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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委托拉萨康达机动车综合检测中心开展机动车环保检测工作的公告


【颁发部门】 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现委托拉萨康达机动车综合检测中心为我区第一家正式开展机动车环保检测工作的机构,其它未通过我厅委托的机构不得开展机动车环保检测工作。

为方便社会各界监督,现将咨询举报电话公布如下:

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污染防治处 0891-6849030

西藏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 0891-6834624

特此公告

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12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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