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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认定违法所得问题的函


【颁发部门】 农业部

【发文字号】 农办政函[2012]3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认定违法所得问题的函
(农办政函[2012]38号)


山西省农业厅:

你厅《关于请求对农产品生产、经营中违法所得给予解释的请示》(晋农法字[2012]4号)收悉。经研究,我部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以下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一条所规定的“违法所得”,是指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相关规定,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销售收入。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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