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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批准成立北京新儒律师事务所(合伙)的决定


【颁发部门】 北京市司法局

【发文字号】 京司发[2012]15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批准成立北京新儒律师事务所(合伙)的决定
(京司发〔2012〕15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规定,经研究,决定:

一、批准成立“北京新儒律师事务所(合伙)”。

英文名称:beijing xinru law firm

住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3号3号楼7760室

负责人:啸峰

合伙人:啸峰 安小中 曹万鹏

二、批准北京新儒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和《章程》。

三、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正本必须悬挂于办公场所。

四、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合伙协议、章程、住所、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时,应到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区县司法局办理变更手续。

五、按规定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和其他登记。

二○一二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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