设,提高农村道路通达率,提高旱涝保收高标准农田面积比重。

5、全面推进村庄环境整治。规划保留村做到“六整治”、“六提升”,有条件的村要达到三星级“康居乡村”标准,打造美丽乡村新亮点。

三、项目报批程序

1、规划确定项目。区县、镇街共同规划确定农村综合整治示范片区,明确划定片区四至范围,并在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标注。

2、编制整治计划。试点镇街组织项目片区基础调研,填写《农村综合整治示范片区建设项目计划书》;各区县统筹办会同区县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共同研究,出具初步意见;区县政府组织项目论证,确定上报方案。

3、严格项目审核。市统筹办负责汇总区县项目申报材料,分送市相关部门审核把关,并上报市统筹委研究后,由市统筹办行文确定并与区县签订项目责任书。片区内各类项目在具体实施前,按行政许可有关规定,由区县完善立项报批手续。

四、相关扶持政策

1、全市万顷良田建设工程、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治等土地整治项目,应优先集中安排到试点镇街农村综合整治项目片区。

2、对示范片区建设中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基金,除按规定上缴省以上外,市和区县留成部分全额返还。对新建农民集中居住区的电力增容费、供配电工程费用及相关配套费用,积极向省相关部门争取政策扶持。

3、市级设立城乡统筹建设土地整治专项资金 10 亿元,主要用于扶持农用地整治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治项目,其中50%用于农用地整治,50%用作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治、新市镇和新社区建设启动周转资金。

4、整合涉农专项资金投入,高标准农田、现代农业园区、设施农业、农业综合开发和农田水利建设等各类市级年度涉农专项资金要提取不少于 30%用于农村综合整治示范片区重点项目,各涉农专项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应根据整合要求适度调整,具体由市统筹办、财政局会同市农委、水利局等部门组织实施。

5、鼓励区县统筹规划,对快速通道两旁 1000 米以内的农田进行整治,参照试点镇街农村综合整治示范片区项目扶持办法,市财政给予每亩2000元的补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6、鼓励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自愿置换城镇社会保障,迁入新市镇新社区、自愿退出承包土地的农民可转为城镇户口,可参照有关规定办理城镇社会保障手续;可按补偿政策得到有产权的住房,并优先扶持就业,有创业能力的可免费办理工商执照、获得创业贷款。鼓励搬迁农民以富余安置房产权置换富民合作社股权,入社房产可以是安置房实物,也可为安置房房票期权。

五、强化组织推进

1、加强组织领导。市统筹委相关成员单位在片区项目编制和具体实施过程中,要加强业务指导和工作对接,市统筹办、财政局要做好牵头扎口、目标考核等工作。区县是推进农村综合整治示范片区建设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区县为主、市区(县)联建的工作机制,形成区县党委统筹组织、政府牵头主抓、统筹办具体协调推进的工作格局。试点镇街是农村综合整治示范片区建设的实施主体,主要领导要直接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建立专门工作队伍,确保有力有序组织实施。

2、强化资金保障。创新片区建设投入机制,多方筹集项目建设资金。区县要加大财政配套投入,确保资金按时足额到位。按照市场化、多元化运作方式解决资金问题,积极筹建相关投融资平台,通过财政注资、民资入股、银企对接等方式扩充平台资本金,增强融资能力。认真分析项目区综合条件,找准整治潜力、盘活土地资源,采取国家和省级开发区托底收购土地整治建新用地指标等方式,平衡片区建设成本,项目责任书中必须包括资金平衡方案。

3、维护农民权益。充分保障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坚持民主决策、阳光操作,做到政策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采取“一事一议”等方式,通过村民民主议事,鼓励农民筹资筹劳参与项目建设。加大配套改革力度,创新土地经营模式,整治后的土地原则上都要成立土地股份合作社,对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确权确股确利。项目实施过程中要尊重农民意愿,凡涉及村庄搬迁等重大事项,必须确保90%以上村民签字同意。 附:《城乡统筹建设土地整治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附:
城乡统筹建设土地整治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为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扶持引导作用,集中力量打造统筹城乡发展先导区,特制定本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一、资金筹集

市财政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域统筹建设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新南京行动纲要》(宁委发〔2010〕29号)的规定,筹集城乡统筹建设土地整治专项资金10亿元,专项用于支持统筹城乡发展试点镇街农村综合整治示范片区项目建设,每个试点镇街1亿元。各区县应按照不少于市级扶持资金1 1∶的比例安排配套扶持资金。

二、扶持标准

专项资金按照“择优选项、规范管理、定向投入、注重绩效”的原则,采取项目管理与资金管理相结合的方式,主要用于试点镇街农村综合整治示范片区内的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对项目片区内农用地整治项目,每个试点镇街安排5000万元扶持资金;对项目片区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治,每个试点镇街安排5000万元启动周转资金。

三、拨付程序

1、专项资金申报。由区县政府向市统筹办申报,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项目规划、绩效目标、资金平衡方案等。 2、扶持项目审定。对区县申报的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由市统筹办会同市财政、国土等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市统筹委审定后,与区县签订项目责任书。

3、区县还款承诺。区县政府向市政府出具书面承诺,确定5000万元启动周转资金还款时间。

4、专项资金拨付。申报项目经市统筹委审定确认后,由市财政按每个试点镇街 1 亿元的总额直接拨付到有关区县财政,由区县根据镇街项目进展情况及时下拨使用。

四、资金监管

1、严格实行专款专用。各区县应加强项目资金使用监管,建立专户(账),对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严禁任何形式的截留、挤占、挪用。各试点镇街应按照建设工程管理和资金使用相关规定,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并及时向区县统筹办、财政局报告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

2、严格项目考核验收。示范片区内各类项目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向区县有关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示范片区建设完成后,由市统筹办会同市国土、财政等相关职能部门实施综合考核验收。

3、严格项目绩效评价。市统筹办会同市财政局和相关部门加强项目资金监管,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今后市级财政资金扶持的重要参考依据;对未按规定完成土地整治项目的,须足额退还已拨付的项目资金。

五、后续管理

市土地整治专项资金中的启动周转资金,区县须通过三类用地指标置换调剂,以折抵方式归还可跨区县调剂使用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

1、建设用地指标折抵归还以区县为单位,按照近郊(江宁区、浦口区、栖霞区)每亩50万元和远郊(六合区、溧水县、高淳县)每亩35万元的标准,在建设用地复垦整治项目竣工验收后,必须及时折抵归还建设用地指标。

2、归还的建设用地指标包括三类,即国家下达溧水县、高淳县的农用地转用计划(配套相应规模的占补平衡补充耕地指标),各区县争取到的点供计划指标(配套相应规模的占补平衡补充耕地指标),以及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万顷良田建设工程形成的建设用地指标等。各区县通过在本辖区内置换调剂使用三类用地指标,确保及时足量归还折抵建设用地指标。

3、区县归还的折抵建设用地指标,纳入市国土局设立的用地指标信息库,由市政府统筹安排在市域范围内有偿调剂使用。指标调剂使用费由市政府确定的建设用地指标使用单位,在建设用地报批前,按用地预缴规费的方式由市国土局收取后,交入市财政纳入市土地整治专项资金,用于农村综合整治示范片区滚动发展。

本办法由市统筹办、财政局、国土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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