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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长江干线船舶港务费征收办法》的决定(2012)


【颁发部门】 交通运输部

【发文字号】 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交通运输部令
(2012年第5号)


《关于修改〈长江干线船舶港务费征收办法〉的决定》已于2012年2月21日经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并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财政部同意,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施行。

部长 李盛霖
二○一二年五月三日

关于修改《长江干线船舶港务费征收办法》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将《长江干线船舶港务费征收办法》(交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交财发〔1997〕93号文发布)第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对偷缴、抗缴船舶港务费的,征稽机构有权追缴费款、不予办理船舶出港手续,并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施行。
《长江干线船舶港务费征收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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