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文明渔港”创建活动的通知
(农办渔[2012]51号)
为进一步提高渔港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渔业安全生产和可持续发展,农业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决定联合组织开展“文明渔港”创建活动,2012年组织第二批“全国文明渔港”考核评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文明渔港”创建活动的重要意义
自2009年以来,农业部组织开展了“文明渔港”创建活动,并于2011年会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开展了“平安渔业示范县”创建活动,取得了积极成效。渔港是渔业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依托,县(市、区)是渔业安全生产管理的关键环节。开展“两个创建”活动,目的就是要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创新工作机制和工作方式,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保障渔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实践证明,开展“文明渔港”创建活动是加强渔港管理工作、提高渔港管理和服务水平的重要措施,是推进“平安渔业”建设、保障渔业安全生产的有力抓手。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国办发[2011]47号)明确将“两个创建”列为重要工作内容。各级渔业、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8〕113号)要求,将“文明渔港”与“平安渔业示范县”创建活动作为渔业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任务,充分调动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渔业、安全监管部门和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渔港经营单位的积极性,推动各地加大渔港建设和维护力度,加强渔港监督和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充分发挥渔港在防灾减灾和渔区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辐射带动作用。
二、进一步广泛深入开展“文明渔港”创建活动
各级渔业、安全监管部门要组织有关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经营管理单位,按照“制度健全、运行安全、管理规范、环境整洁、服务优良”的总体要求,广泛开展“文明渔港”创建活动,将创建活动不断引向深入。
(一)切实加强创建活动组织领导。各级渔业、安全监管部门要积极向当地政府汇报,切实加强对文明渔港创建活动的组织领导,将创建活动纳入工作考核内容。把“文明渔港”创建活动作为全面提升渔港建设和管理水平、不断提高渔港监督管理和渔业安全管理能力的重要手段,明确创建活动领导和工作机构,认真制定本地区创建活动工作方案,形成“政府领导、部门负责、分工协作、责任落实”的工作机制,切实加强文明渔港创建活动的组织领导。
(二)切实广泛深入开展创建活动。全面动员、广泛参与、深入创建、务求实效,进一步扩大参与度和影响面。凡农业部公布的本行政区域内所有渔港均要开展创建活动。按照创建活动总体要求,逐条逐项对照检查,从硬件和软件两个方面,找差距查不足,补短板改落后,进一步夯实基础、强化管理、改善服务,切实落实创建活动各项要求,务求取得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的实际成效。各地要通过全面开展创建活动,创建一批“省级文明渔港”,并在此基础上推荐参加“全国文明渔港”考评。
(三)切实抓出基层基础工作成效。在基层政府领导下,各有关部门组织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基层基础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确保创建活动实际成效。进一步创新活动内容和方式,将“文明渔港”创建与“平安渔业示范县”创建活动紧密结合,今后“平安渔业示范县”考评将把“文明渔港”创建情况作为重要因素,保持创建活动的先进性和广泛性。进一步争取渔港建设维护和管理投入,加强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建设,确保创建工作持续深入开展,切实提高我国渔港管理和渔业安全生产水平。
三、组织做好第二批“全国文明渔港”推荐和考评工作
2012年下半年,农业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联合组织“全国文明渔港”考核评定工作,公布第二批“全国文明渔港”。各省(区、市)渔业、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指导渔港所在地基层政府及渔业、安全监管部门和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经营管理单位开展创建活动,组织做好“全国文明渔港”申报、初评和推荐工作。
(一)推荐和考评程序
1.申报。2012年6月1日至8月30日为申报阶段。由渔港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渔业、安全监管部门组织渔港有关单位进行申报,完成所需申报材料的准备工作,并逐级上报至各省(区、市)渔业、安全监管部门。
2.初评。2012年9月1-30日为初评阶段。由省(区、市)渔业、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对本辖区申报渔港进行审核和初评,对初评总分达到130分以上的,按照本省(区、市)渔港数量比例推荐(渔港数量在100座以上的,推荐不超过5个;100座以下的,推荐不超过3个),于9月30日前将有关推荐申报材料报农业部。
3.复核。2012年10月1日至11月15日为复核阶段。农业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根据各地申报的文明渔港情况,组织有关管理人员和专家开展审查和复核工作。复核工作将以申报材料为基本依据,采取书面评审与实地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4.公示公布。农业部会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考核结果在全国范围内公示后,联合公布获得“全国文明渔港”称号的渔港名单。
5.关于第一批“全国文明渔港”。获得第一批“全国文明渔港”称号的渔港不重新申报,由省(区、市)渔业、安全监管部门在初评阶段按照最新标准进行复评,并提出复评意见,与推荐材料一并报送农业部。农业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结合复核工作安排进行抽查。对工作严重滑坡、群众意见大,或者出现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不符合考评标准的,将撤销其“全国文明渔港”称号。
(二)有关要求
1.纳入本次考评范围的为经农业部公布、按照要求认真开展文明渔港创建工作、符合文明渔港条件的沿海渔港,暂不包括内陆渔港。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渔港基本条件、体制机制建设、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服务保障等方面。
2. “全国文明渔港”申报材料包括:“全国文明渔港”申报表(附件1);“全国文明渔港”申报综合材料(渔港基本情况,包括渔港建设、制度建设、监督管理、经营服务、环境卫生、安全管理等方面情况,以及“文明渔港”创建工作开展情况等,附渔港图和渔港港章);有关渔港概况的摄像、摄影资料及图片资料等;“全国文明渔港”考核表(附件2)。
各级渔业、安全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领导,广泛动员,高度重视并积极组织开展“文明渔港”创建活动,认真做好“全国文明渔港”考评工作。通过文明渔港创建和考评,切实加强渔港建设和管理工作,为保障渔业安全生产、促进现代渔业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附件1.“全国文明渔港”申报表
| 渔港名称 | 渔港建设等级 | |||||||
| 渔港所在地 | 省 市 县 乡(镇) | |||||||
| 申报单位 | 联系人 | 电话 | ||||||
| 建港时间 | 开工 | 投资总额 | 国家投资 | 地方投资 | 其他投资 | 累计总投资 | ||
| 完工 | ||||||||
| 最近改扩建时间 | 开工 | 投资总额 | 国家投资 | 地方投资 | 其他投资 | |||
| 完工 | ||||||||
| 渔港建设情况 | 批准机关 | 批准文号 | 批准时间 | |||||
| 农业部公布时间 | 农业部公布文号 | 港章颁发时间 | ||||||
| 港区面积 | 港池面积 | 陆域面积 | 码头 | |||||
| 护岸 | ||||||||
| 防波堤 | ||||||||
| 锚地面积 | 锚地 水深 | 平均水深 | 航道长度 | 最大水深 | ||||
| 最大水深 | 航道宽度 | 最小水深 | ||||||
| 设计停泊渔船数 | 避风能力 | |||||||
| 渔港基本情况及文明渔港创建情况综述 | ||||||||
| 渔港基本情况及文明渔港创建情况综述(续) | ||||||||
| 注:详细文字材料根据有关要求另附。 |
市 县 主 管 部 门 审 批 意 见 | 县级渔业主管部门意见:
年月日 | 县级安全监管部门意见:
年月日 |
市级渔业主管部门意见:
年月日 | 市级安全监管部门意见:
年月日 | |
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意见
年月日 | 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意见
年月日 | |
备注:1. 根据渔港隶属关系,选择由县级或者市级填报。 | ||
2. 为简化程序,县、市级填报时由渔业主管部门征得同级安全监管部门同意后,可以免予填报安全监管部门意见和印章,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统一填报意见并加盖印章。 | ||
附件2.“全国文明渔港”考核表
序号 | 分项 | 分 值 | 考核内容 | 初核分 (省级) | 复核分 (农业部) |
1 | 有渔港港章,渔港建设符合相关规划 | 5分 | 有渔港港章(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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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国家规划、建设相关批文(1) | |||||
渔港规划、建设验收手续齐全(1) | |||||
渔港建设科学,符合规划要求(1) | |||||
2 | 渔港“三权”清晰、港界明确 | 5分 | 渔港“三权”清晰(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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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港港界划分明确(1) | |||||
设有专门渔港港界港碑(1) | |||||
3 | 有专门渔港监督机构及人员 | 5分 | 设有专门渔港监督机构及办公场所(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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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工作人员配设齐全、职责明确(2) | |||||
4 | 渔港规划、建设、维护及日常管理等档案健全 | 5分 | 有关渔港规划、建设、维护、日常管理(含人员等)档案健全(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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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专门的档案保管场所(1) | |||||
有专门的档案保管制度(1) | |||||
有档案保管人员(1) | |||||
5 | 有渔港视频监控系统 | 5分 | 有渔港视频监控系统(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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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港视频监控系统运行良好(2) | |||||
有专职监控人员(1) | |||||
监控岗位职责履行正常(1) | |||||
6 | 有渔船进出港射频识别系统(rfid) | 5分 | 有渔船进出港射频识别系统(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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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船进出港射频识别系统运行良好(2) | |||||
7 | 渔港消防设施齐全有效 | 5分 | 港区配有消防栓、水笼及黄沙箱(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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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消防船艇(1); | |||||
消防设施运行良好(2) | |||||
8 | 渔港航标齐全有效 | 5分 | 港区航标设置齐全(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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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标工作正常(2) | |||||
9 | 港池航道通畅,通航便捷,无明显淤积与碍航物 | 5分 | 港池航道管理规范,通航秩序良好(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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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池航道通畅,无明显淤积,渔船通航便捷(2) | |||||
港区航道无障碍物(1) | |||||
10 | 港区主要道路硬化,平坦畅通 | 5分 | 港区主要道路硬化(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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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区道路畅通,无明显堆放物(2) | |||||
11 | 有渔港监督船艇 | 5分 | 有渔港监督船艇(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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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港监督船艇工作正常(2) | |||||
12 | 渔港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落实 | 5分 | 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规定明确(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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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港管理机构与经营企业、个人等签订安全生产责任协议(1) | |||||
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2) | |||||
13 | 无安全隐患,无重大以上安全事故 | 5分 | 近两年港区无重大以上安全事故(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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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区无渔船安全事故隐患(1) | |||||
港区无消防事故隐患(1) | |||||
14 | 港区无刑事、治安案件,纠纷调解处理及时 | 5分 | 有明确的机构人员负责调处纠纷(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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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纠纷处理不及时引发的群体性事件(1) | |||||
近两年港区内未发生刑事案件(1) | |||||
近两年港区内未发生重大社会治安事件(1) | |||||
15 | 港内渔船船名标写规范 | 5分 | 按照渔船标识(包括船首、两舷、驾驶室两侧及船尾标识)规范比例酌情计分:标识较规范渔船占90%以上(5),80%以上(4),70%以上(3),60%以上(2),50%以上(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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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港内渔船安全、救生、消防等设施设备齐全有效 | 5分 | 渔船号灯、号型齐全有效(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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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船安全救生设施设备齐全有效(2) | |||||
渔船消防设施设备齐全有效(1) | |||||
17 | 港内渔船船员持证上岗状况良好 | 5分 | 职务船员配备齐全、证书有效(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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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船员“四小证”持有齐全(2) | |||||
船员服务簿等齐全有效(1) | |||||
18 | 渔船进出港签证规范 | 5分 | 有规范的渔船进出港签证工作制度(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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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船进出港签证工作正常开展(2) | |||||
签证管理台账、档案齐全(1) | |||||
19 | 船舶停泊整齐有序,有值班人员 | 5分 | 港内船舶停泊规范、有序(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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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上有人员值班(2) | |||||
无明显无序停泊现象(1) | |||||
20 | 有专项渔港维护资金 | 5分 | 有专项渔港维护资金(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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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渔港维护资金能够保障渔港正常维护需要(2) | |||||
21 | 及时实施渔港维修养护 | 5分 | 近两年内曾实施渔港维修养护(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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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定期实施渔港维修养护(2) | |||||
渔港维修养护效果良好(2) | |||||
22 | 渔港陆域卫生整洁,环境优美,无违章搭建 | 5分 | 港区整体清洁卫生,环境整洁(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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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区无垃圾、杂物堆弃(1) | |||||
港区绿化良好(1) | |||||
港区内无违章搭建(1) | |||||
23 | 港区水域无明显污染、油污、垃圾 | 5分 | 按照水域污染、油污、漂浮物数量或程度酌情计分:无明显污染、油污或漂浮物(5);局部有污染、漂浮物(2-3);程度严重(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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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有垃圾、污油回收处理设施 | 5分 | 有垃圾、废弃物集中回收处理设施(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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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污油、废液集中回收处理设施(2) | |||||
回收处理设施运行正常,效果良好(1) | |||||
25 | 有专人从事港区防污清污和垃圾处理 | 5分 | 有专人从事防污清污和垃圾处理(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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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污清污和垃圾处理工作开展正常良好(3) | |||||
26 | 港区内无明显鱼腥味和其他异味 | 5分 | 按照港区内空气清新度酌情计分:无明显异味(5);有轻微或局部异味(2-3);异味严重(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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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水、电、油、冰设备运行正常,供给便利 | 5分 | 港区水电供应正常(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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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油、冰设备运行正常(3) | |||||
水、电、油、冰供给便利(1) | |||||
28 | 服务收费标准公开、公正 | 5分 | 有相应的服务收费标准(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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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公开张贴(2) | |||||
服务项目对应收费标准制订合理(1) | |||||
29 | 渔货装卸、运输、交易便捷,秩序良好 | 5分 | 渔货交易手续便捷,秩序良好(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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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港渔船装卸、运输渔货便捷(3) | |||||
30 | 渔港经营管理人员服务热情,群众满意 | 5分 | 根据座谈或随访渔民群众实际反映情况酌情计分:群众满意(5);一般(3);不满意(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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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加分项 | 10分 | 在渔港渔船管理和服务方面有创新或者突出亮点的,可以单独酌情加分,在下方空白处填写说明,并提供书面依据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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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 | 16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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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1. 对2年内发生重大以上级别安全责任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退出考评。 2. 渔港“三权”:是指渔港所有权、经营权和管理权。 3. 专项渔港维护资金:是指当地政府为有效管理和养护渔港而划拨的专项资金 。 4. 港区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指港内经营企业、渔船等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