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的通知
(深卫人妇社〔2012〕18号)
福田、罗湖、盐田、南山区卫生人口计生局,宝安、龙岗区人口计生局,光明、坪山、龙华新区公共事业局,大鹏新区社会建设局,委有关直属各单位:
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操作相对复杂的工作,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近年来,我市户籍人口不断增加,病残儿鉴定工作日益繁重,为了进一步做好病残儿鉴定相关工作,规范流程,做好服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明确工作职责
(一)市卫生和人口计生委职责。
1.设立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办公室。
主 任: 张英姬 市卫人委妇社处 处长
副主任: 郑建辉 市卫人委妇社处 调研员
曾序春 市人口计生科研所 所长
成 员: 黄 茵 市卫人委妇社处 主任科员
王鹤云 市人口计生科研所 副所长
谢立春 市人口计生科研所 人口研究室主任
2.组织每季度一次的病残儿医学鉴定会,负责联系有关专家,安排会场,整理鉴定资料等。
3.协调、处理全市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中的问题,不断改进工作。
4.对基层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开展业务指导,制定文件,组织开展业务培训。
5.年终对全年业务进行总结,数据分析,组织召开专家座谈会,研讨第二年度工作思路。
(二)区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职责。
1.成立病残儿医学鉴定初审小组。
初审小组成员由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业务科长、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的负责病残儿鉴定的行政工作人员,本区计生中心和(或)辖区医疗保健机构的高级职称技术人员组成。
2.进行病残儿医学鉴定初审工作。
3.对本区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4.对鉴定工作中存在的业务问题及时向市病残儿医学鉴定办公室反馈。
(三)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职责。
1.发放《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
2.进行病残儿医学鉴定初步审核。
3.开展家系调查。
4.核对申请资料(申请资料要求详见附件1)。
5.对已经通过病残儿医学鉴定的家庭进行跟踪随访。
(四)社区工作站职责。
1.上门核查申请家庭的基本信息、计划生育情况、疾病情况等是否属实。
2.打印育龄妇女信息表并签字盖章。
(五)指定鉴定医院职责。
1.成立医学鉴定工作小组。
由具有副高级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职称的相关专业人员组成。小组成员在5人或以上,尽可能覆盖多个学科。小组需任命一名负责人或业务联系人。
2. 组织开展医学鉴定工作。
⑴ 审核被鉴定人身份。
⑵ 做出疾病诊断:必须包括病名(尽可能按国际疾病分类标、icd标准)、病因、遗传方式三方面。对目前不能明确的病因和遗传方式需加以注明。
⑶ 鉴定结论必须包括:病名、病残程度(一至四级)、再发风险分析、是否可以再生育或产前诊断的建议四方面的内容。
⑷ 为再生育家庭提供优生遗传筛查及咨询、围产期保健、产前诊断等优生服务和信息。
⑸ 对暂时难以明确诊断的病例,转介到合适的医疗机构,或提出处理意见。
3. 对鉴定工作中存在的业务问题及时向市病残儿医学鉴定办公室反馈。
4.对小组成员进行管理,对于小组成员需要调整的,及时向市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办公室反馈,经确认后进行调整。
5.各指定医院需通过网站、公示栏、宣传栏等形式向群众公开病残儿医学鉴定预约电话。
二、规范服务流程
(一)受理申请。
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后,应组织有关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对于基本符合条件的,发放《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告知申请人按规定准备资料,到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通知社区工作站上门核查。对于患儿情况明显不符合鉴定诊断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的,不予申报。
(二)上门核查。
社区工作站在收到通知后,需上门核查申请人申报情况是否属实,现场比对申请人夫妻和患儿的身份证、户口本、照片等。对于人户分离的家庭,应委托现居住地的社区计生工作人员上门核查。
(三)打印育龄妇女信息表。
上门核查后,社区工作站需打印申请人育龄妇女信息表,登记上门核查时间,经办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归入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资料袋,一同上报。对于人户分离的家庭,现居住地的社区计生工作人核查后,将登记上门核查时间、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的育龄妇女信息表反馈到户籍地社区工作站。
(四)社区签署意见。
户籍地社区工作站根据上门核查的结果,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申请表上签署核查意见后将材料送至街道计生科。社区审核工作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人户分离或申请人的原因需要延长核查时间的,应报社区工作站负责人同意并及时通知申请人,核查后5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
(五)开展家系调查。
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对申请人进行社会家系调查,填写《病残儿童信息表》,调查审核人员签名。
(六)核对资料。
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应按要求核对申请资料(详见附件1),资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需补交的资料。
(七)街道签署意见。
申请人资料齐全的,需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在申请表上签署核查意见,将材料送至区级病残儿医学鉴定初审小组。核实过程如需补充材料,自申请人补齐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完成核实工作。
(八)区级初审。
区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核申请资料是否齐全、真实,申请人生育情况是否符合申请病残儿鉴定的条件,患儿的病情是否基本符合国家、省的病残儿鉴定标准。
(九)区级签署意见。
申请人资料齐全的,需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在申请表上签署初审意见,并出具到指定医院开展鉴定的介绍信。审核过程如需补充材料,自申请人补齐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完成初审。对于明显不符合条件的家庭,退回有关资料,并做好相应的解释工作。
(十)指定医院鉴定。
指定医院鉴定小组通过预约或现场直接受理等形式安排医学鉴定。对于需要进一步完善检查的,通知申请人进行相关检查。面见患儿后,鉴定小组经过集体讨论后签署意见、盖章后,将资料密封,通知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送交行政服务大厅窗口。
(十一)市级鉴定。
市卫生人口计生委在每年的3、6、9、12月1日至15日在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西厅65号窗口接收申请材料,并组织专家委员会成员在每年的3、6、9、12月20日左右面见患儿,做出病残儿医学鉴定结论。鉴定后10个工作日内将《病残儿医学鉴定结论通知书》发放给申请人,并将鉴定信息反馈给各区计生行政部门。
(十二)社区公示。
病残儿医学鉴定结论应在申请人夫妻双方户籍地和现居住地社区张榜公布一个月。
(十三)随访。
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对经过病残儿医学鉴定且符合鉴定标准的申请人定期随访,并将申请人再生育情况反馈逐级上报(表格见附件2)。
三、加强业务督导
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学习,增强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使其自觉按照法定的职责权限,严格履行工作职责。认真审查,严格把关,防止和杜绝在病残儿鉴定中弄虚作假、收受贿赂等违纪违规行为发生,确保鉴定的公平、公正、公开。
各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要对街道、社区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进行工作督导,每年组织不少于一次的工作检查,对基层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并督促整改。要加强业务培训,提升基层工作能力。加强对街道病残儿医学鉴定和再生育审批的监督,从而杜绝各种违规行为。
对于发现申请人隐瞒超生行为、弄虚作假通过市级鉴定的,一经核实,我委将撤销其《病残儿医学鉴定结论通知书》。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附件1
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资料的规定
一、资料内容
(一)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
填写完整并加具夫妻双方单位、社区工作站意见的《病残儿医学申请表》原件一式三份。无工作单位的,仅需社区工作站加具意见。
(二)户籍、身份、婚姻、计划生育状况证明
1.夫妇双方及患儿的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
2.结婚证(再婚夫妻另需提交法院民事调解书或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或原配偶死亡证明书)复印件。
3.女方《计划生育服务证》(需有近三月孕情检查登记)或女方近三个月的孕情检查报告单复印件。
患儿更改过姓名,需复印户口本中更改姓名登记的一页。患儿身份证如正在办理,可提交带照片的公安部门的身份证办理回执复印件。《计划生育服务证》要复印首页和近三月孕情检查登记页。
(三)育龄妇女信息表
加盖社区工作站公章、并有经办人签名、核查时间的育龄妇女信息表原件(所有申请人均需提交)。
(四)病历资料
1.2张区级以上医院的疾病诊断证明原件。
2.病历、重要检查报告单等资料原件(或复印件)。
(五)《病残儿童信息表》1份。
二、有关要求
(一)病历资料的要求。
1.病历资料必须能充分说明疾病的诊断、严重程度,疾病的发展、治疗经过、疗效。
2.病历资料必须能体现患儿近期(半年内)的疾病情况。
3.住院病历必须复印封面、出院小结、重要治疗经过(如手术、化疗等)、重要检查报告单等资料。
4.需系统治疗的慢性疾病(如癫痫、肾病综合症、再生障碍性贫血等),需提交系统治疗两年以上的病历资料。
(二)资料复印的要求。
1.复印件统一用a4纸进行单面复印。不同类的资料不可复印在同一页。如身份证不可和户口本、结婚证等复印在同一页。
2.需要提交复印件的资料(不含住院病历资料),街道应核查原件及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相符”的意见,签署核查时间。
3.住院病历的复印件,需加盖医院的病历专用章或公章,并注明复印时间。
(三)资料粘贴的要求。
1. 面积小于a4纸大小的疾病诊断证明、报告单原件等资料必须粘贴在a4纸上。每张a4纸只能粘贴一份资料原件。
附件2
病残儿医学鉴定随访表
填报单位:
父亲姓名 | 母亲姓名 | 母亲户籍所在街道 | 病残儿情况 | 再生育子女情况 | 联系方式 | 备注 | ||||||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鉴定时间 |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健康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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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人: 单位负责人: 填报日期 年 月日
填表说明:1.本表由街道计生科起报,区计生行政部门汇总,每年10月30日报市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办公室。
2.随访目标人群:女方户籍在本辖区,2011年10月1号以后通过病残儿医学鉴定且符合鉴定标准,经审批,于上年度10月1日至本年度9月30日期间再生育的家庭。
3.健康状况:截至随访之日是否患有和一孩相同的疾病,是否有其他已经明确诊断的疾病。如没有,填写良好,如有,填写有关疾病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