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完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的通知
(商资函[2012]2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完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根据《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创投规定》)及《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审批事项的通知》(商资函[2009]9号,以下简称《备案通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批设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创投企业),应即时通过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管理系统向商务部备案。已设立的创投企业须按照《创投规定》和《备案通知》的要求办理备案,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于每年5月31日前将备案信息通过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管理系统向商务部报备。商务部在商务部网站(外资司子站“结果公开”栏目)及时发布和更新完成备案手续的创投企业名单。
二、列入备案名单的创投企业可适用国家有关政策、办理变更及开展境内投资业务。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对于未在商务部网站发布的创投企业,不得办理其相关变更手续或准许其开展境内投资业务。
三、创投企业投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允许类行业,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创投规定》第四十条办理所投资企业的备案,应在收到备案申请材料五个工作日内,凭商务部网站公布的备案名单信息完成备案手续,向所投资企业出具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审核意见单,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申请材料应包括:《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新设及变更申请表》(一式三份,见附件)、创投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创投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所投资企业申请变更时,参照上述程序办理。
四、鼓励境外投资者以境外人民币出资设立创投企业或向创投企业增资,并按照《商务部关于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函[2011]889号)办理有关手续;创投企业以人民币投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允许类行业,参照本通知第三条的要求办理备案手续。以人民币投资限制类行业的,按照《创投规定》第四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引导创投企业致力于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领域的创业投资,为外商投资设立创投企业及开展投资经营活动提供便利,促进利用外资方式的多样化。同时应加强后续监督和管理,推动外商投资创业投资规范健康发展。
二〇一二年五月七日
附件: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新设及变更申请表(含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审核意见单)
(鼓励类、允许类)
企业代码:
企 业 填 写 | ||||||||||||||
一、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基本情况 |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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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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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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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方投资者 | 名称 | 认缴出资额 | 实际出资额 | 占资金总额比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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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方投资者 | 名称 | 认缴出资额 | 实际出资额 | 占资金总额比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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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对外投资情况 | ||||||||||||||
所投资企业 新设及变更事项 | 企业设立 企业名称 经营范围 经营期限 投资总额 注册资本 注册地址 出资方式 股权转让 股权质押 投资者名称 合并分立 转制为股份公司 出资期限 合同、章程一般条款变更 | |||||||||||||
所投资企业名称 |
| 注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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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投资企业类型 | 鼓励类 | 允许类 | ||||||||||||
所投资企业经营范围 | ||||||||||||||
1、所投资企业所属行业(请选择) | 2、所投资企业发展阶段(请选择) | |||||||||||||
农、林、牧、渔业 | 初创期 | |||||||||||||
采矿业 | ||||||||||||||
制造业 |
| 种子期 | ||||||||||||
-医药制造业 | ||||||||||||||
-设备制造业 | 成长(扩张)期 | |||||||||||||
-新材料工业 | ||||||||||||||
-化工产业 | 成熟期 | |||||||||||||
-计算机硬件产业 | ||||||||||||||
-通讯设备制造业 | 重建期 | |||||||||||||
-软件产业 | ||||||||||||||
-环保工程产业 | 3、在所投资企业持股情况 | |||||||||||||
-其他制造业(请说明) |
| 所投资企业 注册资本 | 创业投资企业 出资金额 | 持股比例 | ||||||||||
交通运输业 | ||||||||||||||
批发和零售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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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商品的配送 | ||||||||||||||
-现代物流 | ||||||||||||||
科研、技术服务业 | ||||||||||||||
公共设施业 | 4、在所投资企业投资阶段情况 | |||||||||||||
商业服务业 | 首轮投资 | |||||||||||||
-服务外包 | 后续投资 | |||||||||||||
媒体和娱乐业 | 5、所投资企业雇员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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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请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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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企业作如下承诺:
一、本公司申请符合《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及其他外商投资创业投资领域的有关规定。
二、《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新设及变更申请表》中所填写的信息是完整的、准确的、真实的;所提交的所有材料是完整的、准确的、合法的。
以上承诺如有不实,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盖章
填表说明:请认真阅读各项条款,按实际情况填写或在上划√,在a4纸上打印后递交(一式三份,一份商务主管部门留存、一份企业留存、一份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商 务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审 核 意 见 单 | |
经核对, __________________(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____________________(所投资企业)的备案材料符合《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准予备案。 所投资企业可凭此备案表和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 |
日期: | 商务主管部门盖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