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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文明渔港”创建活动的通知


【颁发部门】 农业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文字号】 农办渔[2012]5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农业部办公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文明渔港”创建活动的通知
(农办渔[2012]51号)


为进一步提高渔港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渔业安全生产和可持续发展,农业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决定联合组织开展“文明渔港”创建活动,2012年组织第二批“全国文明渔港”考核评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文明渔港”创建活动的重要意义

自2009年以来,农业部组织开展了“文明渔港”创建活动,并于2011年会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开展了“平安渔业示范县”创建活动,取得了积极成效。渔港是渔业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依托,县(市、区)是渔业安全生产管理的关键环节。开展“两个创建”活动,目的就是要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创新工作机制和工作方式,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保障渔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实践证明,开展“文明渔港”创建活动是加强渔港管理工作、提高渔港管理和服务水平的重要措施,是推进“平安渔业”建设、保障渔业安全生产的有力抓手。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国办发[2011]47号)明确将“两个创建”列为重要工作内容。各级渔业、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8〕113号)要求,将“文明渔港”与“平安渔业示范县”创建活动作为渔业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任务,充分调动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渔业、安全监管部门和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渔港经营单位的积极性,推动各地加大渔港建设和维护力度,加强渔港监督和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充分发挥渔港在防灾减灾和渔区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辐射带动作用。

二、进一步广泛深入开展“文明渔港”创建活动

各级渔业、安全监管部门要组织有关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经营管理单位,按照“制度健全、运行安全、管理规范、环境整洁、服务优良”的总体要求,广泛开展“文明渔港”创建活动,将创建活动不断引向深入。

(一)切实加强创建活动组织领导。各级渔业、安全监管部门要积极向当地政府汇报,切实加强对文明渔港创建活动的组织领导,将创建活动纳入工作考核内容。把“文明渔港”创建活动作为全面提升渔港建设和管理水平、不断提高渔港监督管理和渔业安全管理能力的重要手段,明确创建活动领导和工作机构,认真制定本地区创建活动工作方案,形成“政府领导、部门负责、分工协作、责任落实”的工作机制,切实加强文明渔港创建活动的组织领导。

(二)切实广泛深入开展创建活动。全面动员、广泛参与、深入创建、务求实效,进一步扩大参与度和影响面。凡农业部公布的本行政区域内所有渔港均要开展创建活动。按照创建活动总体要求,逐条逐项对照检查,从硬件和软件两个方面,找差距查不足,补短板改落后,进一步夯实基础、强化管理、改善服务,切实落实创建活动各项要求,务求取得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的实际成效。各地要通过全面开展创建活动,创建一批“省级文明渔港”,并在此基础上推荐参加“全国文明渔港”考评。

(三)切实抓出基层基础工作成效。在基层政府领导下,各有关部门组织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基层基础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确保创建活动实际成效。进一步创新活动内容和方式,将“文明渔港”创建与“平安渔业示范县”创建活动紧密结合,今后“平安渔业示范县”考评将把“文明渔港”创建情况作为重要因素,保持创建活动的先进性和广泛性。进一步争取渔港建设维护和管理投入,加强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建设,确保创建工作持续深入开展,切实提高我国渔港管理和渔业安全生产水平。

三、组织做好第二批“全国文明渔港”推荐和考评工作

2012年下半年,农业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联合组织“全国文明渔港”考核评定工作,公布第二批“全国文明渔港”。各省(区、市)渔业、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指导渔港所在地基层政府及渔业、安全监管部门和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经营管理单位开展创建活动,组织做好“全国文明渔港”申报、初评和推荐工作。

(一)推荐和考评程序

1.申报。2012年6月1日至8月30日为申报阶段。由渔港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渔业、安全监管部门组织渔港有关单位进行申报,完成所需申报材料的准备工作,并逐级上报至各省(区、市)渔业、安全监管部门。

2.初评。2012年9月1-30日为初评阶段。由省(区、市)渔业、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对本辖区申报渔港进行审核和初评,对初评总分达到130分以上的,按照本省(区、市)渔港数量比例推荐(渔港数量在100座以上的,推荐不超过5个;100座以下的,推荐不超过3个),于9月30日前将有关推荐申报材料报农业部。

3.复核。2012年10月1日至11月15日为复核阶段。农业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根据各地申报的文明渔港情况,组织有关管理人员和专家开展审查和复核工作。复核工作将以申报材料为基本依据,采取书面评审与实地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4.公示公布。农业部会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考核结果在全国范围内公示后,联合公布获得“全国文明渔港”称号的渔港名单。

5.关于第一批“全国文明渔港”。获得第一批“全国文明渔港”称号的渔港不重新申报,由省(区、市)渔业、安全监管部门在初评阶段按照最新标准进行复评,并提出复评意见,与推荐材料一并报送农业部。农业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结合复核工作安排进行抽查。对工作严重滑坡、群众意见大,或者出现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不符合考评标准的,将撤销其“全国文明渔港”称号。

(二)有关要求

1.纳入本次考评范围的为经农业部公布、按照要求认真开展文明渔港创建工作、符合文明渔港条件的沿海渔港,暂不包括内陆渔港。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渔港基本条件、体制机制建设、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服务保障等方面。

2. “全国文明渔港”申报材料包括:“全国文明渔港”申报表(附件1);“全国文明渔港”申报综合材料(渔港基本情况,包括渔港建设、制度建设、监督管理、经营服务、环境卫生、安全管理等方面情况,以及“文明渔港”创建工作开展情况等,附渔港图和渔港港章);有关渔港概况的摄像、摄影资料及图片资料等;“全国文明渔港”考核表(附件2)。

各级渔业、安全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领导,广泛动员,高度重视并积极组织开展“文明渔港”创建活动,认真做好“全国文明渔港”考评工作。通过文明渔港创建和考评,切实加强渔港建设和管理工作,为保障渔业安全生产、促进现代渔业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二○一二年五月三日

附件1.“全国文明渔港”申报表

渔港名称 渔港建设等级 
渔港所在地 省 市 县 乡(镇)
申报单位 联系人 电话 
建港时间开工 投资总额国家投资地方投资其他投资累计总投资
完工    
最近改扩建时间开工 投资总额国家投资地方投资其他投资 
完工    
渔港建设情况批准机关 批准文号 批准时间 
农业部公布时间 农业部公布文号 港章颁发时间 
港区面积港池面积 陆域面积 码头 
护岸 
防波堤 
锚地面积 锚地 水深平均水深 航道长度 最大水深 
最大水深 航道宽度 最小水深 
设计停泊渔船数 避风能力 

渔港基本情况及文明渔港创建情况综述
 

渔港基本情况及文明渔港创建情况综述(续)
 
注:详细文字材料根据有关要求另附。

 市 县 主 管 部 门 审 批 意 见

县级渔业主管部门意见: 

年月日

县级安全监管部门意见:

 

 

 

 

 

年月日

市级渔业主管部门意见:

 

 

 

 

 

 

 

 

年月日

市级安全监管部门意见:

 

 

 

 

 

 

 

年月日

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意见 

 

 

年月日

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意见

 

 

 

年月日

备注:1. 根据渔港隶属关系,选择由县级或者市级填报。

 2. 为简化程序,县、市级填报时由渔业主管部门征得同级安全监管部门同意后,可以免予填报安全监管部门意见和印章,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统一填报意见并加盖印章。



附件2.“全国文明渔港”考核表

序号

分项

分 值

考核内容

初核分

(省级)

复核分

(农业部)

1

有渔港港章,渔港建设符合相关规划

5分

有渔港港章(2)

 

 

有国家规划、建设相关批文(1)

渔港规划、建设验收手续齐全(1)

渔港建设科学,符合规划要求(1)

2

渔港“三权”清晰、港界明确

5分

渔港“三权”清晰(3)

 

 

渔港港界划分明确(1)

设有专门渔港港界港碑(1)

3

有专门渔港监督机构及人员

5分

设有专门渔港监督机构及办公场所(3)

 

 

机构工作人员配设齐全、职责明确(2)

4

渔港规划、建设、维护及日常管理等档案健全

5分

有关渔港规划、建设、维护、日常管理(含人员等)档案健全(2)

 

 

有专门的档案保管场所(1)

有专门的档案保管制度(1)

有档案保管人员(1)

5

有渔港视频监控系统

5分

有渔港视频监控系统(1)

 

 

渔港视频监控系统运行良好(2)

有专职监控人员(1)

监控岗位职责履行正常(1)

6

有渔船进出港射频识别系统(rfid)

5分

有渔船进出港射频识别系统(3)

 

 

渔船进出港射频识别系统运行良好(2)

7

渔港消防设施齐全有效

5分

港区配有消防栓、水笼及黄沙箱(2);

 

 

有消防船艇(1);

消防设施运行良好(2)

8

渔港航标齐全有效

5分

港区航标设置齐全(3)

 

 

航标工作正常(2)

9

港池航道通畅,通航便捷,无明显淤积与碍航物

5分

港池航道管理规范,通航秩序良好(2)

 

 

港池航道通畅,无明显淤积,渔船通航便捷(2)

港区航道无障碍物(1)

10

港区主要道路硬化,平坦畅通

5分

港区主要道路硬化(3)

 

 

港区道路畅通,无明显堆放物(2)

11

有渔港监督船艇

5分

有渔港监督船艇(3)

 

 

渔港监督船艇工作正常(2)

12

渔港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落实

5分

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规定明确(2)

 

 

渔港管理机构与经营企业、个人等签订安全生产责任协议(1)

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2)

13

无安全隐患,无重大以上安全事故

5分

近两年港区无重大以上安全事故(3)

 

 

港区无渔船安全事故隐患(1)

港区无消防事故隐患(1)

14

港区无刑事、治安案件,纠纷调解处理及时

5分

有明确的机构人员负责调处纠纷(2)

 

 

无因纠纷处理不及时引发的群体性事件(1)

近两年港区内未发生刑事案件(1)

近两年港区内未发生重大社会治安事件(1)

15

港内渔船船名标写规范

5分

按照渔船标识(包括船首、两舷、驾驶室两侧及船尾标识)规范比例酌情计分:标识较规范渔船占90%以上(5),80%以上(4),70%以上(3),60%以上(2),50%以上(1)

 

 

16

港内渔船安全、救生、消防等设施设备齐全有效

5分

渔船号灯、号型齐全有效(2)

 

 

渔船安全救生设施设备齐全有效(2)

渔船消防设施设备齐全有效(1)

17

港内渔船船员持证上岗状况良好

5分

职务船员配备齐全、证书有效(2)

 

 

普通船员“四小证”持有齐全(2)

船员服务簿等齐全有效(1)

18

渔船进出港签证规范

5分

有规范的渔船进出港签证工作制度(2)

 

 

渔船进出港签证工作正常开展(2)

签证管理台账、档案齐全(1)

19

船舶停泊整齐有序,有值班人员

5分

港内船舶停泊规范、有序(2)

 

 

船上有人员值班(2)

无明显无序停泊现象(1)

20

有专项渔港维护资金

5分

有专项渔港维护资金(3)

 

 

专项渔港维护资金能够保障渔港正常维护需要(2)

21

及时实施渔港维修养护

5分

近两年内曾实施渔港维修养护(1)

 

 

能定期实施渔港维修养护(2)

渔港维修养护效果良好(2)

22

渔港陆域卫生整洁,环境优美,无违章搭建

5分

港区整体清洁卫生,环境整洁(2)

 

 

港区无垃圾、杂物堆弃(1)

港区绿化良好(1)

港区内无违章搭建(1)

23

港区水域无明显污染、油污、垃圾

5分

按照水域污染、油污、漂浮物数量或程度酌情计分:无明显污染、油污或漂浮物(5);局部有污染、漂浮物(2-3);程度严重(0)

 

 

24

有垃圾、污油回收处理设施

5分

有垃圾、废弃物集中回收处理设施(2)

 

 

有污油、废液集中回收处理设施(2)

回收处理设施运行正常,效果良好(1)

25

有专人从事港区防污清污和垃圾处理

5分

有专人从事防污清污和垃圾处理(2)

 

 

防污清污和垃圾处理工作开展正常良好(3)

26

港区内无明显鱼腥味和其他异味

5分

按照港区内空气清新度酌情计分:无明显异味(5);有轻微或局部异味(2-3);异味严重(0)

 

 

27

水、电、油、冰设备运行正常,供给便利

5分

港区水电供应正常(1)

 

 

供水、油、冰设备运行正常(3)

水、电、油、冰供给便利(1)

28

服务收费标准公开、公正

5分

有相应的服务收费标准(2)

 

 

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公开张贴(2)

服务项目对应收费标准制订合理(1)

29

渔货装卸、运输、交易便捷,秩序良好

5分

渔货交易手续便捷,秩序良好(2)

 

 

在港渔船装卸、运输渔货便捷(3)

30

渔港经营管理人员服务热情,群众满意

5分

根据座谈或随访渔民群众实际反映情况酌情计分:群众满意(5);一般(3);不满意(0)

 

 

31

加分项

10分

在渔港渔船管理和服务方面有创新或者突出亮点的,可以单独酌情加分,在下方空白处填写说明,并提供书面依据材料

 

 

 

 

 

 

 

 

 

 

 

 

 

 

总分

160分

 

 

 

备注:

1. 对2年内发生重大以上级别安全责任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退出考评。

2. 渔港“三权”:是指渔港所有权、经营权和管理权。

3. 专项渔港维护资金:是指当地政府为有效管理和养护渔港而划拨的专项资金 。

4. 港区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指港内经营企业、渔船等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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