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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防止二手烟草烟雾危害条例》启动实施阶段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发部门】 哈尔滨市政府

【发文字号】 哈政办综[2012]2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防止二手烟草烟雾危害条例》启动实施阶段工作方案的通知
(哈政办综〔2012〕24号)


各区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防止二手烟草烟雾危害条例》启动实施阶段工作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五月二日

《哈尔滨市防止二手烟草烟雾危害条例》启动实施阶段工作方案

《哈尔滨市防止二手烟草烟雾危害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业经哈尔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6次会议批准,将于2012年5月31日起正式施行。为保证《条例》在启动实施阶段的有效施行,推动全市依法防烟工作稳步开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以提高全市人民群众健康素质为目的,依法推动室内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创建无烟环境,降低二手烟草烟雾(以下简称二手烟)造成的公共危害,积极营造“关爱健康、远离烟草”的社会舆论氛围,推进我市“三优”文明城市建设,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二、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条例》,明确各级政府相关部门依法防烟工作责任,落实有关部门防烟执法工作任务,提高市民防范二手烟危害的健康意识,努力实现室内公共场所、工作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全面禁止吸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三、组织领导
市、区两级政府依据《条例》有关规定,分别成立防止二手烟草烟雾危害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防止二手烟危害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政府副秘书长(不含区级)和卫生局长担任,各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为成员,分级承担防烟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日常管理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可设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拟成立的“防止二手烟草烟雾危害工作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防烟办),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防烟工作,并对中省直驻哈单位执行《条例》情况进行检查。
(一)市、区防烟办在本级防止二手烟危害领导小组领导下,组织建立防止二手烟危害工作网络。工作网络由教育、文化新闻出版、体育、旅游、民政、交通、食品药品监督、公安、机关事务管理、卫生、金融、邮政、通信、供电、机场、铁路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构成,在此基础上建立全市协调统一的防烟执法监督工作网络。
(二)市、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亦应成立由主要负责同志牵头的防止二手烟危害领导小组及防烟办,并指定相应执法机构,负责防止二手烟危害的执法工作。分别在市、区防烟办指导下,组织和监督指导本系统开展室内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依法防烟的宣传、培训、无烟环境创建和防烟执法工作。
(三)区级防烟办负责协调辖区内街道办事处招募防止二手烟危害志愿者和义务监督员。佩带市防烟办统一制发的标识,监督辖区内室内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经营者或管理者依法开展无烟环境创建工作,对在上述场所室内吸烟行为进行劝阻,对管理不力场所可向主管部门举报。
(四)各类室内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负责人是防烟工作第一责任人。应设立专、兼职防烟监督员和巡查员,依法在本场所内开展防烟工作。
四、工作任务
市、区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自2012年5月31日起,切实负起依据《条例》赋予的职责,建立分工协作机制,落实各项执法工作,指导推进室内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创建无烟环境,确保《条例》实施取得实效。
(一)明确职责分工,落实执法任务。
根据《条例》有关规定,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指定相应的防止二手烟危害执法机构及其责任人,负责管辖职责范围内防止二手烟危害的执法工作。
1.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学校及学前教育机构的防止二手烟危害工作。
2.文化新闻出版、体育、旅游、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文化、娱乐、体育场所,旅游景点和社会福利机构的防止二手烟危害工作。
3.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公共交通工具及其有关场所的防止二手烟危害工作。
4.食品药品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餐饮业和药品批发、零售业经营场所的防止二手烟危害工作。
5.公安网络监督机构、治安管理机构分别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洗浴营业场所,以及旅馆的防止二手烟危害工作;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商品批发、零售营业场所的禁烟工作。
6.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所管理的机关室内场所的防止二手烟危害工作。
7.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卫生机构防止二手烟危害工作。
8.金融、邮政、通信、供电、机场、铁路等部门负责做好本系统场所内防止二手烟危害工作。
(二)广泛宣传动员,创建无烟单位。
深入开展全方位、多层次的宣传与培训,增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和相关场所经营者、管理者依法防烟责任感,广泛动员社会各界群众主动支持并参与防止二手烟危害行动,引导各类场所积极开展创建无烟单位工作,为保证《条例》顺利启动并稳步推进奠定坚实基础。
1.逐级开展培训,增强依法防烟意识。
(1)市、区防烟办分别制定防烟执法工作方案。市防烟办举办全市性的防烟业务培训班,对市级各防烟执法部门和各区防烟办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2)区防烟办组织对辖区内各执法部门管理人员、执法人员,以及专业技术人员和志愿者、义务监督员进行培训。
(3)市级各防烟执法部门组织本部门各级防烟办开展管理者培训、防烟执法人员培训、所辖场所经营者或管理者培训。
(4)场所经营者或管理者负责本场所人员的无烟环境创建培训、劝阻室内吸烟行为培训。
2.广泛宣传动员,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1)媒体宣传: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的作用。通过公益广告、温馨提示等方式,定期播放和刊登防止二手烟危害的科学知识,宣传无烟环境创建,公布防烟投诉电话和各执法部门防烟举报电话,跟踪各执法部门防烟举报电话受理情况,报道防烟执法工作进程和典型案例。
(2)社会宣传:开展多种形式、群众喜闻乐见的健康教育活动,利用公共场所宣传栏、板报、墙报、电视屏幕,动员社会群众参与,积极营造依法防烟的舆论氛围。尤其要发挥街道、居委会作用,在社区宣传栏张贴防烟宣传海报,派发宣传单等,做到家喻户晓,调动市民群众自觉参与防烟行动,提高市民群众的健康意识,养成良好的健康习惯。
(3)场所宣传:各区防烟办、各执法部门防烟办应组织做好本辖区、本部门,以及所辖场所内部的防二手烟危害宣传和防烟执法宣传工作。
3.加强执法检查,积极创建无烟单位。
(1)市、区防烟办分别制定创建无烟单位活动方案,每年定期开展两次无烟单位考评活动,实现创建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长效化。组织防烟暗访工作,对存在问题的单位下达限期整改通知,并进行跟踪复查,对整改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
(2)各防烟执法部门指导所辖室内场所创建无烟单位。督促所辖场所自觉执行《条例》,如建立防烟工作机构,指定防烟工作责任人,明确场所防烟监督员(可由场所负责人或员工兼任);指导所辖场所组织员工进行防烟和对室内吸烟行为劝阻的培训;如何拨打和使用防烟举报投诉和监督电话等。
(3)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要做到“四有一无”。有禁止吸烟的管理制度,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有禁止吸烟标识,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举报投诉和监督电话,有配带标识的监督管理人员,无吸烟用具。
(三)认真受理投诉,加大执法力度。
市、区防烟办和各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条例》分别设立防烟监督、举报投诉电话,加强执法检查和监测评估,加强执法人员的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全方位推进防烟执法工作。
1.设立举报电话,认真受理咨询投诉。
市、区防烟办设立防烟监督电话,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不依法履职的行为进行监督。对各防烟执法部门的防烟举报投诉电话登记报告及处理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各级防烟执法部门设立本部门防烟举报投诉电话。负责受理公共场所、工作场所和群众的投诉举报。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要组织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设立戒烟门诊,开设戒烟咨询热线,为有戒烟意愿的吸烟者提供戒烟咨询与服务。
各级防烟执法部门要按月对防烟举报投诉电话进行汇总,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电话记录及处理结果汇总上报市防烟办,并对当月防烟举报投诉电话总数居前10位的场所进行重点执法检查。市防烟办每季度首月15日前对上一季度举报投诉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和通报。
2.加强执法检查,维护规章的严肃性。
各防烟执法部门应强化对所辖室内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的执法检查,每季度要组织一次执法行动周活动,对违反《条例》者经多次教育拒不改正的违规行为,要严格执法,维护规章的严肃性。根据举报投诉,查处典型案例,公布处理结果。也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法制办等执法机构,明查暗访防烟执法情况。
3.开展监测评估,适时公布监测结果。
市、区防烟办组织专业人员对室内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进行空气烟草烟雾技术监测。日常监测各类场所每年覆盖不少于30%,监测不合格单位3日内重复监测,对复测不合格的单位通报主管执法部门防烟办,对重点场所开展重点监测,适时将监测结果公开发布。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哈尔滨市防止二手烟草烟雾危害条例》是全国首部符合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要求的地方性防烟法规,国际和国内各界给予高度关注。同时,该《条例》的有效实施是关系到政府履行承诺、城市对外形象和保护群众健康的一件大事。市、区各级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条例》的规定,切实加强对防烟工作的领导、指导和检查,依法履行执法监督职责,明确责任、任务到人,确保《条例》在启动实施阶段顺利推进。
(二)落实经费,保障执法。各级财政要将购置检测设备、取证工具等防烟执法工作经费纳入部门预算,保证防烟执法工作顺利开展。各单位要积极筹集资金,对防烟执法工作提出经费。要加强对资金的管理,确保做到专款专用。
(三)健全机制,加大考核。市防烟办与各区防烟办、各执法部门防烟办签订目标管理责任状,实施绩效考核。对工作成效突出的地区、部门给予表彰奖励;凡因执法不力,被媒体曝光,或未完成创建无烟单位指标的将取消其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四)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完善各防烟执法部门协作配合机制,遇到重点执法、节点执法等活动采取联合执法,相互增援力量,提高执法效果。进一步完善市、区和部门间的相关信息报告制度、联席例会制度、联络员制度、案件移交制度,相互通报信息和提供技术支持,确保将各项防烟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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