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文化部关于同意新加坡歌手林俊杰、蔡健雅到广东省演出的批复


【颁发部门】 文化部

【发文字号】 文市函[2012]63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文化部关于同意新加坡歌手林俊杰、蔡健雅到广东省演出的批复
(文市函〔2012〕636号)


广东省文化厅:
粤文审批请〔2012〕48号请示收悉。
经研究,同意广东南方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邀请新加坡歌手林俊杰、蔡健雅,于2012年5月19日到广东省广州市演出。
此复。

二o一二年五月二日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