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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工作质量分类监管工作方案


【颁发部门】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文字号】 津质技监局认[2012]27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工作质量分类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津质技监局认〔2012〕274号)


局属各单位、各质检机构(院、所、授权站):
为落实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做好2012年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工作质量分类监管工作的通知》(质检监函【2012】17号)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市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的检验行为,提高相关检验机构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发证检验的工作质量,根据《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工作质量分类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分类监管办法”),市局经研究制定《天津市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分类监管工作方案》,请认真学习领会,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天津市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工作质量分类监管工作方案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天津市产品质量检验机构
工作质量分类监管工作方案

为落实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做好2012年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工作质量分类监管工作的通知》(质检监函【2012】17号)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市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的检验行为,提高相关检验机构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发证检验的工作质量,根据《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工作质量分类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分类监管办法”),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及原则
严格按照“分类监管办法”的要求,结合我市检验机构现状,形成我市检验机构工作质量分类监管体系,有效规范检验机构检验行为,提高工作质量,保证检验结果科学、公正、准确、高效。
检验机构分类监管工作应遵循统一管理、公平公正、科学严谨、动态调整的原则。分类监管工作中突出“四个严格、一个促进”,即严格选派现场考核专业技术人员,严格对检验机构的现场考核,严格对检验机构的评价把关,严格检验机构整改措施的落实。坚持激励与查处并举,以考核评价促进检验机构工作质量的提高。
二、工作范围
天津市承担国家质检总局、市质监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发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内的检验机构以质检院(所)、质检站或者独立设置的国家质检中心为被考核评价单位,不再单独对质检院(所)所属的国家中心和省级质检站单独考核,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外的检验机构以依法授权的检验机构(如国家中心、省授权站)为被考核单位。
三、工作内容
(一)检验机构工作质量及相关情况的考核评价内容。
检验机构工作质量包括抽样、样品管理、检验、检验结果确认、异议处理等共计五个方面的内容。检验机构其他相关情况包括抽查和许可工作中是否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等。具体考核内容和标准见《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工作质量分类评价细则》。
考核评价根据考评结果由高到低分为:ⅰ类、ⅱ类、ⅲ类、ⅳ类四个类别。考核评价结果100分以上(含100分)的确定为ⅰ类;96-100分(含96分)确定为ⅱ类;80-96分(含80分)确定为ⅲ类;80分以下的确定为ⅳ类。
(二)检验机构工作质量分类评价程序
1、市局成立分类考核评价领导小组,召开考核评价准备会议,确认现场考核组成员、考核范围、考核评价时间安排表等相关事宜,并对考核组成员进行培训。
2、5月底之前将《分类监管办法》宣贯到我市所有被考核的检验机构。
3、6月30日之前考核组完成对检验机构进行实地考核,检验机构确认考核结果。
4、7月31日之前市局考核评价领导小组完成对考核组考核结果的审查,并结合监督抽查和许可证检验委托部门的监督检查情况拟定检验机构工作质量类别。并将检查情况和确定的类别向检验机构告知。
5、8月15日之前完成向国家质检总局报告检验机构的分类情况。
6、10月30日之前国家质检总局对考评为ⅰ类的检验机构进行抽查,必要时可以对ⅱ类进行抽查,考核评价结果不一致的,市局将进行调整。
7、11月30日之前市局对分类监管情况进行通报,总局对全国情况进行通报。
(三)评价结果的使用
1、检验机构承担抽查和许可工作后必须经过考核评价。
2、根据考核评价结果确定下一年度检验机构承担抽查和许可工作任务。各级质监部门优先安排考核评价为ⅰ类和ⅱ类的检验机构承担抽查和许可工作任务。对考核评价为ⅲ类的检验机构在安排抽查和许可工作期间应对其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抽查。对考核评价为ⅳ类的检验机构不安排抽查和许可工作任务。
四、相关工作要求
(一)检验机构应当积极配合质监部门的考核评价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回答相关询问,如实提供检验数据。
(二)从事分类监管工作的人员,应当依法实施,认真负责、公正廉洁。考核组应认真填写现场考核记录,保持检查记录和考核分数的一致性,并对考核评价结果进行分析。
(三)实施检验机构分类监管工作,不收取费用。首次承担抽查和许可工作的检验机构不进行考核评价。
(四)承担抽查和许可工作的检验机构存在以下问题之一的,一律评为ⅳ类检验机构或降为ⅳ类检验机构。
1、上一年度由于抽查和许可工作质量差造成不良影响的。
2、上一年度抽查和许可工作存在超范围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等违规违纪行为的。
3、分包抽查和许可工作任务的。
4、擅自租借其他单位检测设备开展抽样和许可工作的。
5、无故不参加抽查和许可工作比对检验或者三年内比对检验结果累计出现三次以上离群的。
6、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
(五)检验机构存在违反《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办法》的暂停其3年承担监督抽查任务的资格。

二o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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