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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海上丝绸之路福州史迹”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发部门】 福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榕政办[2012]9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海上丝绸之路福州史迹”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榕政办〔2012〕9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福州港自古以来就是我国东南沿海重要的通商口岸,在“海上丝绸之路”中国段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为充分发挥历史文化名城资源优势,推动文化强市建设,市委、市政府决定开展“海上丝绸之路福州史迹”申报中国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工作。根据《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实施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操作指南》、《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福州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海上丝绸之路福州史迹”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海上丝绸之路福州史迹”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福州是一个有着2200多年历史的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独特的地理环境造就了福州人擅长航海的特性。汉代,福州就开辟了东冶港,并与中南半岛、日本等地开通了交通航线,成为当时东南海运的枢纽和对外贸易的主要港口。唐中期,福州成为当时全国三大贸易港口之一。五代,王审知开辟了甘棠港,与高丽、日本、东南亚及阿拉伯各国等进行贸易往来。宋元时期,福州继续发展海外贸易。明代,郑和七下西洋均以福州太平港为出发地。中国与琉球朝贡贸易主要通过福州港进行。福州在中国东南沿海的对外商贸格局的形成与发展中起到了肇始和推动作用,是“海上丝绸之路”的重要节点之一。

各有关区(市)政府作为责任单位,要充分认识“海上丝绸之路福州史迹”申报列入中国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工作的重要性,从对历史负责的高度,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明确责任,加强领导,切实做好“海上丝绸之路福州史迹”相关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工作。要将“海上丝绸之路福州史迹”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当做一项长期性、经常性工作,摆上政府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城乡规划,列入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任期目标管理责任制,将责任落实到人。市直各相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共同做好“海上丝绸之路福州史迹”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二、完整理解“海上丝绸之路福州史迹”文化遗产的保护内容

(一)“海上丝绸之路福州史迹”涉及的文化遗产:

1、鼓楼区的恩赐琅琊郡王德政碑(闽王祠);

2、仓山区的怀安窑址;

3、马尾区的迥龙桥及邢港码头、东岐码头;

4、长乐市的圣寿宝塔及天妃灵应之记碑;

5、长乐市的登文道码头。

上述文化遗产点均按照《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实施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操作指南》的要求划定文化遗产核心区和缓冲区。各责任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协调、监督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工作,防止文化遗产失修和遭受人为破坏。

(二)各有关区(市)政府要负责对申遗点周边的文化环境、历史景观及其他动态文化遗产进行整治修复,确保与“海上丝绸之路福州史迹”文化遗产点景观相协调。

(三)加强研究、挖掘工作,进一步丰富、深化“海上丝绸之路福州史迹”文化遗产的内涵,并予以宣传、展示。

三、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海上丝绸之路福州史迹”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一)由市文化新闻出版局(文物局)会同市规划局组织编制《“海上丝绸之路福州史迹”文化遗产保护管理规划》,划定文化遗产的核心区和缓冲区,确定文化遗产的保护、利用和管理要求。市文化新闻出版局(文物局)要牵头做好保护工作的指导和跟踪落实。

(二)在“海上丝绸之路福州史迹”文化遗产核心区内不得新建现代建筑,禁止建设可能造成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和水土流失的设施,禁止进行任何损害或破坏“海上丝绸之路福州史迹”资源的活动。确因保护需要进行建设的项目应符合保护规划及其详细规划,并依法报批。

在“海上丝绸之路福州史迹”文化遗产缓冲区内确因生产、生活需要修建房屋或者其他设施的,应符合保护规划及其详细规划,其布局、规模、高度、造型、材料、色彩等与遗产和环境风貌相协调,并依法报批。

对不符合保护规划及其详细规划、污染环境或者有碍“海上丝绸之路福州史迹”环境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清理、整改或依法限期拆除、搬迁。

(三) 做好“海上丝绸之路福州史迹”遗产范围内文物古迹的日常维护和保护修缮工作,完善安防设施建设,确保文化遗产的安全。文物保护维修时,应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其保护修缮方案应依法报批,并由具有相应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的单位负责实施。

(四)建立健全文化遗产保护监测制度。各责任单位应设立或委托相关监测机构,对“海上丝绸之路福州史迹”保护状况进行定期监测,提出监测报告,报文化文物部门备案。对发现可能危及“海上丝绸之路福州史迹”安全的,应当依法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

(五)使用“海上丝绸之路福州史迹”文化遗产资源的组织和个人,应当与负责“海上丝绸之路福州史迹”文化遗产保护的当地文化文物部门签订《使用保护责任书》,负责保养、维修和安全防范工作,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四、加强管理,健全完善“海上丝绸之路福州史迹”文化遗产保护的保障体系

(一)各有关区(市)政府应建立健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机构,并组织专人做好 “海上丝绸之路福州史迹”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提高“海上丝绸之路福州史迹”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水平。

(二)加快法制建设、完善奖惩制度。各有关区(市)政府应抓紧制定与“海上丝绸之路福州史迹”保护工作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推进“海上丝绸之路福州史迹”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严格依法办事,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各有关区(市)政府及部门要对保护申遗点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工作不负责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依法给予处罚,对破坏申遗点及周边环境的依法追究责任。

(三)多方筹集资金,落实文化遗产保护经费。各有关区(市)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将“海上丝绸之路福州史迹”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设立保护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严格管理,不得挪作他用。制定完善有关社会捐赠、赞助的政策措施,调动社会团体与广大民众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积极性。

二○一二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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