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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批准北京市泽普律师事务所变更负责人的决定


【颁发部门】 北京市司法局

【发文字号】 京司发[2012]14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批准北京市泽普律师事务所变更负责人的决定
(京司发〔2012〕149号)


北京市泽普律师事务所:

你所《关于北京市泽普律师事务所变更负责人的申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批准你所负责人由胡晓琳变更为王新民。

二○一二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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