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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自治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颁发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宁政办发[2012]8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自治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2〕8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重点工作分工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方案》要求,进一步细化和分解工作任务,建立健全协调协作机制,确保地质灾害防治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日

自治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
防治工作的决定》重点工作分工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1〕94号)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分工方案。

一、加强隐患调查和动态巡查

(一)调查评价。以县为单元在全区范围全面开展山洪、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工作,重点提高宁夏中南部山区7县(区)的调查工作程度,加大对人口密集区、重要设施周边地质灾害危险性的评价力度。调查评价结果要及时提交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基础依据。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具体负责组织地质灾害隐患点调查评价和成果上报;水利厅具体负责山洪灾害调查评价;气象局具体负责气象灾害的调查评价。)

(二)重点勘查。对可能威胁城镇、学校、医院、集市和村庄等人口密集区域及饮用水源地,隐蔽性强、地质条件复杂的重大隐患点,要组织力量进行详细勘查,查明灾害成因、危害程度,掌握其发展变化规律,并逐点制定落实监测防治措施。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具体负责组织地质灾害重大隐患点勘查,指导督促各有关部门和各地人民政府制定落实重大隐患点监测防治措施。)

(三)动态巡查。地质灾害易发区县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隐患排查制度,组织对本地区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经常性巡回检查,对重点防治区域每年开展汛前排查、汛中检查和汛后核查,及时消除灾害隐患,并将排查结果及防灾责任单位及时向社会公布。自治区、市两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加强对县级人民政府隐患排查工作的督促指导,对基层难以确定的隐患,及时组织专业部门进行现场核查确认。

(各地人民政府负责,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水利厅等加强监督指导。)

二、加强监测预报预警

(一)完善监测预报网络。加快构建国土资源、气象、水利等部门联合的监测预警信息共享平台,建立预报会商和预警联动机制。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城镇、乡村、学校、医院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等人口密集区,要加密部署气象、水文、地质灾害等专业监测设备,加强监测预报,确保及时发现险情、及时发出预警。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气象局、水利厅负责建立监测预报会商、信息共享和预警联动机制,各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二)加强预警信息发布。进一步完善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立自治区应急广播体系,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电话、宣传车和电子显示屏等各种媒体和手段,及时发布地质灾害预警信息。重点加强农村山区等偏远地区紧急预警信息的发布,并因地制宜地利用有线广播、高音喇叭、鸣锣吹哨、逐户通知等方式,将灾害预警信息及时传递给受威胁群众。

(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水利厅、广电局、宁夏广电总台、气象局、通信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提高群测群防水平。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乡两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群测群防的组织领导,健全以村干部和骨干群众为主体的群测群防队伍。引导和鼓励基层社区、村组成立地质灾害联防联控互助组织。对群测群防员给予适当经费补贴,并配备简便实用的监测预警设备。组织相关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加强对群测群防员等的防灾知识技能培训,不断增强其识灾报灾、监测预警和临灾避险应急能力。

(各地人民政府负责,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水利厅、民政厅、财政厅、气象局等负责指导各地完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制定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组织开展群测群防员防灾技能培训。)

三、有效规避灾害风险

(一)严格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要严格按规定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严防人为活动诱发地质灾害。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水利厅、交通运输厅、国资委、林业局、气象局以及铁路部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强化资源开发中的生态保护与监管,开展易灾地区生态环境监测评估。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水利厅、农牧厅、林业局、气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时,要加强对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合理确定项目选址、布局,切实避开危险区域。

(各地人民政府,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交通运输厅、环境保护厅、水利厅、气象局、林业局以及铁路部门等分别负责。)

(二)快速有序组织临灾避险。对出现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县级人民政府要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向社会公告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要组织制定防灾避险方案,明确防灾责任人、预警信号、疏散路线及临时安置场所等。遇强降雨等恶劣天气及地震灾害发生时,要组织力量严密监测隐患发展变化,紧急情况下,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测群防组织要迅速启动防灾避险方案,及时有序组织群众安全转移,并在原址设立警示标志,避免人员进入造成伤亡。在安排临时转移群众返回原址居住前,要对灾害隐患进行安全评估,落实监测预警等防范措施。

(各地人民政府负责,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民政厅等加强指导。)

(三)加快实施搬迁避让。各地人民政府要把地质灾害防治与扶贫开发、生态移民、新农村建设、小城镇建设、土地整治等有机结合起来,统筹安排资金,有计划、有步骤地加快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群众搬迁避让,优先搬迁危害程度高、治理难度大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周边群众。要加强对搬迁安置点的选址评估,确保新址不受地质灾害威胁,并为搬迁群众提供长远生产、生活条件。

(各地人民政府负责,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民政厅、林业局、移民局等予以支持、指导。)

四、综合采取防治措施

(一)科学开展工程治理。对一时难以实施搬迁避让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各地要加快开展工程治理,科学设计,精心施工,保证工程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全区各级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工程治理项目的支持和指导监督。

(各地人民政府负责,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加强支持、指导和监督。)

(二)加强重要设施周边地质灾害防治。对交通干线、水利枢纽、输供电输油(气)设施等重要设施及军事设施周边重大地质灾害隐患,有关部门和企业要及时采取防治措施,确保安全。

(根据项目性质,分别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宁夏军区、武警宁夏总队、宁夏电力公司以及铁路等部门、单位牵头会同工程、设施所在地的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加强指导监督)。

(三)积极开展综合治理。各地要组织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环境保护、水利、农牧、安全监管、林业、气象等相关部门,统筹各方资源抓好地质灾害防治、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水土保持、山洪灾害防治、中小河流治理和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尾矿库隐患治理、易灾地区生态环境治理等各项工作,切实提高地质灾害综合治理水平。要编制实施相关规划,合理安排非工程措施和工程措施。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环境保护厅、水利厅、农牧厅、安监局、林业局、气象局等负责。)

适当提高山区城镇、乡村的地质灾害设防标准。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

五、加强应急救援工作

(一)提高地质灾害应急能力。各地人民政府要结合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际,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加快组建专群结合的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交通、通信和专业设备,形成高效的应急工作机制。进一步修订完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定严密、科学的应急工作流程。建设完善应急避难场所,加强必要的生活物资和医疗用品储备,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有关各方协调联动和应急处置能力。

(各地人民政府负责,自治区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水利厅、民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支持指导)

(二)强化基层地质灾害防范。地质灾害易发区要充分发挥基层群众熟悉情况的优势,大力支持和推进乡、村地质灾害监测、巡查、预警、转移避险等应急能力建设。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要加强对地质灾害隐患的巡回检查,对威胁学校、医院、村庄、集市、企事业单位等人员密集场所的重大隐患点,要安排专人盯守巡查,并于每年汛期至少组织一次应急避险演练。

(各地人民政府负责,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水利厅等相关部门加强支持指导。)

(三)做好突发地质灾害的抢险救援。各地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突发地质灾害的抢险救援工作,加强综合协调,快速高效做好人员搜救、灾情调查、险情分析、次生灾害防范等应急处置工作。要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生活、医疗和心理救助,全力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各地人民政府负责,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抢险救援等工作。)

六、健全保障机制

(一)完善和落实法规标准。全面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抓紧制定完善地方性配套法规规章,健全地质灾害防治法制体系。

(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国土资源厅负责推动完善和制订配套地方性法规规章。)

(二)加强地质灾害防治队伍建设。地质灾害易发区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与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需要相适应的专业监测、应急管理和技术保障队伍,加大资源整合和经费保障力度,确保各项工作正常开展。

(各地人民政府负责,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等部门给予支持指导。)

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加大地质灾害防治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力度。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厅、科技厅、民政厅负责。)

对长期在基层一线从事地质灾害调查、监测等防治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务、职称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三)加大资金投入和管理。国家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和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用于开展全区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实施重大隐患点的监测预警、勘查、搬迁避让、工程治理和应急处置,支持群测群防体系建设、科普宣教和培训工作。

(自治区财政厅、国土资源厅负责。)

各地人民政府要将地质灾害防治费用和群测群防员补助资金纳入财政保障范围,根据本地实际,增加安排用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财政投入。同时,要严格资金管理,确保地质灾害防治资金专款专用。各地区要探索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各地人民政府负责。)

(四)积极推进科技创新。加大对地质灾害防治领域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的支持力度,加强对复杂山体成灾机理、灾害风险分析、灾害监测与治理技术、地震对地质灾害影响评价等方面的研究。积极采用地理信息、全球定位、卫星通信、遥感遥测等先进技术手段,探索运用物联网等前沿技术,提升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的精度和效率。鼓励地质灾害预警和应急指挥、救援关键技术装备的研制,推广应用生命探测、大型挖掘起重破障、物探钻探及大功率水泵等先进适用装备,提高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置能力。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学习借鉴国外先进的地质灾害防治理论和技术方法。

(自治区科技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等通过相关科技计划、基金和行业科研专项等对地质灾害防治相关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工作进行支持;自治区科技厅、国土资源厅、地震局、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组织各方面力量参与地质灾害防治研究、技术装备研制应用以及对外国际交流合作。有条件的市、县(区)人民政府也要加大科技投入力度。)

(五)深入开展科普宣传和培训教育。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广泛开展地质灾害识灾防灾、灾情报告、避险自救等知识的宣传普及,增强全社会预防地质灾害的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地质灾害易发区要定期组织机关干部、基层组织负责人和骨干群众参加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培训,加强对中小学学生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教育和技能演练;市、县、乡级政府负责人要全面掌握本地区地质灾害情况,切实增强灾害防治及抢险救援指挥能力。

(各地人民政府负责加强宣传普及和培训。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指导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培训;教育厅负责将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培训纳入国民教育体系,组织开展中小学学生防灾演练。)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地人民政府要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要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建立完善逐级负责制,确保防治责任和措施层层落到实处。地质灾害易发区要把地质灾害防治作为市、县(区)、乡(镇)政府分管领导及主管部门负责人任职等谈话的重要内容,督促检查防灾责任落实情况。对在地质灾害防范和处置中玩忽职守,致使工作不到位,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行政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各地人民政府负责,自治区监察厅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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