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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开展2012年度气胀式救生筏配备补助工作的通知


【颁发部门】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

【发文字号】 闽海渔[2012]15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开展2012年度气胀式救生筏配备补助工作的通知
(闽海渔〔2012〕151号)


各沿海设区市海洋与渔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

根据农业部《关于下达2012年第一批渔业生产损失救助项目的通知》(农财发〔2012〕13号)有关精神,农业部下达我省45万元渔业生产损失救助项目资金,用于渔船救生设备配备补助。为认真贯彻落实农业部渔业生产损失救助工作有关精神,进一步提升我省渔业生产自救互救能力,经研究,我厅决定开展2012年度气胀式救生筏配备补助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补助对象

㈠建造完工日期在2011年12月9日至2012年6月30日之间且已于此日期内办理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海洋捕捞渔船;

㈡2012年更新淘汰原船配备的旧气胀式救生筏并配备新气胀式救生筏的渔船船主;

㈢建造完工日期在2011年1月1日至12月8日之间,但未于此日期内办理渔业捕捞许可证且未能享受2011年度气胀式救生筏配备补助的海洋捕捞渔船;

㈣在2011年更新淘汰原船配备的旧气胀式救生筏并配备新气胀式救生筏,但未能享受2011年度气胀式救生筏配备补助的渔船船主。

二、补助标准

补助标准由省厅根据各单位上报的补助渔船数量进行测算后另行公布。

三、工作要求

㈠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把2012年度气胀式救生筏配备补助工作列为年度重点工作,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加强组织协调,分管领导要亲自抓,有关部门和单位密切配合,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㈡加大宣传力度。各单位应要求辖区内各级渔业部门充分利用各种媒介宣传救生筏补助工作,扩大宣传范围,提高宣传效果,对渔船较多、较集中的停泊点要组织人员集中开展宣传工作,此项工作应于5月30日前完成。

㈢审核补助渔船。各单位要认真按照补助对象的有关要求开展审核工作,审核时应认真核对中国渔政管理指挥系统和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等证书中记载的渔船完工日期以及渔业捕捞许可证的发证日期,确认补助对象的合法性。同时,应重点核对渔船的渔业捕捞许可证中记载的渔船编码,避免发生因渔船过户造成船主重复领取补助资金的情况,各地务必于7月15日前完成所有渔船的审核工作。

㈣执行公示制度。各单位将审核通过符合救生筏补助条件的渔船名册在渔船所属村(居)委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有异议者,可在公示期内向所在设区市海洋与渔业局提出,设区市海洋与渔业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将结果向当事人答复。各设区市海洋与渔业局务必于7月31日前完成所有补助渔船的公示工作。

㈤下达补助资金。各单位应于8月10日完成公示无异议渔船的上报工作。省厅将组织人员对各地上报的补助渔船名册进行进一步审核,审核无误后,省厅将根据各地上报渔船情况计算补助标准并下达补助资金。

㈥发放补助资金。各单位应于9月30日前将救生筏补助款项全额发放到所有补助对象手中,并加强对补助资金发放的监督,切实保证补助资金专款专用,严防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对弄虚作假行为和挪用、截留、滞留、挤占、违规发放补助资金的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同时,应认真总结工作中存在的困难、问题和建议,于10月15日前将工作总结上报省厅渔政渔港监督处。

联系人:曹 威 联系电话:0591-87878642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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