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批准北京市泽普律师事务所变更负责人的决定 (京司发〔2012〕149号) 北京市泽普律师事务所: 你所《关于北京市泽普律师事务所变更负责人的申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批准你所负责人由胡晓琳变更为王新民。 二○一二年五月七日