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2〕9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卫生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医改办制定的《关于加快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关于加快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意见》(卫办农卫发〔2010〕48号),深入推进我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切实加强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规范化管理,适应广大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现场工作会议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的意义
按照全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总体部署,通过实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进一步合理规划和配置乡村卫生资源,强化乡村两级医疗机构整体服务功能,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能力,推动农村医疗卫生事业健康持续发展,为广大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工作目标
利用2年-3年时间,通过政府主导,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规划和组织实施,以乡镇为范围,对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建设、人员、业务、药械、财务和绩效考核等方面予以规范化统一管理,全面提升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功能,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目标。
三、主要内容
在全区推进乡村一体化管理中,乡镇卫生院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委托,负责履行本行政区域内卫生管理职责,并对村卫生室的房屋、人员、业务、药械、财务和绩效考核等实施规范化管理。
(一)统一规划设置。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建设与发展规划》(宁发改社会〔2010〕199号)要求,由政府负责举办乡镇卫生院,行政村卫生室的房屋和设备由政府统一配置,每个行政村设置1所标准化村卫生室。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统一规划、分步实施,通过2012年-2013年2年的建设,实现全区行政村卫生室全部达到标准化。新建村卫生室原则上建在行政村村部,资产归当地乡镇卫生院所有,纳入乡镇卫生院统一管理。
(二)统一人员管理。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卫生人员的执业准入、注册登记等管理。乡镇卫生院从事医疗、护理、公共卫生等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经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并在规定范围内执业。乡村医生在村卫生室执业应获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证书,并经卫生行政部门注册许可。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村委会根据行政村卫生室服务人口、服务半径和承担基本公共卫生、基本医疗服务量情况,合理确定村医配置。原则上服务人口在1000人以下的配备1名村医;服务人口在1000人-2000人的配备2名村医,其中有1名女村医以适应妇幼卫生工作需要;服务人口在3000人以上的根据村医服务能力和服务半径,酌情聘用公共卫生服务人员。乡镇卫生院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委托,对辖区内乡村医生在暂不改变农民身份的前提下实行聘任制,根据有关规定聘用乡村医生在村卫生室执业,聘期1年-2年,并与村医签订聘期协议书,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明确双方权利、职责、义务,严格考核奖惩。各县(市、区)对年满60周岁的村医要结合实际建立退出机制。
(三)统一业务管理。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规章制度及业务技术流程。村卫生室的各项规章制度由乡镇卫生院统一上墙公布,工作目标任务由乡镇卫生院统一安排,业务由乡镇卫生院统一指导,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大对乡村医生的培训。切实转变乡村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模式,主动服务,上门服务,积极开展巡回医疗,探索全科医生团队服务模式,逐步建立家庭医生制度和双向转诊制度。在每个乡镇卫生院开设城市医院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的专家门诊,在每个乡镇卫生院设立村医实习岗,建立城市医院与乡镇卫生院、乡镇卫生院与村卫生室基本医疗服务共同体,通过“手拉手”、岗位培训、临床带教等多种方式,切实提高乡村卫生人员业务技术水平。积极探索建立县、乡、村三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共同体,健全完善县级公共卫生机构派驻专业人员包干负责指导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公共卫生业务的工作机制。建立乡镇卫生院与村卫生室公共卫生服务共同体,切实提高乡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质量和规范化管理水平。
(四)统一药品管理。各县(市、区)必须将乡镇卫生院、行政村卫生室全部纳入宁夏基层基本药物实施范围,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基本药物制度有关政策,对其使用的基本药物全部实行零差率销售,并按照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报销。根据《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械使用乡村一体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药招办发〔2012〕13号)相关规定,对村卫生室申购使用的基本药物实行乡村一体化管理,定期通报村卫生室调入招标药品金额、门诊医保报销金额、库存药品金额并盘点村卫生室库存药品。
(五)统一财务监管。乡镇卫生院实行“收支两条线”财务管理办法。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的财务进行统一监管,对村卫生室的财产、物资进行登记造册,建立健全固定资产、药品调拨、业务收支账册。政府对村卫生室投入资产所有权归乡镇卫生院,使用权归村卫生室。村卫生室的医疗服务、药品收费项目及价格要及时公开,做到收费有单据、账目有记录、支出有凭证。
(六)统一绩效考核。各县(市、区)要按照《宁夏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基本公共卫生绩效考核指导意见》(宁卫农卫〔2010〕313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医保基金支付考核办法》(宁社保发〔2011〕54号)等有关规定,不断完善本县(市、区)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绩效考核细则,建立以服务质量、服务数量和群众满意度为核心的考核、激励机制,调动乡、村卫生机构的服务积极性,促进运行机制转变。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乡镇卫生院进行年度绩效考核,乡镇卫生院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委托,承担对辖区内村卫生室的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政府补助经费的发放依据。对绩效考核不合格的乡镇卫生院院长和村卫生室负责人按照签订的目标责任书相关协定给予处理。
(七)财务核算独立。村卫生室收入和支出,包括基本公共卫生补助、一般诊疗费、村医生活补助、业务收入、药品支出等,以村卫生室为单位独立核算。各级政府对村卫生室的各项经费补助,由各县(市、区)财政、卫生部门根据乡镇卫生院的绩效考核结果直接兑付到村医,乡镇卫生院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村卫生室的专项补助资金,有条件的县(市、区)对村医的各项补助由财政部门根据乡镇卫生院的绩效考核结果直接将补助资金拨入村医个人银行账户。
(八)法律责任独立。村卫生室的设置必须由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或个人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申请,其法人代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村卫生室的人员在开展诊疗及其他活动时,产生的风险和责任由村卫生室及相关人员承担。
四、实施步骤
(一)2012年6月底前,各县(市、区)必须制定完善县(市、区)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实施细则。明确管理服务模式,健全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各项规章制度,根据自治区标准化村卫生室建设规划,调整落实本县(市、区)村卫生室建设规划和房屋建设用地。
(二)2012年12月底前,各县(市、区)必须按照自治区统一安排,完成中南部贫困地区和红寺堡区的行政村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任务,并对建成的村卫生室纳入一体化管理。自治区卫生厅统一招标采购,完成对新建村卫生室的基本医疗配备和信息化设备配置。
(三)2013年12月底前,各县(市、区)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任务全面完成,全区所有村卫生室实现乡村卫生一体化管理。
五、保障措施
(一)明确职责分工。自治区卫生厅负责全区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指导工作,并负责对全区新建标准化村卫生室基本医疗设备和信息化设备进行统一招标配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要积极争取中央专项资金支持,统筹安排完成全区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建设。财政部门要及时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统筹安排全区新建标准化村卫生室基本医疗设备和信息化设备配置资金,并加强项目资金监管。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新建标准村卫生室全部纳入医保协议管理范围,并依据协议规定和考核结果,及时对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拨付门诊统筹基金和一般诊疗费,为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发放养老保险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组织实施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协调推进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工作。各乡镇卫生院要按照“六统一、两独立”的要求,加强对村卫生室的规范化指导和监管。
(二)强化监督考核。各县(市、区)要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和考核机制,加强对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考核。自治区卫生厅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督导检查,并将检查结果通报全区。
(三)加快信息化建设。自治区卫生厅负责统一开发全区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信息化管理系统软件,逐步实现村卫生室与乡镇卫生院、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公共卫生机构和医保经办机构的信息互联互通,切实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